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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發展缺乏外部的監管,其業務模式和產品種類和監管的規避性比較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元化的業務主體給傳統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政策帶來了一定的挑戰。目前發展的線上業務中,第三方支付行業已經成為列稅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已經逐步改變以往不收費的經營模式。在2009年開始,國內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寶匯款開始實行收費,規定使命認證客戶每月匯款金額超過5000元的額度之后,超出的部分每筆收取匯款金額的1.5%的手續費,其他支付平臺也都陸續開始實行收費的模式。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建立多層次互聯網相關法律監管體系,需要修補現有的法律漏洞,同時還需要根據新變化的規范規則,堅決打擊違法犯罪的活動。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督部門以及相應的職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范圍。另外,還需要劃定合法的業務范圍,規范互聯網金融提供從業資格,同時制定出金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準則。
(二)需要加強溝通協調機制的有效建設進一步提高銀行、證券、風險、稅務機關以及工信等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同時,督促互聯網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體系。最后,對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的關系,監管部門履行的法律監管,行業協會還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體系建設我們需要建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信息的平臺。完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與管理方面相互監督、良性發展的互聯網金融體系建設。同時,還需要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符合現行稅收的制度規定,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納稅。另外,如果根究其業務范圍進行歸類,第三方支付應該屬于金融經紀業務。因此,第三方支付企業從事支付業務收取的手續應該按照金融保險業稅收取營業稅。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制度的規范化其中主要包括資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風險保證金制度、擔保制度等。其中資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資金由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管的,網絡貸款平臺無權進行挪用。而風險保證金制度和信貸擔保制度都是由獨立擔保公司對債務關系進行擔保的,從而才能保證不良債務由網貸平臺和擔保公司進行賠償。
(五)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新型產品的稅收政策研究由于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是有互聯網和金融行業融合而衍生出來的新興行業,現有的對互聯網和金融行業的稅收法規不一定能完全涵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新型產品和新型服務。中國稅務機關也應根據行業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對于某些現行政策里沒有明確的業務進行完善,并形成針對行業體系的一整套稅收法規。
三、結束語
經上所述,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稅收的政策進行了分析的,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我們就必須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稅收體系,并且由互聯網網金融平臺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納入到人民銀行在不同的范圍內,向互聯網金融企業開放稅收體系的系統接口,從而才能有效拓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同時進一步增強公眾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作者:葉婭莉單位:普華永道咨詢(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