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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科技”、“跨界合作”是近年來金融業的熱門話題??萍寂c金融的結合使信息化技術在金融行業得到了更好的應用,一方面推動了創新,使金融產品和工具的類型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另一方面也減少了交易中時間和空間的障礙。本文從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影響和監管三個維度對金融科技在國內外的發展進行綜合梳理,對金融科技的現實潛在風險提出關于監管方向的建議。
【關鍵詞】金融科技;金融監管;金融創新
一、前言
“金融科技(Fintech)”是由金融(Finance)和科技(Technology)合成的詞,目前,在國內外學術界和業界并未給出統一定義,最為廣泛的含義是由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給出的,即:金融科技是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流程或產品。金融科技的出現和急速發展是金融業發展進程中的正?,F象,但其對于傳統金融產生的沖擊和挑戰不容忽視,它對未來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將產生巨大影響。本文聚焦金融科技發展、影響和監管三方面進行文獻梳理,主要源于以下考慮:目前,金融科技不論是在國內或是國際尚處于初始階段,對于深入金融行業的人來說并不陌生甚至早有自己獨特的見解,但是對于普羅大眾來說卻是陌生或者處于盲目的“神化”過程。本文力求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及數據,整合相關研究成果,介紹金融科技的發展、影響和監管現狀,增強其可理解性,使之“走下神壇,從而走入生活”,并且提出關于金融科技監管方向的建議。
二、金融科技發展與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與Fintech的界定
我們應注意的是“金融科技”與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并不相同?,F在,關于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出現三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它們的本質出發,認為“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既有相似,又有不同,李文紅和蔣則沈(2017)指出相似是因為二者均是金融和科技的結合,運用技術手段提供金融服務,不同之處在于“金融科技”強調技術的輔助作用,它的運用仍然遵循金融業務的內在規律,而“互聯網金融”更強調技術的主導而忽略了金融本質;第二種觀點是從空間地域出發,葉純青(2016)認為“互聯網金融”僅適用于我國,而金融科技則是歐美乃至全球范圍的概念;還有部分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將部分傳統金融行業的業務由線下轉到線上進行,是傳統商業模式的改變,而“金融科技”是基于金融產生的一種全新的產品。
(二)技術與金融
金融科技概念提出的較晚,但自2000年來,金融科技領域在公司數量和融資總額呈現幾何級增長。最初,“金融科技”是關于金融發展趨勢和信息技術間影響關系的研究。汪軼(2011)指出信息技術放大了金融行業的薄弱環節,提出了提供IT服務外包監管的解決方案。金素(2011)認為在金融行業中,信息技術應用的風向是具有杠桿效應的,政府及使用者應對其進行理性規范。李曉虹(2014)則具體分析了在應用科技技術時,創新金融產品的雙向性,金融產品既能規避風險也會制造新的風險。鐘秀湘(2014)對金融科技風險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并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法。馬興國(2015)對金融創新和信息技術發展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探討。美國奧巴馬政府在2012年提出了“大數據研究和發展計劃”,自此國內外紛紛研究、參與大數據應用活動。孫浩(2014)對大數據在金融行業的影響進行了研究。易丹輝,楊虎等(2014)在文章中探討了如何利用大數據構建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雖然大數據能為金融風險提供預警和部分解決方案,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安全漏洞浮出水面,讓金融業界意識到“金融科技”的風險。廖岷(2016)就大數據在金融行業應用產生的風險主要類別及相應的監管挑戰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國際金融科技的監管現狀,提出金融科技監管的未來走向。
(三)金融科技的主要類別
一部分學者,如廖敏(2017),認為金融科技仍在演進過程中,其業務形態和商業模式都未完全固定,但有其主要細分領域,而另一派學者認為現在已經可以將金融科技分為幾類,如巴塞爾銀監會認為可以將金融科技的應用歸為支付結算、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投資管理和市場設施四類。(四)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廖敏(2017)認為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圍的反戰速度快且后勁強,各類主體都積極參與金融科技。在2017全年,伴隨著金融科技公司的上市潮流,全球金融科技發展指數(GFI)屢創新高,如圖,可以看出,在2016年發展指數波動較大,但于2017年穩定在180上下浮動,并且在11月達到了全年最高值193,于12月收于次高點192(見圖一);就不完全統計,2017全球金融科技領域至少發生了649筆融資事件,同比增長8%,資金總額從2016年的1177億美元越至1397億元,增加19%。其中,中國占有328筆融資業務(>50%),美國101筆,印度36筆。最高單筆融資金額97億元由中國互聯網保險平臺眾安在線獲得。
三、金融科技監管實踐以及最新進展
陳升苗(2017)對美國和英國采用的監管方法進行了對比分析,并提出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啟示。綜合其他國內外關于監管方法的文獻,我們會發現各國對于“金融科技”的監管在堅持一致性的前提下,措施各異。一方面,在美國,無論金融科技的形態是怎樣的,都探究其金融本質,將其納入相應的監管體系,也就是說美國是在現有金融體系下進行擴張來講金融科技納入監管范圍而非為金融科技單列監管機構。例如:美國將第三方支付納入貨幣轉移業務監管,將眾籌、P2P列入證券交易監管范圍。同時,美國消費者保護局(CPFB)在2016年宣布,對于現行政策法律無規定的且可能使消費者收益的金融創新產品,采取相對寬松的“無異議函”政策,既降低了監管的風險性,又保護了金融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英國、新加坡等國家提出了“監管沙盒”模式(在一個縮小的真實市場和較寬松的監管環境內,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的簡化審批程序,測試創新的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商業模式以及營銷方式),成立對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的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在“沙盒”測試模式下,監管部門根據測試評估結果決定金融科技創新產品是否投入市場,是否需要調整現有監管措施。廖岷(2016)提出金融科技主要細分領域包括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網絡融資、智能理財服務和區塊鏈這四個部分,并就四部分技術和商業模式的成熟程度進行了分析,指出四部分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影響程度及相應的監管挑戰。
我國在互聯網和移動支付方面這一領域優勢明顯,在這方面的挑戰也比較清晰,在于網絡應用的安全性,如:客戶信息保護和反恐融資等;而在區塊鏈部分的不確定性最大,面臨的技術挑戰也最多,它屬于一項根本性、顛覆性的技術。廖敏(2017)點出金融科技的監管需要經歷一個從觀察到行動的過程,監管者們應該主動參與到金融創新的全過程,在市場的實際操作中完善規則。賀建清(2017)分析了國際上金融科技監管的實例,并提出我國科技監管政策。陳一鼎(2015)提出引入保險產品提供保證以降低風險的方法,并強調了法律及內控的重要性。周睿敏(2017)指出了利用人工智能進行金融監管。張銳(2018)進一步提出了Regtech(RegulationTechnology,即監管科技)的應用,“以科技應對監管”在提高監管實時性的基礎上也避免了因為過度監管而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結果。朱太輝和陳璐(2016)提到金融科技會金融體系的影響應是演進式的,而非徹底革命式的,這就應當對金融科技的發展情況實施持續的監管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監管原則和政策進行適時動態的調整。李文紅和蔣則沈(2017)指出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監管都應有的放矢,突出重點如:關注金融業務的本質、是否存在募集公共資金或公開發行證券等影響公眾利益的行為,對于小額其范圍有限的活動適當簡化監管程序,注重技術的中立性。
四、金融科技對現有模式的影響
巫云仙(2016)認為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產生的是“破壞性創新”,它使得銀行機構在存貸款業務、支付業務等核心業務領域出現強勁的競爭對手,打破了原有低效金融體系的平衡,是金融業進入重塑的進程,同時金融科技的應用解決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促進了普惠金融的發展。伍旭川(2017)也點出金融科技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普惠金融發展方面風險偏大、成本較高和收益較低的不足。錢宏(2017)提出金融科技的應用提升了“三農”服務的效率、效果,促進了“三農”服務的轉型。王彥博(2018)提出了金融科技“5H”應用框架,指出金融科技的加入會幫助商業銀行的一線營銷員增加識別高價值潛力客戶的手段。郎偉(2017)探討了金融科技在金融行業中對實體基礎設施、業務流程、業務模式的影響,認為技術的應用能使金融產品客戶得到更好的用戶體驗。賀建清(2017)指出金融科技發揮了技術對金融行業的賦能作用,并使信用可量化、可價值化。楊志宏(2018)提到金融科技與現有傳統金融不是相互競爭關系而是以技術為紐帶改進傳統金融低效和高成本的不足,從而形成良性生態圈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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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靜怡;楊蕾 單位:河北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