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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鄉村振興,組織振興是保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是為了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在重點梳理農村產權制度發展和改革進程的基礎上,從政治經濟學角度分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市場經濟體制;農村產權制度;政治經濟學
農村集體固定資產屬廣大農民集體共同所有,與每一位農民的利益緊密相連。因此,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在清產核資和成員確認的基礎上,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的形式確權到戶,從而使農民實際享有對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權,有助于拓寬農民增收渠道,讓廣大農民共享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現實路徑。因此,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詳細分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發展概述
產權是由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占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組成的權利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體現在產權的實體性、獨立性和可分離性。產權制度是由產權關系和產權運行規則組成,通過產權制度的安排能夠對產權關系施以有效的組合、調節和保護。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對農村集體財產的制度安排。在我國農村,農村集體財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原、森林等資源性資產;用于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非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可以保護好資源性資產,盤活經營性資產,管護好非經營性資產,對激發農村集體經濟活力、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截止到2017年,全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額為3.1萬億元(不包括土地等資源性資產),但其中大量資產權屬不清、職能分散、流轉不暢、保護不嚴。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就是要針對這類資產管理問題進行改革,以便更好的落實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民主管理權力,保障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表1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程時間表,鑒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從2015年起我國政府就開始按照“總體部署、重點推進、先行試點”的指導路徑,分批次推進改革進度,并在已有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深化改革內容,這對于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具有重大意義。
2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2.1市場主體地位難以明確影響市場競爭
根據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文件要求,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截止至2018年,23.8萬個村已經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總村數的40.7%,但由于新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進行登記注冊也無法獲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導致其市場地位不明,嚴重阻礙其參與市場競爭,而過去已經領取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的組織,目前也面臨著換證賦碼問題。
2.2組織成員身份難以界定影響農民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界定,關乎農民切身經濟利益,因此也是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深水區。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困地區的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糾紛較少,而富裕地區則因利益分配牽涉面廣,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糾紛較多。再加上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既不同于企業,又不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它的特殊性導致對其立法仍需進行艱辛探索,因此目前也無法對其內部人員身份認定、組織架構組成、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詳細規定,嚴重影響農民權利。
2.3經營性資產權屬難以確定影響農民收益
目前全國農村經營性資產分布極不平衡,西部地區由于基礎設施落后,自然環境惡劣,土地無法連片經營,導致其經營性資產較少,而東部地區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其它經濟發達的村通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經營性資產,但由于權屬不清,導致這些資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存在流失或被侵占的風險,嚴重影響農民收益。
3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
3.1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地位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可采取建立各個地方省級應負全責,縣級組織實施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書的發放,并賦予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同時強調各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發展的主管部門,有助于盤活集體資產、發展集體經濟、提高集體收入,通過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地位,以便更好的參與市場競爭,提高農民收益。
3.2明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企業法人,又不同于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它的成員認定,可采取由區政府按照是否村級戶口、是否在村生活、是否承包土地等細則制定指導意見和認定辦法供各村進行參考,各村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延續歷史傳統自主探索、自主制定村規以界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村規制定要尊重當地風俗習慣,針對具有爭議的特殊性群體,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3.3發展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確定權屬
在農村集體財產的三大類中,經營性資產是實現農民增收效益最快的資產,集體經營性資產較少的村可采取份額形式進行股份合作,而集體性資產較多的村可采取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如以經營性資產入股企業、合作社或家庭農場,在清產核資和成員確認的基礎上實行“量化到人、確權到戶、戶內共享”,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持股人統一發放記名股權證書,作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憑證,從而實現“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以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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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潤田 單位:廣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