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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機構監管模式的理論基礎
(一)確立與發展
獨立機構監管模式源于行政機構獨立的理念,起源于美國。羅斯福時期,為實現有效政府的施政理念,實施“新政”,建立了獨立行政機構。193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三權分立”理念的指導下,確認行政機構“獨立”具有合法性。隨后,金融市場的出現催生監管需要。美國繼續秉承“分權獨立”理念,設立與政府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保持相對獨立的專業監管機構,如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雖然上述機構未完全擺脫政府影響,但均有很強獨立性。其他國家亦緊隨美國步伐設立獨立金融監管機構。20世紀80年代中期,歐洲一體化進程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核心內容之一便是引入獨立監管機構。在定義“獨立性”時,起初認為是“不屬于傳統政府體制組成部分”,隨后變為“在行使職權時無需政府高級官員的批準或者同意,最后采用多元標準,即對其在體制、環境中的地位進行全面分析,以決定是否具備獨立性。日本政府雖具有干預金融監管的權力,但實踐中該權力很少被付諸實施。其他經歷過金融危機的國家(如印尼、墨西哥和韓國)也紛紛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國際組織亦提倡此模式。巴塞爾委員會將是否具有獨立金融監管機構作為衡量一國銀行監管體制是否健全的核心標準之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督促各國在金融改革中確立獨立金融監管機構,并認為,雖然獨立機構監管模式已在不少國家建立,但改革仍不深入,力度有待加強。因此,截至2008年初,獨立機構監管模式已在全球范圍內廣泛采用。雖然各國監管機構的獨立程度不同,職權范圍、運作模式有異,但采用獨立機構監管模式已成為共識,并被納入金融監管體制是否健全的衡量指標,得到高度認可。
(二)制度優勢
獨立機構監管模式具有以下優勢:
1.得以在專業判斷基礎上做出適當決策
合理的金融監管決策需考慮諸多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所需專業知識較其他行業范圍廣、要求高,而政府人員一般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因而無法監督決策的合法性及行為的適當性。而具有某一領域專業知識的人員往往可對該領域存在的問題做出科學決策。因此,由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獨立判斷,既可保證監管效率,避免不當干預;也可保證監管有效性,實現監管目的。2008年之前的情況印證了上述理論的合理性。監管機構人員熟悉并掌握不同的商業模式、交易類型、合規機制及會計財務知識等;近年來的資產證券化進程涉及銀行業、消費者保護、金融衍生品、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業等多個交叉學科,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監管機構人員與專業金融人士間需要建立良好的溝通協作機制,因此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有益于信息共享、渠道暢通。這些情況均表明一個專業性、獨立性的監管機構符合金融市場內在需求。
2.維持金融政策連續性,實現長期目標
銀行監管獨立前,政府人員可以干預貨幣政策。為獲得選票或實現同盟者及支持者的短期利益,政府人員往往忽視社會長期利益,過度放寬貸款條件,任意調整存貸利率,從而導致通貨膨脹等惡性后果。為解決這一問題,美國設立了獨立的中央銀行,較好地實現低通脹率目標,抵制利益集團的壓力,實現長期經濟增長。隨后,獨立金融監管機構的立法模式超出了銀行業范圍,在證券業、保險業等其他領域逐漸顯現。維持金融政策連續性具有重大利益。從投資者角度著眼,若金融政策朝令夕改,則投資者必定疲于應付,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因而必須保證政府換屆時主要金融政策的穩定。從金融機構角度著眼,政策可影響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制、產品設計銷售、客戶招徠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保證其穩定性可節省金融機構為符合監管條件而付出的“調整成本”,集中精力設計出盈利性強、穩定性高的金融產品和商業模式。
(三)質疑及評價
在對2008年之前金融危機進行的歷次反思中,理論界和實務界僅對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產生質疑,比如,有學者認為金融監管機構的政策是對自由市場的過度干預,還有觀點認為金融行業中的某些利益集團實力強大,會發生“監管俘虜”現象。對于“獨立性”則從未懷疑,反而認為監管能力低下源于獨立性不足,因此應當繼續加強,授予更廣泛的職權。比如,2008年之前,美國國會多次修改銀行法和證券法,授予金融監管機構廣泛職權,即使安然和世通丑聞發生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仍然加強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但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反思則跳出了上述路徑。獨立監管模式不再被視為解決金融危機的“唯一方法”,而被視為危機爆發的“問題之一”。這一轉變催生了加強政府參與機制的呼聲。
二、金融危機對獨立機構監管模式的挑戰
(一)監管機構“集體失敗”
此次金融危機影響多個金融行業。公眾的關注、質疑與批評不再針對某一個金融監管機構,而是針對金融市場中的眾多“監管巨頭”,從而表明監管機構的“集體失敗”。處于風口浪尖的是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儲蓄管理局。對美聯儲的批評包括:對金融機構的接管會導致道德風險問題,比如“太大不能倒”現象;對雷曼兄弟“見死不救”表明監管政策的前后矛盾,違反穩定性原則;美聯儲雖然享有國會廣泛授權,但是并未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因而備受詬病。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資本市場中的某些領域缺乏專業知識儲備,頒布的程序規則存在不少缺陷。麥道夫騙局引起了人們對其監管能力的廣泛質疑。美國儲蓄機構管理局也成為眾矢之的,原因在于,其在已意識到處于自己監管范圍內的金融機構面臨較高風險時,未采取有效措施;為了贏得“監管競爭”,增加注冊費收入,甚至降低監管標準,因此《多德—弗蘭克法案》撤銷了該機構。此次危機也使公眾對整個金融監管體系喪失信心。
(二)市場“自我調節”失靈
危機發生前,監管者對市場“自我調節”功效深信不疑,所以很少利用手中權力干預市場交易。這一態度導致了寬松的監管框架。金融機構難免拋棄審慎原則和自我約束機制,進入高風險投資領域。2008年之后,加強監管的觀點逐漸占據上風。英國一項對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研究報告表明,金融危機發生后,應當摒棄金融服務管理局“寬松”的監管模式,轉而采取更加具有“侵入性”的監管理念。總之,此次金融危機中,市場“自我調節”機制的失靈已成為共識,更加嚴格的監管勢在必行。
(三)“監管俘虜”現象
“監管俘虜”現象是指在某一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利益集團可采取各種手段俘虜監管者,影響監管措施及監管政策,從而保證集團利益。監管機構人員通常具備專業背景,易于從行業視角看待問題,而非從投資者角度出發,從而造成保護力度不足。此外,由于金融機構可提供高薪職位,為維系這種“工作機會”,監管機構人員往往做出有利于金融機構的決定。同時,緊密連接金融行業與政府關系的“旋轉門”制度,以及利益集團對監管機構的游說增加了“監管俘虜”現象產生的可能性。(四)“公眾關注”問題金融監管問題起初很難引起公眾興趣,因為金融市場極為復雜,需要具備專業知識才能理解其規律。此外,投向金融市場的家庭收入只占小部分。但隨著投入的增多、虧損的增加、市場的變動、政府的救市和媒體的宣傳,金融市場吸引了較多公眾注意力。此舉迫使政府進一步采取應對措施,以實現民意。比如,美國國際集團(AIG)高管薪酬大幅上漲事件曝光后,奧巴馬總統立即對此嚴厲批評,以疏導民眾怨氣。總之,公眾對危機的關注推動政府加強干預,以此獲得更多選票。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域外變革特點
(一)域外變革概述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具有“危機導向”的歷史特征。《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目的在于拓寬金融監管者(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將此前排除于監管范圍之外、但對金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的機構納入監管體系。該法案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和有序清算程序。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決策體系中,財政部具有“一票否決權”,處于重要地位。委員會的任何決策,應獲得2/3以上成員及財政部的同意。委員會采取緊急措施時,亦應獲得財政部同意。作為委員會主席,財政部部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多方面監管權力。因此,作為政府代表的財政部無疑處于領導地位。有序清算程序中,財政部有權決定是否采取措施及采取何種措施。啟動清算程序時,財政部處于領導地位并享有“一票否決權”;清算程序中,財政部有權對重要事項做出決定,如促成企業與破產金融機構的合并或收購、指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或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作為接管人、通過納稅人基金提供援助、發行政府債券、決定增加對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援助及援助的數額和利率等。英國最新《銀行法》規定獨立金融監管機構做出決策時應獲得財政部同意,但并未規定同意的條件或標準,因此賦予財政部較大自由裁量權。德國2010年《銀行重組法案》規定BaFin成為金融市場核心監管機構,但其出售破產金融機構資產時應事先與中央銀行協商。若需要額外資金援助,則應獲得“籌劃指導委員會”同意,而該委員會由總理代表、財政部部長、司法部部長、經濟技術部部長及各州代表等政府人員組成。法國金融監管權力被授予單一監管機構ACP(AutoritedeControlePrudentiel)。ACP有19位成員,其中政府指定14位。此外,法國財政部部長有權要求ACP對所做決議重新表決。ACP的制裁權力由專門委員會行使,其組成人員包括財政部指定的三位人員。因此,ACP的決策幾乎都應獲得財政部同意。西班牙政府于2009年設立銀行業有序重組基金。銀行尋求援助時,應向西班牙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提交一份重組計劃,而財政部對該計劃享有“一票否決權”。若基金認為重組計劃不具有可行性,則可在征得財政部同意后自行設計重組計劃。丹麥金融機構的接管及破產清算需要丹麥財政部參與,其有權直接與金融服務監管局進行協商,選擇更為有效的重組方式。丹麥同時設立金融穩定基金,由財政部管理和控制。
(二)特點
不同國家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各有特色,但總體上存在共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四點:
1.深化政府參與程度
金融危機后,很多國家在改革進程中不約而同加強了政府參與程度。唯一例外是瑞士,但瑞士是聯邦制國家,缺少將監管權力集于一身的政府部門,因此難以效仿其他國家的改革路徑。此次變革中,財政部無疑成為最大贏家。很多國家立法授予本國財政部較大監管權力,不僅包括決定接管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還可指定或者解雇金融監管機構負責人。
2.拓寬政府參與范圍
此次變革不僅授予政府部門在危機發生時干預金融監管的權力,更將范圍擴大至金融機構日常運營。主要表現在監管決策權與審慎監管權。據此,政府部門有權決定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及審查資本充足率,推動行業競爭;有權檢查金融機構運營狀況(比如檢查會計報表及日常交易記錄),從而采取預警措施。此外,還可以做出監管決策(比如對銀行進行并購重組或破產清算)及承擔保證人角色(比如擔保銀行向存款人返還存款)等。
3.監管權力多樣化
2008年之前,政府部門只能在金融監管中運用間接手段施加有限影響。但改革浪潮將政府部門由幕后推向前臺,其被授予直接監管權力,比如,有權監督金融機構是否遵守審慎監管要求;有權宣告金融機構破產;有權監督金融機構清算程序等。雖然某些權力需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分享,但更多權力則是由政府部門單獨享有。有兩項權力值得注意。一是決定接管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援助;二是做出監管決策時免受法院司法審查。第一項權力引起廣泛爭議,因為接管使金融機構“有恃無恐”,易引發道德風險。因此,以美國和西班牙為代表的國家規定政府在做出接管決定前,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在市場上出售其主要資產。但以德國和丹麥為代表的國家則規定政府部門有權決定直接進行接管或先在市場上出售資產。第二項權力則排除了司法干預。總之,在任何情形下,政府部門均有廣泛決策權。
4.金融監管機構的合并、分拆與重組
金融危機發生后,監管機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整合。整體上看,只有少數國家對本國監管機構進行合并,即便如此,這些國家仍有部分行業處于多頭監管之下。比利時和愛爾蘭將本國多家銀行業監管機構合并為中央銀行,這一變革的最終結果是增強了政府對金融監管的參與。美國、法國等其他國家在進行合并時,都保證合并后的機構與本國中央銀行之間互相獨立。一些采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則發生了分拆監管機構現象。最明顯的例子是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被拆分為很多獨立監管機構,其中一個是審慎監管局。該機構負責對銀行業的審慎監管,對英格蘭銀行負責。然而,更多國家選擇對本國監管機構進行重組,即形成新的監管機構。這些新機構滿足了不同監管需求。一些是為處理與危機有關的各種問題,或為政府參與金融監管創造便利條件,比如西班牙的銀行業有序重組基金,丹麥的金融穩定基金。另一些則是為了更好地進行系統性監管,比如美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上述現象沒有鞏固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反而成為政府部門廣泛參與金融監管的便利渠道。政府部門利用這些新機構,保證其政策得以落實,從而影響金融監管體系,主要表現為政府部門對監管機構組成人員和政策制定具有更大話語權和決定權。比如,法國財政部現在有權指定ACP委員會中的大部分成員,而之前僅有權指定12個成員中的6個。西班牙和丹麥則將本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置于財政部的控制之下。德國將其銀行業監管機構由首長負責制改為委員會負責制,委員會5個成員中有4人來自聯邦政府指定。因此,金融監管機構的合并、分拆與重組最終促使政府部門在金融監管領域中地位的加強。綜上,政府部門在金融監管體制處于核心地位,主要表現為:第一,政府部門有權直接干預金融監管機構決策;第二,政府部門在金融機構發生危機及日常運營中,均可進行監管;第三,政府部門有權自行監管,選擇適當監管機構,并免受司法審查。雖然,政府部門在監管中,應注意與金融監管機構充分溝通,但通過上文分析可知,政府部門才是最終決定者。
四、政府參與機制的風險防范
(一)政府參與機制的潛在風險
1.擇機決策
“擇機決策”與“相機決策”是兩個不同概念。“相機決策”主要是政府運用財政政策工具調節經濟的方式,即政府根據對宏觀經濟趨勢的判斷,有意識地通過主動變更政策工具來對經濟施加影響。本質上是政府為增進社會整體利益而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宏觀經濟調控方式。而“擇機決策”則是政府部門或個人為自身利益,選擇特定時機做出調節經濟的特定決策。其出發點是一己私利,而非社會整體利益。金融監管領域中,政府部門的人員受選民壓力,不得不為了連任討好選民。一項實證研究表明,政府人員在面對即將到來的大選時,會不遺余力討好大多數選民,從而忽視少數選民利益。另有研究表明,經濟狀況較好時,現任政府人員更有可能獲得連任。據此,政府人員為獲得連任,有可能在大選前夕采取短期措施維持經濟繁榮穩定,而不會采取對國家和金融行業更為有益的長期措施。由此可推斷,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采取的措施取決于危機爆發與大選之間的時間關系。若金融危機爆發于大選前夕,政府人員為達到目的,有可能盡心盡力做出穩健、合理、有效的監管決策;若危機爆發于大選之前的較長時間或大選之后,則政府部門往往“隔岸觀火”,怠于維護金融秩序,放任金融機構自生自滅。
2.公眾反對意見
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公眾注意到金融系統缺陷,喪失對監管機構的信心,同時對危機的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又持不確定和懷疑態度。在此情況下,無論救市是否真的有效,公眾都可能阻止政府部門做出任何救市決策。兩黨制的政治體制中,政府救市時不但要說服自己的選民,同時還要與持不同政治理念的反對黨達成一致意見。此次金融危機中,美國共和黨與的支持者一致認為應當停止對銀行進行救助。具體表現為聲勢浩大的占領華爾街運動及對政府救市的抵制運動。這一趨勢反映出美國人對銀行業的失望。由于政府人員普遍具有迎合選民心理,因此公眾的反對意見對政府做出金融監管決策具有很大影響。一黨制的政治體制中,執政黨需要保持其執政地位,因此必須充分聽取、考慮和吸收公眾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因此,一黨制國家中公眾的反對意見同樣可以對政府金融監管決策造成廣泛影響。
3.游說影響
金融行業與政府金融監管政策具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一方面,政府部門為迎合選民,可能會犧牲金融行業利益獲取連任機會;另一方面,金融行業亦在不遺余力地通過各種方式討好、迎合政府部門。在政府參與金融監管日益明顯的前提下,可以預見金融行業必將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從而影響監管決策出臺。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為獲取政府部門支持,可以提供各種談判條件,此現象對金融監管的影響不可忽視。比如,一些政府部門通過擴大或者減少財政赤字來尋求某一金融行業的支持與幫助,從而使該金融行業對國家政治決策享有更多話語權;再如,政府部門可以要求金融機構對國家大力扶持的產業提供各種支持,從而使其賺取豐厚利潤。總之,由于政府部門代表不同團體的利益,因此在金融行業的游說下會為團體利益而出現“監管俘虜”現象,阻礙有效監管決策的落實,損害金融系統穩定性。
(二)政府參與機制的良性效果
1.增強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話語權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增進社會福祉
此次金融危機中,為防止金融機構破產給公眾帶來損失,美國的監管部門———比如財政部、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投入數萬億美元用于拯救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根據民主政府理論,用納稅人的錢救助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必須強調政府部門的責任制和合法性依據。在獨立機構監管模式下,做出監管決策的權力集中在少數監管機構手中,其僅關注金融行業自身利益。而現代政府部門的成員由選民選舉產生,代表不同選民團體利益,因此在做出決策時必須協調平衡各選民團體利益。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在遵循“多數決”原則的基礎上,將監管決策與選民利益緊密結合。在金融監管中賦予政府部門更多話語權無疑有助于實現此種平衡,從而增加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整體發展。此外,由于政府部門遵循“多數決”原則,可以使公眾相信政府部門在做出決策時代表了多數意見,減少決策實施的阻礙。這些特點使政府部門在做出影響范圍大、干預性強的監管決策時具有合法性依據。同時,政府部門有嚴格的層級制度,并且有政治責任作為層級制度有效實施的后盾,有助于防止尋租。因此,為促使金融監管決策能夠保護和提升更多人的利益、滿足和協調不同利益主體需求,擴大政府部門在金融監管中的參與程度不失為一種良策。這種“政府控制模式”在學術界也得到了響應。
2.增強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話語權有助于提高決策效率
獨立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限于特定行業,這使得監管機構在救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時捉襟見肘,甚至出現“拆東墻補西墻”的局面。比如,為救助某一陷入困境的銀行,獨立金融監管機構可能會放松對該銀行某一金融資產的會計要求。在混業經營背景下,某一金融機構的風險源于不同行業,但由于監管機構職權受限,協調機制欠缺,彼此做出的決策沖突、重復現象頻生,無法形成監管合力。與獨立監管機構相比,政府部門可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實施監管權力。第一,政府部門可利用很多監管機構無法使用的政策工具,比如調動警力、動用儲備資源或者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第二,由于政府部門對很多金融交易行為均有權監管,因此具有更多與金融機構“討價還價”的資本。比如,在金融機構陷入困境時,為盡快促使機構合并,政府部門可以放寬反壟斷審查標準。正是這種靈活性和影響力,使政府部門得以有效解決問題、防止金融系統崩潰。
(三)政府參與機制發展前瞻
在政府參與金融監管的背景下,擇機決策、公眾反對意見及金融行業游說確實會對政府有效監管產生負面影響。但從目前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變革來看,增加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參與度已是大勢所趨。因此,應當著眼于政府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實現制度目的。實際上,政府參與金融監管的主要途徑是救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此時,政府的地位類似于普通投資者。原因在于,政府將納稅人的錢投向金融機構,本質上與投資者將自己的錢投向金融機構并無區別。二者都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并且預測投資收益。但與普通投資者相比,政府又具有一定優勢。主要表現為政府并不急于從此項投資中迅速獲得回報。因此,政府采取救市措施注入資金后,可保持觀望態度,一直持有金融產品直至金融危機影響逐漸消退、金融產品開始獲利時,再行出售。所以,政府參與金融監管存在合理性。此舉可以重建金融市場投資信心,保持金融市場穩定,促進金融市場恢復與轉型。金融監管的理念在于“有效監管”。政府參與機制中,“有效監管”應當首先保證政府做出金融監管決策的目的不是獲得即期回報,而是著眼于長遠的金融穩定與市場發展。政府在做出決策時,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以較高價格購買金融產品。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使這些資金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從而使做出決策的政府部門及人員面臨政治責任壓力。因此,政府救市應當在專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幫助下,排除負面市場信號的影響、忽視市場的低收益率、關注金融系統的未來預期。由于這些因素均需較長時間予以驗證,所以決策者必須關注長期效果。同時,還應當明確“問責制”,保證政府部門在做出決策的任何階段有理有據,預防濫用財政資金。有觀點認為,問責制的前提是對政府概括授權,采用“商業判斷規則”作為判斷政府是否濫用權力的標準,并從角色承擔、說明回應、責任追究三個方面定義問責制度。本文對此深表贊同,該觀點突破了傳統責任制的禁錮,符合金融監管領域專業性高、易變性強的特點。因此,對政府做出的監管決策而言,應在程序正當基礎上,以長期效果判定決策的合理性、合法性,而不能僅關注短期效果。
五、啟示
長期以來,西方國家遵循“自由市場理論”,強調“看不見的手”在市場調節中的作用,注重市場本身應對金融危機的能力。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一系列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日益強調政府的作用。“凱恩斯理論”和“看得見的手”重登歷史舞臺。這一趨勢值得注意和深思。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奉行計劃經濟體制,過度強調政府在市場中的作用。近年來,隨著“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政府出臺多項措施“簡政放權”。但是,政府干預過多、市場自由度不高、行政程序繁冗、市場效率低下等問題依然存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因此,正確協調政府與市場關系,明晰政府參與和市場調節之間的界限,對于中國經濟體制完善、經濟制度發展、經濟法治健全具有重要意義。金融行業具有專業性、靈活性和創新性等特點,是促進一國經濟繁榮、提升消費信心的催化劑。因此,應當保證金融市場自由發展、鼓勵自主創新、避免不必要的管制和干預。但金融市場的風險性和傳導效應又使得適當監管成為必要。在“管”與“放”的背后,體現出“政府”與“市場”的平衡關系。西方國家金融監管體制變革中呈現出“從獨立機構到政府參與”的趨勢對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具有重要借鑒意義。第一,西方國家在長期強調市場作用后,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及時做出調整,重視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并迅速將其付諸實踐。中國也應當審時度勢,以自我否定的精神和壯士斷腕的勇氣予以應對,進一步削減政府干預,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第二,西方國家在強調政府參與金融監管時,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政府出現脫法行為。由于不同國家的文化淵源、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和道德觀念存在差異,完全照搬國外模式既不可能、也無必要,但我們應當以海納百川的精神吸收其精華,并建立一套符合國情、貼近現實的“文官制度”和“政府調控模式”。在此基礎上,未來的金融監管體制變革應從“創新求變”和“制度完善”兩個角度尋求突破,以期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作者:楊光單位:中國人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