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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行辦法》第五條實施存在的難點
一是境內個人年度總額以內的結售匯均無需提供其他材料,從而使得銀行無從判斷電子銀行客戶結售匯資金的真正性質。
二是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是按照《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要求》進行了系統開發,并經總局系統測試。《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要求》中要求個人結售匯業務錄入功能中必須包含“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因此,客戶在網絡終端進行電子銀行年度總額以內的個人結售匯時選擇購匯資金種類時存在隨意性,無法避免客戶不選擇“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
二、政策建議
(一)建議外匯總局要求銀行升級電子銀行系
統以實現《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限制通過升級改造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系統,凍結“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兩個項目或者在客戶填選這兩個項目時,界面彈出對話框,提醒客戶到柜臺辦理。
(二)完善《暫行辦法》
因《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的購匯并不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均只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所以即使到銀行柜臺,銀行柜臺人員也無從判斷該筆購匯的真實性質。因此,可以這樣規定:年度總額內的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可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個人結售匯業務應按規定通過銀行柜臺辦理,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議外匯總局要求銀行總行電子銀行部門加強后臺監督
銀行總行電子銀行業務歸屬獨立的電子銀行部管理,分行并無管轄權,在現行法規和系統無法避免客戶填選資本項目購匯資金種類的情況下,電子銀行后臺對填選資本項目購匯資金種類的境內個人購匯進行電話核實購匯真實用途。若是填錯,則要求客戶修改購匯資金種類;若確實是資本項目購匯,則提醒客戶以后資本項目購匯需到柜臺辦理。
作者:施衛華謝聲時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