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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對審計風險的考慮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所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所謂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的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高審計風險不僅可能會導致事務所支付高額訴訟費用和巨額賠償,而且可能會使事務所遭受嚴重的聲譽損失,因此,事務所在對審計風險進行定價時,通常會要求相應的回報以彌補未來可能遭受的損失。在現實的審計業務中,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有很多,盡管事務所既不能對這些風險因素都加以準確地衡量,也無法準確判斷導致審計風險存在的具體事項,但是許多變量仍有助于事務所對審計風險的大小進行較為準確地判斷(Firth,1985)。由于企業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比較容易衡量,因此,在理論界,學者們主要通過研究審計收費與企業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之間的關系①,借以考察事務所對審計風險的定價(Simunic,1980;Francis,1984;Beatty,1993;等等)。2001年12月中國證監會要求我國的上市公司對審計收費進行公開披露,由此我國的學者也開始對我國事務所的審計風險定價行為進行研究(伍利娜,2003;劉斌、葉建中和廖瑩毅,2003;等等),但是國內學者在研究設計中通常只是簡單地借鑒國外學者所采用的變量來考察它們與我國事務所審計收費之間的關系,而沒有具體結合我國現有的制度環境,由此得出的研究結論也不一致。本文立足于我國轉軌經濟的制度環境,具體考察在上市公司存在預算軟約束的情況下,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如何考慮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處于轉軌經濟中的國家而言,一方面,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對企業普遍存在著預算軟約束(Kornai,1986),由此降低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中政府職能的逐漸轉變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漸深化,企業的預算約束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硬化(BrandtandLi,2003),由此提高了企業的財務風險。與此同時,對于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而言,由于兩者產權性質的不同導致了兩者預算軟約束程度的不同,而在金融發展水平不同的地區,企業的預算軟約束程度也可能存在著差異。由此延伸出的問題就是,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是否會考慮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呢?而且對不同性質的公司或者處于不同金融發展水平地區的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是否會根據公司的預算軟約束程度對公司的財務風險進行調整呢?本文具體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回答。本文的研究意義不僅在于可以拓展事務所審計定價的相關經驗研究,而且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事務所對審計風險的定價行為。
二、文獻回顧
在Simunic(1980)最早對審計定價進行的實證研究中,他就用公司的資產收益率、公司是否出現虧損以及審計意見類型三個變量來表示公司的經營風險,從而考察事務所對企業經營風險的審計定價。Simunic的研究結果表明,當公司出現虧損或者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時,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較高,而公司的資產收益率與審計收費之間沒有關系。后來的學者在借鑒Simunic(1980)審計定價模型的基礎上,用公司的資產收益率、公司是否出現虧損、審計意見類型、總負債比率、長期負債比率、流動比率以及速動比率等變量來表示公司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②,從而研究事務所對公司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的審計定價行為。已有的經驗研究結果表明,對于美國市場而言,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會考慮公司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例如Beatty(1993)以美國IPO的公司為研究樣本,直接考察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對審計收費的影響,他發現對于IPO后申請破產的公司而言,公司在IPO時支付了較高的審計費用;O′Keefe、Simunic和Stein(1994)對美國市場的研究發現,公司的總負債比率和內在風險與審計收費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然而對于其他國家市場而言,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公司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之間是否存在相關性并沒有得到一致的結論,例如Francis(1984)對澳大利亞市場的研究發現,公司的總負債比率、速動比率、資產收益率、公司是否出現虧損以及審計意見類型與審計收費之間都沒有相關性,然而Craswell、Francis和Taylor(1995)對澳大利亞市場的研究卻發現,公司的長期負債比率、流動比率以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與審計收費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公司的速動比率、資產收益率以及出現虧損與審計收費之間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在Firth(1985)對新西蘭市場的研究中,他發現公司是否出現虧損和公司資產收益率的波動性與審計收費之間沒有關系,而公司股票的非系統性風險會影響事務所的審計收費;Seetharaman、Gul和Lynn(2002)對英國市場的研究發現,公司的長期負債比率、資產收益率以及出現虧損與審計收費之間沒有相關性。對于上述不同研究結果產生的原因,Simunic和Stein(1996)認為除了國別之間不同法律環境的影響外,還因為不同的學者在研究中采用了不同的變量來表示企業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
隨著中國證監會2001年12月要求上市公司對審計收費進行公開披露之后,我國學者也開始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在研究中他們也考慮了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對事務所審計收費可能產生的影響。例如伍利娜(2003)的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與審計收費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劉斌、葉建中和廖瑩毅(2003)的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長期負債比率和是否出現虧損與審計收費之間沒有關系;韓厚軍和周生春(2003)發現上市公司的總負債比率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與審計收費之間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而公司的資產收益率與審計收費之間沒有相關性;朱小平和余謙(2004)的研究則發現,被ST的上市公司其審計收費較高,而公司的速動比率和資產收益率對審計收費沒有影響。雖然這些研究成果為考察我國的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的審計定價行為提供了一定的經驗證據,但是國內學者在研究中存在著一個共同的缺陷,即只是簡單地借鑒國外學者所采用的變量來考察它們與我國事務所審計收費之間的關系,而沒有具體結合我國現有的制度環境,由此得出的研究結論也不一致。針對這一研究缺陷,本文立足于我國轉軌經濟的制度環境,具體考察在上市公司存在預算軟約束的情況下,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如何考慮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
三、制度背景與研究假設
理論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是否會對公司的財務風險進行定價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公司是否存在財務風險;二是事務所所處的法律環境。具體對于我國而言,由于我國正處于轉軌經濟之中,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對公司的預算軟約束就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Kornai,1986),當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政府出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問題的考慮,通常會通過財政補貼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來援助公司,由此降低了公司的財務風險。然而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過程中,政府職能的逐漸轉變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漸深化,使得公司的預算約束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硬化(BrandtandLi,2003),由此提高了公司的財務風險③。對于我國事務所面對的法律環境而言,我國投資者訴訟門檻高而事務所賠償責任小的法律現狀,極大地降低了事務所承擔的法律風險,并導致了事務所審計質量的低下(劉峰和許菲,2002)。但是2001年在證券許可證的年檢中,中國證監會對國內八家事務所所做出的市場禁入的監管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事務所的審計風險意識,李爽和吳溪(2003)和李爽和吳溪(2004)的實證研究結果就表明,與自愿性事務所變更相比,在這次的監管誘致性事務所變更中,后任事務所在審計報告行為上會更加保守,對公司的風險評價水平有所提高,并增加了相應的審計收費。2002年1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正式啟動,由此將增加我國事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的加強和法律環境的改善將促使我國的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重視公司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即公司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越高,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就越會收取較高的費用,原因在于:一方面,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越高的公司越可能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錯報或漏報(KreutzfeldtandWallace,1986;KinneyandMcDaniel,1989),相應的,事務所就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審計這些公司,由此導致審計收費的提高;另一方面,公司的經營風險或財務風險越高,事務所面臨被起訴的可能性越大(Palmrose,1987),事務所因此就會收取較高的審計收費來彌補未來可能遭受的損失。Altman(1968)、Ohlson(1980)以及陳靜(1999)等國內外的經驗研究結果都表明,公司的負債比率越高,公司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公司的財務風險也越高。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提出第一個假設。
假設1: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上市公司的負債比率之間呈正相關關系。
雖然我國的公司普遍存在著預算軟約束,但是對于不同性質的公司而言,其存在的預算軟約束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相比民營上市公司而言,當國有上市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出于政治目標和個人私利的考慮更愿意對國有上市公司提供援助(BrandtandLi,2003),由此會更加軟化國有上市公司的預算約束。因此,即使國有上市公司和民營上市公司陷入相同程度的財務困境,國有上市公司更為軟化的預算約束進一步降低了它的財務風險,相應的,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就可能對它收取較低的費用。由此本文提出第二個假設。
假設2:在國有上市公司中,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公司負債比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會有所減弱。
雖然我國的公司普遍存在著預算軟約束,但是在金融發展水平不同的地區,公司存在的預算軟約束的程度卻可能存在著差異。具體來說,隨著地區金融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處于該地區的公司其預算軟約束的程度會有所減輕,原因在于:一方面,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國有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也更加深入,與其他銀行之間的相互競爭以及對盈利目標的追求由此會硬化國有商業銀行對上市公司的預算約束(BrandtandLi,2003);另一方面,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銀行業的市場集中度可能比較低,分散化的銀行體系也有助于硬化對上市公司的預算約束(DwatripontandMaskin,1995)。因此,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預算軟約束程度的減輕會提高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時的財務風險,相應地,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就可能對公司收取較高的費用。由此本文提出第三個假設。
假設3:在金融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地區,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與公司負債比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會有所增強。
四、研究設計
1.樣本的選取
本文的研究樣本為2001年至2004年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且上市至少滿三年的公司。在樣本選取的過程中,本文剔除了以下公司:①金融類公司;②ST、PT公司;③有發行B股或者H股的公司;④當年所聘事務所為國際“五大”的公司④;⑤財務數據異常或者財務數據不完整的公司。之所以選取上市至少滿三年的公司,是因為本文采用的是非平衡的面板數據(paneldata)。本文最后得到900家樣本公司,共計3501個樣本觀測值。樣本公司的所有財務數據均來自香港理工大學和深圳市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的《中國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庫》和《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數據庫》,以及北京色諾芬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證券市場數據庫》。
2.研究變量的定義
本文主要考察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定價時如何考慮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因此解釋變量主要為上市公司的負債比率、公司性質以及反映我國各地區金融發展水平的指標,即金融深度(depth)和銀行業競爭程度(comp),被解釋變量主要為上市公司的審計收費,控制變量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下屬的子公司數、公司應收賬款比重、存貨比重、審計意見類型、虧損狀況、盈利能力、規模以及行業等,各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其中對行業這一控制變量的定義,本文是把全部樣本觀測值按照證監會公布的行業分類標準分成12類(金融類除外),并取11個行業啞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