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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初的重要參與者。從1995開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整頓金融市場的混亂,我國開始陸續通過《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規,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的道路,一直延續到今。但在國際金融混業經營的背景下,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市場逐步接軌,分業經營已不能適應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需要,中國走入混業經營時代已成為必然。
(一)分業經營不再適合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分業經營是在市場經濟信息不健全、信貸需求膨脹、金融秩序混亂等特定歷史條件下做出的現實選擇。事實證明,它對當時我國穩定金融市場、消除經濟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現階段,分業經營暴露出來越來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國經濟以及銀行業發展的要求。
1、分業經營的銀行業務種類單一,使風險不斷集中和擴大。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業務仍是存貸款業務,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及呆賬壞賬問題,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如繼續實行分業經營,將面臨巨大金融風險。
2、分業經營使銀行投資收益和規模效率低下。當前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企業籌資渠道的多樣化,造成銀行資金分流;并且分業下資源信息不能共享,資金流動性低,導致銀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生存和發展空間收窄。
3、分業經營不利于我國銀行的發展。加入WTO后,中國銀行面臨著國外發達國家綜合金融集團的嚴峻挑戰。分業體制不僅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經營范圍,同時也制約其創新能力及新業務的開展,嚴重削弱了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入世承諾,明年外資銀行將在中國取得平等的“國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續分業經營,勢必制約我國銀行業的發展。
(二)混業經營是國有商業銀行未來發展的必然要求。當今,世界金融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證券為主的直接融資業務比重越來越大,而表外業務和中間業務也成為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綜合經營證券、保險、信托及衍生金融業務已是銀行發展的方向。在分業經營不適合甚至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情況下,混業模式以其多方面優勢表明它是中國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1、混業經營是商業銀行分散風險,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根據資產組合理論,銀行混業經營,業務多元化,可以使盈虧互補,分散銀行經營風險,使銀行體系更加穩定。同時,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通過混業經營,銀行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可使各種金融業務有效整合,實現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從而達到規模經濟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圍經濟,有效地增加利潤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業經營能夠滿足客戶需求,適應國內旺盛的市場需要。當前,國內居民和企業需要更全面、高效、準確、方便的金融服務,銀行通過綜合化的服務,能夠穩定客戶,吸引資源,提高客戶對該銀行的忠誠度。混業經營的銀行體制下,客戶可以在一家銀行選擇不同的金融產品,加快資金流動速度,使客戶資源配置達到最大化,同時也拓展了商業銀行自身生存發展空間。
3、混業經營是增強商業銀行創新能力,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以資本市場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現,使銀行的作用日趨萎縮,這迫使銀行進行金融創新以進軍資本市場。混業經營為商業銀行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可將各種金融業務有效地進行整合,從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參與整個金融市場的競爭。面對入世后以全能銀行為主的外國銀行的競爭,以傳統業務為主的我國商業銀行必然要全方位地開展業務,以混業經營取得有力的競爭優勢,迎接國際金融業的挑戰。
4、混業經營是當前信息技術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電子信息技術及網絡銀行的迅猛發展為“金融百貨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證,而融合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綜合銀行,通過業務上的交叉和創新,能實現金融產品效率最大化,從而比分業經營制度下的專業銀行更具競爭力。并且目前銀行傳統業務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以直接融資為特征的資本市場的發展,必將使銀行業的傳統業務受到挑戰,造成資金分流、經營成本增加、競爭力下降,從而形成商業銀行對混業經營的強烈要求。
二、我國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思路
中國的分業經營最終走向混業經營,這是大勢所趨,但國際上的經驗告訴我們,現階段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已初步具備了混業經營的條件,可要全面推行混業經營還為時尚早。我國銀行業仍存在產權制度落后、內部監控和外部監督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在如何推進混業經營的道路上,要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保證國有商業銀行穩步健康發展。
(一)在全面實施混業經營過渡期內,為實行混業經營創造各方面的條件
1、改革產權制度。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仍存在的明顯弊端是產權虛置,且產權結構偏倚。這不僅使銀行經營效率低下、權責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國向混業經營轉變的巨大障礙。因此,在走向混合經營的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來規范,通過產權主體多元化和銀行法人產權制度的建立,使商業銀行真正從原有機關式管理走向企業性質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和外部監管體系。在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金融風險是最主要的問題。微觀角度,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風險意識比較弱,因而,國有商業銀行應建立穩健的銀行會計制度,滿足巴塞爾協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而宏觀上,我國金融監管能力也較差,監管仍處于事后監管,缺乏預警性,監管的理念、體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國要盡快建立科學的金融監管模式,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3、加強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規建設。要實行混業經營,必須法制先行。當前,我國金融立法雖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適應加入WTO后我國銀行發展的需要。因此,要盡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關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規定,給商業銀行全面開展混業經營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現階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積累混業經營及管理規則的經驗,為我國在境內實行混業經營、實施適合的相關法規做好準備。
(二)在混業經營的模式上,應先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實施綜合經營。國際金融業中混業經營主要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即在銀行內部設置不同的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和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混業經營存在于一個總公司的范圍內,其下屬的不同金融子公司經營不同的金融業務)兩種模式。全能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會將證券、保險應承擔的風險轉嫁給銀行,同時其業務往往很難區分,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而金融控股公司綜合了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它嚴格貫徹公司分離、防火墻、監管分離這三大原則,既有利于金融機構在綜合經營形勢下提高競爭力、發揮混業經營的積極作用,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防止混業經營的消極影響,兼顧效率與穩定相結合,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快速、穩定、健康發展。從中國的發展階段和監管水平的現狀出發,選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步驟、漸進的推行混業經營更適合我國銀行業發展的現實。
自2001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的《實施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從政策上逐步開啟了混業經營的大門以來,中信公司、光大集團等進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為我國向混業經營平穩過渡積累了經驗。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化解大量不良資產分別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積極的股份制改革都為我國商業銀行向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最終的全面混業轉變提供了良好的現實基礎。
20世紀八十年代,隨著金融創新及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分業經營的界限逐漸模糊,混業經營程度日益加深。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法》的頒布確立了混業經營的法律地位,同時代表了當今金融業發展的最新趨勢。銀行業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其他投資業務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圍上相融合的經營體制,也即銀行除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外,還同時經營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業務,有的國家還允許銀行參股非金融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