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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末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去產能為2016年我國經濟工作五大任務之首。積極推動我國企業加快“走出去”進程,既有助于化解國內過剩產能、調整經濟結構,也是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支持“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實施的重要舉措。金融支持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和發展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本文在借鑒主要發達國家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的現狀,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
一、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國際經驗
(一)設立專門機構發達國家普遍設立了多種形式的專門機構,涵蓋信貸、擔保、保險等多個領域,為本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和海外投資中提供全方位、立體化的金融支持,助力本國企業獲得資金支持和貿易保障、參與國際競爭、提高綜合競爭力。
(二)提供專門的信貸支持主要是針對買方或者小型企業等特定主體提供專業化的信貸服務。日本短期出口信貸是商業銀行從日本央行獲得低息資金向出口企業提供貸款,中長期出口信貸則由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會同民間銀行共同融資,其自身提供的信貸額不超70%。美國進出口銀行對企業“走出去”提供全球信貸快遞和中長期信貸保證等多種服務,其中:全球信貸快遞是專門為信譽良好的小型出口企業提供6或12個月、額度為50萬美元的短期循環貸款;中長期信貸保證則可提供最長10年的信貸融資。
(三)提供擔保支持一是提供貿易型擔保,具體有兩類。一類是針對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經銷商、國際買家等不同貿易環節中的主體提供擔保服務。英國出口信用擔保局為兩年期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務出口貸款提供100%的還款擔保;美國進出口銀行為出口商及其供應商提供供應鏈融資擔保,向購買美國貨物和服務的國際買家提供融資租賃支持。另一類是創新型業務擔保。英國出口信用擔保局對以國際流通貨幣、英鎊及匯率波動不利于投標的外幣計價合同提供履約保函支持;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對海外日本企業提供發行債券擔保、貨幣掉期交易擔保,以及為他國出口信貸機構的擔保提供再擔保。二是提供投資型擔保。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為符合條件的投資人提供最高2.5億美元的直接貸款擔?;虻谌姐y行(TPL)貸款擔保,促進其在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進行中長期投資,涉及160余個國家和地區。
(四)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這是一種政策性保險制度,主要承保企業在出口時可能遇到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英國出口信用擔保局通過承保不能付款風險,直接向出口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對投資者無法控制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產品,包括因戰爭、恐怖主義及被認為是當地政府不當干預等造成的損失,涵蓋150余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美國進出口銀行與53家主要海事意外險承保商建立了對外信貸保險協會,向出口應收賬款拒付提供保險;日本貿易投資保險(NEXI)為企業提供海運保險、貿易保險和投資保險,對從事基礎設施出口的日本企業提供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磋商以及擴大出口債券保險的覆蓋范圍[1]。
(五)設立海外投資基金發達國家普遍設立了各種形式的海外風險投資基金,為企業創造多元的融資渠道。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累計投入超過41億美元設立62個私人股本基金,幫助企業在新興市場進行投資,涉及60多個國家、570多家民營企業。日本瑞穗金融集團與中國招商局集團共同成立基金“CMHGrowthFund”,規模2億美元,將以電商為代表的零售、物流、食品、保健等行業作為投資對象,為日本企業進軍中國營造更加便捷的環境。
(六)為中小企業提供特殊支持發達國家采取了多種特殊政策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英國“全英貿易伙伴服務局”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海外市場。美國專門成立小企業投資公司,為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對外直接投資貸款和保險;美國進出口銀行還為小型企業出口提供流動資金擔保;此外,美國海外投資公司、國際發展局基金、國際金融公司基金等機構也為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工商組合中央金庫、國民金融公庫等機構,以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和海外經濟合作賬戶的國際融資賬戶都可以為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融資。
(七)實施資本和外匯自由化改革發達國家為拓展海外市場,逐漸放松外匯和資本管制,便利企業“走出去”和資金流動。日本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尤其是1998年修改《外匯法》后,實行了高度寬松的外匯管理政策,其中“允許企業和個人均可在外國銀行開設賬戶進行海外投資;允許企業間采用外匯結算”等內容,既促進了日本企業大舉向海外擴張,也促進了日元國際化[2]。(八)推動金融企業“走出去”發達國家跨國金融企業與跨國公司往往同步發展、相互促進,金融企業“走出去”的共同點都是跟隨客戶、漸進式擴張,一般先通過新設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然后通過兼并收購擴大規模。此外,發達國家金融改革也為金融企業“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撐,日本通過推動本國銀行業從封閉走向開放,有力促進了銀行業的海外擴張;美國則通過打破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效提高了美國銀行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二、我國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現狀
“十二五”期間,我國企業“走出去”呈加快趨勢。據商務部統計,2015年全口徑對外直接投資達1280億美元,較“十一五”末的2010年增長86%;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1540.7億美元,較2010年增長67.1%;在外務工人員102.7萬人,較2010年末增長21.3%。這其中,金融發揮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隨著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金融支持存在的一些不足也逐漸顯現,主要表現在:
(一)中資金融機構全球化服務能力不足一是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去”步伐落后于企業。目前我國投資者對150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直接投資,但金融機構海外網點僅覆蓋幾十個國家和地區,且與企業“走出去”主要區域存在錯配,境外機構規模也普遍偏小。二是中資金融機構服務能力欠缺。部分境外分支機構沒有網銀服務,或境外網銀系統獨立于境內網銀系統。此外,中資金融機構很難提供投資國準確的經濟金融信息、足夠的風險規避手段,不能為“走出去”企業量身打造產品和服務。三是國際金融保護主義抬頭。國際金融危機以來,一些國家對中國金融機構海外經營設限,使得中資金融機構難以充分貼近市場和客戶。
(二)支持政策措施協調性不夠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如信貸政策、外匯政策、監管政策等,但各政策法規分散于不同部門,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不僅帶來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問題,也使企業在境外發生投資糾紛時不能及時得到法律保護。
(三)內保外貸尚未形成集群效應境內擔保境外貸款是解決“走出去”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之一。但目前內保外貸業務主體集中于規模較大的國資背景企業,民營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數量少、金額小,利用內保外貸方式支持境外企業融資效力不高。
(四)中小企業和“輕資產”型企業融資渠道不暢大型企業自有資金充足,容易獲得融資,“走出去”相對容易,而中小企業有形資產較少,企業價值更多地體現在未來收益預期、市場渠道、客戶資源等方面,金融機構難以為其提供融資支持。
(五)直接融資和保險支持滯后“走出去”企業融資以傳統的銀行貸款為主,方式單一。國內資本市場不成熟,股權債權和衍生品融資發展緩慢。同時,近年來地緣政治、恐怖襲擊等風險增多,但海外投資保險卻嚴重匱乏,這些都制約了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的能力。
三、政策建議
(一)構建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相結合的支持體系一方面,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如進出口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作用,探索利用外匯儲備設立諸如“絲路基金”等新型基金,依靠國家財政和國家信用,支持企業海外拓展和經營,提高企業“走出去”的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或風險補償措施,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鼓勵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加強合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
(二)增強中資金融機構全球化服務能力一是加快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去”步伐,鼓勵金融機構在境外(重點是“走出去”企業集中地區和“一帶一路”等戰略沿線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與當地金融機構合作或兼并收購。二是積極引導中資金融機構加強創新,完善網上銀行系統,提升全球化綜合服務水平。三是引導中資金融機構建設全球授信體系、企業信用信息交流體系,打通“走出去”企業境內外融資渠道??赏ㄟ^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掌握“走出去”企業境外子公司和項目的真實情況,結合境內母公司信用狀況使“走出去”企業境外子公司能夠分享境內母公司的授信額度。
(三)加大外匯管理改革和支持力度一是進一步放松外匯管理,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允許境內銀行直接向境外主體發放貸款,放開銀行內保外貸業務。推動境內企業用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二是對自貿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企業給予特殊外匯支持政策。如提高境內企業境外外匯放款上限,加大境外企業融資支持力度,研究探索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等。三是做好“走出去”政策宣傳和培訓,引導企業用足用好外匯政策,引導金融機構簡化對外投資登記手續。
(四)加快人民幣國際化步伐借助人民幣納入SDR和“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擴大跨境人民幣結算和雙邊貨幣互換規模,提升人民幣的國際認可度。研究建立獨立的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系統,促進區域經濟互聯互通和一體化,維護“走出去”企業資金融通渠道安全。適當提高境外放款額度限制,合理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的身份認定和資格認定條件,讓更多“走出去”企業享受政策便利。
(五)完善風險分擔和防控機制一是完善和加快出口信用保險,豐富產品,合理降低費率,擴大覆蓋面,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二是海外投資風險指南,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海外投資虧損準備金制度。三是完善出口信用擔保機制,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出口擔保機構,其所需資金可通過財政撥款、發行債券、收取保費等方式解決。
(六)為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特殊支持一是引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出口信貸、擔保、信用保險等各個方面為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優惠政策。二是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創新產品。三是根據中小企業“走出去”實際,適時建立專門的風險補償基金,增強其融資和抵御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段燕群,商瑾,邢劍鋒.金融服務企業“走出去”國際經驗及啟示[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3).
[2]劉遠志.促進海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制度研究[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4(2).
作者:汪宏程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