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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現狀分析
從農村產權制度的實質上來總結一下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目前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和土地相關的部分法律尚不健全,尚未突破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流轉問題的相關法律條文不健全,存在障礙。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三種用途鄉企,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和公共事業建設用地,農用住宅等鄉村建設。在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期間,有一些地方擅自增大農用土地的使用范圍,有的還擅自做出了提供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因此,針對這一行為,我國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法律條文《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明確了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確切的指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及轉讓或者用于其他的不正當的非法的非農業建設”.這一法律條文雖然對于這一問題給與了很好的解決,但是這一法律條文和政策也給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產生了影響,留下了障礙。與此同時,宅地的流轉問題也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對于宅地能否進行抵押也存在很大的矛盾,爭議很大。我國的《物權法》中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禁止進行抵押,它不屬于抵押財產。有些法律條文和相關政策對于宅基地抵押權的問題給與了回避。建設宅基地的抵押權不能抵押,也就意味著集體建設用地的很大一部分將要流失,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抵押也將意味著集體建設用地的很大一部分的使用權也將不能被抵押融資。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抵押也將意味著農民把住房作為抵押將不再具有法律支持,也就不能進行住房抵押等一系列的操作。關于農村住房問題也有相關的規定,我國的《房屋登記辦法》中明確指出“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和相關法規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將不予辦理。”這就限制了農用房屋的轉讓方向和轉讓方向,它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抵押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也不健全,存在一定的障礙。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比如《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明確限制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并未對抵押方式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和使用權相關的風險分擔制度還不健全,尚待健全對于這一問題部分的地方已經做出了回應,允許國有的一些投資公司和一些土地流轉中心介入,對于貸款人不能在限制時間內對抵押物進行處置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收購這些抵押物,收購的價格按照不夠的清償債務金額進行。這些規定的初衷是很美好的,他們充分的站在了加速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的,同時也站在了貸款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大大的減小了貸款人處置相關抵押物的難度。但是由于他們的思考不過夠全面,因此也產生了道德風險的問題,這是完全要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由于政府和相關機構的資金是有限的,不可能考慮到各個地方的資金融入問題,因此各個鄉村和縣區之間會產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雖然說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是以市場化為導向的,但是由于農村長期以來自身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存在,通過各種手段把能利用的資金融入到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將成為政府及相關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分擔相關風險的必要。
(一)金融支持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還需要他們之間存在競爭性現階段在農村及鄉鎮農村信用社在這些地方的金融市場占主導地位,雖然農村信用社為農村的金融注入了很大的一部分資金,在農村的資金周周轉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這個也導致了農村信用社產生了壟斷地位,他可以控制著利率,他們通過控制利率來操控農村金融市場,并通過調節提高利率來降低農業的貸款風險和成本高問題。因此我們需要更多的金融機構來參與農村的金融機構來支持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同時隨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需要釋放的金融將要更大,在農村只有農村信用社這一個金融機構的弊端也將顯現出來,只有農村信用社這一個金融機構將不能滿足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巨大資金融入量。因此針對上面的問題我們必須提高金融的競爭性,解決農村只有農村信用社這一單一的金融機構的問題。(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因為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是很健全,讓農民產生了錯誤的想發,讓農民把土地當成了他們最后的保障,當他們把土地做抵押時,會讓農民為失去最后的保障而感到擔憂。因此農民對通過抵押土地承包權來獲取貸款產生了困惑和憂慮,大大的影響金融和農村的協調發展,同時也大大的影響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行,弊端太大。
(三)相關機構的機制實施還不夠完善因為相關機構的機制實施還不夠完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交接過程相關證件的發放不是很及時,不發的現象在農村也大有存在,從而使土地是誰的由誰來使用以及他們使用的范圍年限不能明確的確定,長期以來這種現象長期存在導致了農民再次進行抵押時會產生糾紛。同時相關的來處理這一現象的機構也不存在,這就使土地承包權不能夠明確,其流轉和再流轉也就不復存在。這就不能讓土地經營權的抵押不能商業化,因此它的市場性和商品性也就不能充分的表現出來。
三、針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所面臨問題的措施建議
(一)建立并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了解決上面提到的抵押貸款和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問題,建議,政府和國家應該修訂和完善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使農民對于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理權得到更好的保障。這樣就準許了農民通過對土地承包權進行抵押來進行融資,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金融制度和土地之間的關系。
(二)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和發展醫療,教育等基礎性的社會保障完善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樣就能消除了農民對于土地使他們唯一的也是最后的社會保障的這一錯誤想法,從而大大的加大了他們對于通過抵押土地承包權來貸款的信心和勇氣,從而能更好的發揮金融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三)健全農村的金融體系,讓其充分發揮它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里面的作用我們要引進更全面的金融機構來參與農村的經濟活動,讓這些比較全面更具代表性的金融機構主動參與到我們偉大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里面來,政府要大大的支持農村需要的金融機構參與到農村的產權制度改革里面來,降低他們的門檻,給他們一些優惠和好處,讓他們看到農村經濟體制中需要他們,大大解決農村金融機構單一,資金融入小的這一現象,加大農村金融的創新,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四)建立擔保體系,充分針對當地的產權抵押的特點進行要想更好的控制信貸風險,就要求政府加大財政資金,建立一整套針對當地特色的風險擔保體系,政府要督促銀行和相關的金融機構來創新創建和當地相適應的擔保機制。同時保險機構也要引入相應的保險項目,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政府也應該對這些銀行和保險機構進行適當的獎勵和資金人才上的支持。
(五)建立健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金融機構之間存在的平臺為了讓金融機構制定出完美的融資計劃,同時也為了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更好地,進行,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個很全面的合作交流平臺,讓金融機構指定的相關政策能更好地保障農民對于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和收益權。同時也能為了更好地建立這個交流平臺,相關的金融機構可以定期的舉辦一些交流會,建立專項的制度,定期開展調查。
(六)創建適合當地特色的產權金融化的創新模式在政府的引導下,可以建立相應的產權信用社,農民可以把自己手里面閑置的不用的資源打包整理好了存在產權信用社,產權信用社并支付給存者部分利息,產權信用社可以把這些閑置的資源出租或者與要準備租的人簽訂合同,收取高于利息的錢讓相關的投資人員來進行經營。
四、結語
通過分析我國現存農村產權體制存在的問題,以及它和金融之間的關系,我們做出了上面的一些建議和相關的措施,以及一些關于金融對于農村產權體制改革的創新性思考。農村產權體制改革不僅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努力,也需要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深化農村產權體制改革,我們才能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國名經濟全面發展。
作者:曹鴻英 單位:青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