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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金融監管方式
金融市場的不完全競爭、外部性、非對稱信息及巨災發生的可能性廣泛存在,為政府監管金融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經濟發展過程中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也使人們認識到對金融業的適度管制和合理監管是一種明智之舉。政府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是適度管制與有效監管。從國際經驗來看,金融業較強的外部性及其在國民經濟運行中體現出來的核心作用,使各國政府都對金融業實施相對其他行業而言較為嚴格的管制。雖然這種監管符合社會穩定的要求,但政府必須以市場活動為基礎進行適度管制,才能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
政府實行金融監管的過程中,為金融市場提供公平的行業規則,并確保這些規則貫徹落實,是政府監管金融的基本方式。具體有三種。一是行業規則的制定。金融行業規則的制定涉及產權的界定和保護,嚴格的公司法、合同法的制定以及打擊金融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和欺詐的法律規則的制定等。二是行業規則的實施和秩序維護。政府在金融行業要實施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并且保證實施這些規則的執法部門可以各司其職,賦予這些部門足夠的執行能力,以提升監管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是健全社會監督體系。我國金融發展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區域金融發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區域內的信用環境建設。政府一方面要通過引導全社會建立信用意識,改善金融環境;另一方面要通過發動相關部門、媒體和有關各方對金融機構的情況進行共同監督,減少金融機構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關鍵在于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確定管理內容、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法,并切實貫徹實施。目前地方政府在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地方政府管理權限有限,管理職能弱化,主要表現為“責”與“權”不協調。一方面,我國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負總責。另一方面,依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各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改革和發展的主導權均掌握在以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監管部門手中,地方政府所發揮的作用主要是配合與輔助其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2.地方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偏重于監管與查處,而對促進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重視不夠。近幾年,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得到強化,在規范金融秩序,遏制、降低金融風險方面成效顯著。然而,監管部門嚴格要求地方金融機構只能做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允許做的,沒有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允許試點和嘗試,這不利于地方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性金融活動,影響其發展。
3.縣區級金融監管部分缺位。在一些地區,目前“一行三會”中僅有人民銀行設有支行級機構,并且職能僅局限于貫徹央行貨幣政策、對地區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機構尚無分支機構,從而造成這些地區的保險、證券等機構基本處于監管缺失的狀態。
4.金融監管手段落后,導致整體金融監管效率較低。一是監管手段單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手段主要以檢查、罰款等行政性措施為主,面對金融風險時往往處于被動地位。二是尚未形成一套規范科學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指標體系,監管方法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三是對電子貨幣和網絡銀行的監管,技術比較落后。四是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
提升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的策略
1.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規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機構管理體制。一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管理、監督體系,明確地方金融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并監督其合法經營,防止出現違法經營及其他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行為。二是進一步改進管理方法,運用有效的經濟、法律手段管理地方金融機構。例如,政府有股權的地方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派出董事和監事的辦法,加以管理和監督,實行嚴格的經營責任制。在改革產權制度、完善經營者離任審計制度、年度財務審計制度和重大事項審計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地方金融機構監督機制。三是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退出機制。清理整頓不合格的地方金融機構,在改革現有機構的同時,進一步采取切實措施,讓符合條件的地方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以促進市場的發展壯大。
2.加快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督與管理。一是要督促金融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外部監管必須輔之以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才能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實質作用。完善的內控制度主要體現在:對業務人員有明確的授權范圍,財會信息的記錄準確及時,能有效保護資產、控制債務,管理人員能恰當地評估業務風險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樹立內部審計的權威性,賦予稽核部門相對獨立的地位。二是要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加強金融業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行業公會或協會是處于金融機構的微觀實體與國家行政監管機構的宏觀體系之間的中間監管環節,地位非常重要。充分發揮金融業行業公會的監管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調控能力,促使金融業整體走向良性競爭。這一舉措是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重要的組織制度條件。
3.運用科學監管手段,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一是要提升監管手段和監管方法。對金融監管要制定一套規范科學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指標體系,對監管內容進行深層次分析,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加強對電子貨幣和網絡銀行的監管,使各金融機構通過監管交易網絡和現場加強信息交流與信息共享。同時,還需要參照國際上對電子貨幣和網絡銀行的監管標準和慣例,設計出較為完善的、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監管系統。二是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和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給金融業的經營帶來風險,但同時也為金融監管提供了先進工具。
2009年9月2日,時任央行行長助理的李東榮在出席第十屆中國金融發展論壇時呼吁,應該構建統一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以加強金融監管合作。李東榮指出,要加快金融監管的信息化步伐,構建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和指標,使我國的金融監管方法現代化,內容標準化,工作流程更加合理,數據更加科學、細致和準確,信息資源能夠達到實時共享。同樣,在地方政府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亦需要借助先進的監管信息技術,以提升金融監管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作者:薛永剛單位: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