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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內部推動力
從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過程來看,推動力源于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利潤的最大化。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內部推動力仍來自于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追求利潤的需要。
首先,分業經營本意是在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墻,防止風險的跨業傳播,從而降低系統性風險。但從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實踐來看,不但沒有降低系統性風險,反而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實際上把它們的業務限制在一個更加狹窄的范圍內,由于國有企業的普遍效益低下,商業銀行的利潤被限制在一狹隘的空間內,銀行的范圍經濟得不到體現,成為名副其實的“窄銀行”,銀行的風險實際上更加集中和擴大了。
其次,從金融的發展軌跡來看,以資本市場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開發和需求的創造使證券市場的功能日趨突出,而銀行的作用則趨于萎縮。我國銀行業同樣也面臨金融脫媒的問題,銀行業已進入一個充滿競爭的買方市場環境。利潤率下降,迫使銀行進行金融創新以進軍資本市場,如存折炒股服務、銀行資產證券化等。
2、加入WTO是中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外部推動力
入世后,中國金融、證券市場的開放應服從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六項基本原則和金融服務協議,中國金融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必須按照WTO制訂的規則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國內許多現有的管制或規定將被強行突破,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將首當其沖。
金融市場的開放,金融混業必將從外部波及我國金融市場。外資金融機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模式,而且我國現行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亦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幣投資業務。全能型外資銀行或金融集團將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申請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牌照,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使國有商業銀行效益狀況進一步惡化。
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是以犧牲金融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內金融業的穩定,在內外部推動力的作用下,金融監管當局應順應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放松金融管制,由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向混業經營、雙層監管的模式過渡,增強金融系統的“內在穩定”,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金融資源利用效率和金融運行質量,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
二、中國金融混業的模式選擇
分業與混業的權衡將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目前,在我國金融業開放度還不高的情況下,我們選擇的自由度相對較大。但我們不能總是以封閉來規避風險,隨著我國加入WTO腳步的臨近,我們所能選擇的將不再是分業模式或是混業模式,而是將采取何種模式進行混業的問題。
從理論上分析,混業經營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全能銀行制,即在銀行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德國、奧地利、荷蘭、瑞士、盧森堡等國的銀行組織模式與此較接近。此種模式的缺點是缺乏“快速反應能力”,其投資銀行部對環境變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資銀行競爭對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另一種為金融集團模式,此模式又可分為以下三種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在組織結構上沒有聯系,相互之間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協議,如交叉銷售協議等,一體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團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進行業務滲透和擴張。我國1995年之前混業經營所采取的模式與此類似。此模式由于資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僅會放大銀行的經營風險,而且增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其模式三,在相關的金融機構之間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設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結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為中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進行業務滲透。
考慮我國金融混業的模式選擇要基于兩個前提:第一,商業銀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體制與勇于承擔風險、快速發展的投資銀行氛圍是格格不入的,試圖對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文化進行融合是不經濟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計到信息革命的影響,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機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否則金融機構即使規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龍”,無法抵擋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食肉恐龍”。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國金融混業的最優選擇。因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構架集規模性與靈活性于一體,并能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業經營的最高層次。
從中國金融近年來的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組建金融集團的一種現實選擇。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追求乘數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申銀萬國加盟光大集團,分集團增添了重要的優質資產、證券資源及資本運營經驗,將為光大集團迅速成長為具有國際綜合競爭實力的金融集團鋪平大道;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購重組或投資組建了投資銀行或商人銀行類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資源重組整合進程,除鞏固發展中信實業銀行業務外,重組成立了中信證券。這一系列金融機構的跨業并購標志著中國金融業已進入一個嶄新的重組整合期,其目標是向國際慣例靠攏,提高綜合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國金融體系的國際綜合競爭能力。
三、當前采取的對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應該能夠帶來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卻是一個代價頗大的變革過程。為此,改革需要時間、政治意愿和金融資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條件、過渡時期的管理等對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體系開放過程中的許多經驗教訓,按照一定的步驟和程序推進改革:首先應該進行宏觀經濟調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來就要重組金融市場。即使發達國家的金融開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經歷了長短不一的過渡時期,如美國的金融分業維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從1970算起到《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案》生效歷經了近30年左右時間,更不用說象中國這樣金融基礎比較薄弱的發展中國家。這樣,我國面向“允許金融混業經營”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須采取“漸進過渡”的方式。本文認為分三步走比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第一步,維持金融分業經營總體格局。從國外經驗看,從嚴格分業經營體制向金融混業經營體制轉變過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國在相當長時期是通過在分業經營格局下搞“個案處理”和“特批處理”方式來推進金融混業經營試點的。由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于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墻”;但從股權關系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采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問題也出臺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松管制。由于中國金融業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松,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托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于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松管制。要盡快出臺《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給信托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托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托業務限制不多,信托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
其次,銀行和保險的業務交叉可以售保險產品、參與保險索賠清算保險單質押貸款等不僅風險很低,而且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明顯,可以更好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和信息優勢及清算效率優勢,較低銀行和保險的經營成本,增強業務競爭力。
第三步,最終過渡到近似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美國的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于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為此,美國在推行混業經營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業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防火墻”。我國也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風險“防火墻”型的業務交叉模式。不過,我國當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階段,應根據形勢需要,對原先法律框架作較大的調整,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