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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部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這是國務院首次以“征信”為主題,進行系統化的任務部署。可見國家對征信的重視程度已經上升到一個全新的高度,這對征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征信管理職能部門,人民銀行必須通過實施監管手段,規范商業銀行的征信業務,促進信貸征信業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本文從人民銀行拉薩中心支行近年來對轄區商業銀行的征信監管實踐出發,總結成效和困難,提出思考建議。
一、實踐及成效
(一)以“兩綜合,兩管理”為平臺,強化征信監管
為依法履行央行監管職能,人行拉薩中支出臺了《西藏自治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評價辦法(試行)》、《西藏自治區機構開業管理與金融服務工作指引(試行)》等文件,對商業銀行開業管理、工作評價、系統接入等作出了規范。在這些制度中,征信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如在綜合評價操作規程中,征信工作權重比例占到了10%,屬于權重比例最高的業務之一,增強了商業銀行對征信監管重要性的認識。近年來開展了對工、農、建行西藏自治區分行的綜合執法檢查,征信業務積極參與其中,在對農行區分行的3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過程中,征信業務依據其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達11萬元,是近幾年征信檢查處罰力度最大的。通過征信執法檢查,規范了征信業務,對商業銀行實施了有效監管。同時,掌握和了解了商業銀行征信業務開展情況,提高了征信干部素質和能力。
(二)以日常監管為抓手,建立聯動機制
為建立溝通協調長效機制,人行拉薩中支通過數據核對、召開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和商業銀行的溝通。一是建立數據核對機制。每年10月向各商業銀行發送年審數據核對通知,對年審過程發現的問題要求各商業銀行進行核對確認,并下發問題通報和整改要求。按季對征信中心下發的企業數據進行核對,掌握商業銀行數據情況,提高商業銀行數據質量。二是建立異議處理監督機制。為保障被征信人的異議和糾錯等權力,要求各商業銀行確定異議處理電話聯系人,對需要商業銀行核查或確需更改的異議事項進行電話督促,及時掌握處理情況,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年度征信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人行拉薩中支按年度召開由各商業銀行分管行領導和征信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征信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商業銀行在征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了商業銀行領導對征信工作的重視,形成良好的監管聯系機制。
(三)以宣傳培訓為載體,增強監管效果
提高商業銀行征信人員的業務水平是規范征信工作的基礎,也是商業銀行對存在問題進行徹底整改的保證。拉薩中支結合“信用記錄關愛日”、“征信宣傳月”等活動,要求各商業銀行積極參加,主動、詳細地向社會公眾宣傳解答征信業務知識,強化商業銀行業務人員對征信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商業銀行業務人員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的認識和征信服務意識。同時,針對在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中商業銀行征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舉辦商業銀行征信業務培訓班,提升了商業銀行征信工作水平,為實施監管打下了基礎。
二、問題和困難
(一)對征信監管認識不足
商業銀行對征信監管認識不到位。在以往征信監管中我們發現,部分商業銀行片面地認為征信只是人民銀行提供的一項金融服務,沒有認識到人行的征信職能除提供服務外,最重要的還要履行監管職能,因此其理解和主動配合不夠。由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管理處和征信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征信監管職能和服務職能沒有分離,職能不清晰,存在“重服務、輕監管”的傾向,對商業銀行征信監管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征信制度滯后
由于《征信管理條例》還沒有正式出臺,征信相關的配套制度沒有及時更新完善。目前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依據只有早期制定的兩個辦法,即企業征信系統對應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試行)辦法》(銀發〔1999〕281號)及個人征信系統對應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和相關配套制度,在實效和時效上都已不適應當前征信監管的需要,特別是《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管理(試行)辦法》面臨著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已于2007年就被聯網上線的企業征信系統代替的尷尬局面。兩個辦法中涉及的檢查和處罰條款不但不能適應目前的征信業務,還存在很多空白,導致人民銀行在行使征信業務執法檢查時依據不夠充分,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三)監管手段單一
近幾年對商業銀行的征信監管主要是運用現場檢查手段,但現場檢查受到檢查人員、時間等條件的限制,檢查面不廣,不能全面了解商業銀行的征信業務情況。現場檢查對檢查人員的要求較高,需要人員既熟悉掌握征信業務及制度,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而現有的征信執法隊伍還不成熟,有的地方人員難以達到要求,執法檢查不能達到良好效果。另外,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無法在征信系統中直接提取商業銀行數據統計、查詢明細等情況,非現場監管手段不多。
三、思考及建議
我們認為:加強征信監管關鍵在于提高對商業銀行征信監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
(一)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人民銀行履行征信管理職能的集中體現
2003年國務院在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正式賦予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的職責。2009年和2011年在國務院法制辦的兩次《征信管理條例》(意見征求稿)中也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人民銀行作為征信監管部門,通過監管手段規范商業銀行征信業務是有效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客觀需求
征信系統中收集了企業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基本信息、信貸信息及稅收、公積金、行政處罰、獎勵等非銀行信息,這些信息涉及企業及個人隱私,需要在信息披露和保護隱私之間保持一種平衡,保證商業銀行“有條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數據。此外,在征信數據的采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錯誤信息,及時糾正錯誤信息也是維護信息主體合法利益的內容。為了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及個人信息不被濫用,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異議和糾錯等權力,需要人民銀行實施征信監管,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三)要充分認識征信監管是信貸征信業健康發展的保障
信貸征信業的主要載體是兩大征信系統,而商業銀行是征信系統中最大的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應用方。商業銀行通過查詢征信系統,核實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防范金融風險。同時將信貸信息錄入相關數據庫,完善征信系統,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銀行貸款記錄占了90%以上。當前,商業銀行在行業自律上有所欠缺,具體表現為:內部制度建設不完善、崗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權益保護意識不強。這些現象導致征信系統數據不準、信息主體利益受到侵害,阻礙了征信系統正常功能的發揮,影響信貸征信業的正常發展。因此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征信的監管,保證征信系統的公信力,推動信貸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四)從當前征信工作實際出發,建議采取措施提高對商業銀行的征信監管水平
1.完善征信制度。規章制度是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基礎,由于征信立法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程序,即便《條例》出臺,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把征信工作過程中各方面的關系理順。因此我們要提前考慮,根據實際需要完善相關制度,研究制定企業征信系統的相關管理辦法,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個人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查詢使用、異議處理、安全管理及違規處罰作出明確規定,改善現在對商業銀行,提高對商業銀行征信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為正常開展征信監管提供保障。
2.明確檢點。由于現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征信部門管理和服務職能沒有分開,要處理好服務和監督的關系,不能用監管來代替服務。在實施監管特別是現場執法檢查中,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在查詢信息時是否取得授權、是否合法合規使用信息、用戶設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是否及時回復和處理異議事項等方面,而對于數據報送質量則采用數據核對等方式進行。
3.創新監管手段。構建針對商業銀行的“兩綜合、兩管理”監管執法體系,有效履行征信管理職責,搭建良好的工作平臺。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結合起來,減少檢查成本,提供工作效率,除了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外,可以通過數據核查、召開征信聯席會議、對商業銀行征信人員進行考評測試等非現場方式,加強征信管理。靈活運用行政處罰、高級管理人員約見談話、下發通報等方式建立約束機制,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商業銀行進行一定的獎勵,增強征信監管的效果。
4.增強隊伍建設。作為征信監管的具體實施者,征信干部素質直接決定監管的水平。為滿足征信監管執法對人才綜合素質的需求,應加大對征信人員的業務培訓,培育既熟練征信業務,又掌握行政執法程序的復合型征信專業隊伍。讓征信人員參加現場檢查,在實踐中提高水平,壯大征信監管力量。同時加強檢查人員的廉政教育,建立一支“高效、廉潔、懂法、專業”的征信隊伍,樹立央行征信人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