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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為銀行資產業務的主要來源,貸款歷來受各家金融機構的重視,借款人通過在銀行開立貸款賬戶以取得信貸資金并按時償還欠款,這不僅促進了資本融通更刺激了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然而,目前并沒有法律對貸款賬戶的屬性予以定義,這也導致了2015年以來,山東棗莊、日照等地多次出現被執行單位因經濟糾紛無力償付申請執行人欠款而被法院凍結貸款賬戶的情形。因此,探討銀行貸款賬戶的性質勢在必行。
關鍵詞:
司法執行;賬戶;法律分析
一、銀行貸款賬戶法律屬性分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給予有權機構的協助事項為“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銀行貸款賬戶是否從屬于存款賬戶科目下的子賬戶性質制約著能否對其進行司法執行。
(一)銀行內部賬戶說我國法律對于存款的概念沒有明確定義,但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對于“存款人”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可以將存款概括為“存款人將貨幣存入金融機構的行為”,而存款賬戶則可歸納為“金融機構保管該存款人存入貨幣的載體”。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內銀行存款賬戶主要分為結算賬戶和儲蓄賬戶。儲蓄賬戶僅用于個人儲蓄業務且不得用于結算,結算賬戶則是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用以辦理日常人民幣資金收付結算的賬戶。同時,從銀行開立貸款賬戶的角度出發,貸款賬戶一般是銀行為收取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而在借款人歸還貸款本息時通過其開立的關聯銀行結算賬戶由銀行批量扣劃或現金繳納的方式直接存入該賬戶以清償到期本息的賬戶。這種賬戶在客戶結清銀行貸款后該賬戶由銀行批處理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此期間該賬戶的主要作用僅為銀行開立用以清收貸款人未到期銀行欠款的過渡性賬戶,并不涉及貸款人用以其他結算的作用。因此貸款賬戶無論從法律上還是日常實踐中都是銀行開立的用以回收借款人所欠本息的銀行內部賬戶,并不涉及與存款賬戶從屬性之關聯。
(二)客戶賬戶說持此種觀點的學說認為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一般通過轉賬實現并由客戶實際支配借款,而在此時所建立的貸款賬戶依附于借款而存在,根據物權從屬性相關原理理應歸屬于借款人所有而不存在銀行內部賬戶之說。特別是目前銀行貸款發放主要有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兩種方式,無論利用哪種方式發放貸款銀行都會通過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借款賬戶對這筆款項進行劃轉,特別是可能基于不同合同而將一筆資金劃轉給多筆賬戶,甚至自主支付方式下的資金轉移完全由借款人進行自主支配而不受銀行限制。所以,基于借款人對貸款賬戶的實際使用以及賬戶的具體結算功能,貸款賬戶完全符合隸屬于借款人賬戶的性質,并不能以其命名為貸款賬戶而失去客戶存款的根本屬性。
二、目前對貸款賬戶的處置模式及探討
一般而言,貸款賬戶歷來不被實務界認定為存款賬戶而予以進行司法執行。2015年以來,山東棗莊、日照等地多次出現被執行單位因經濟糾紛無力償付申請執行人欠款而被法院凍結貸款賬戶的情形。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因被執行人通常為防止出現征信記錄不良而優先償還銀行借款———法院的凍結行為試圖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保護多個債權人權益。但是凍結“優先償還銀行貸款”的做法卻不僅損害了銀行債權的實現,更會使欠款人征信出現不良而影響其今后信貸授信額度進而累及生產經營。然而更深層次的影響卻是法院凍結貸款賬戶的行為是否合法?法院用征信記錄不良迫使欠款人還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司法脅迫”?
法院對此的解釋主要依據《破產法》第三十二條,但值得注意的是,《破產法》里關于“單獨清償之債”撤銷權的行使有三個限制性條件,一是破產申請前六個月,二是管理人申請,三是清償不能使債務人受益,然而山東發生的凍結貸款事件并不符合這三個條件。但法院以存款賬戶屬性凍結貸款賬戶卻有一定的現實理由:如上文所述,部分銀行對此類賬戶的管理并不嚴格,借款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利用貸款賬戶進行結算。這也是法院認定“貸款賬戶”只是銀行的特定名詞,并不包含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之中而受“非存款賬戶”保護———特別是與貸款賬戶類似的“保證金賬戶”明確出現在《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之中時,貸款賬戶的屬性處境變得更加尷尬。
誠然,法院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能夠平等實現債權,然而平等卻不等于平均,法院并沒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應當先履行哪項債務的義務,因此這種凍結行為某種意義上有“司法脅迫”的意味,法院通過某一債權人的判決文書而限制其他債權人實現債權,這種通過司法途徑直接干涉民事糾紛的行為是否能確保法律的中立性?特別是利用借款人為防止出現征信污點而被迫還款的司法行為是否超出了法應管轄的范圍?
司法執行作為一種強制手段能夠有效督促被執行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司法部門直接依自己的理解對執行標的做出定義并不盡然符合法的初衷。特別是對于貸款賬戶的凍結,影響的不僅是銀行信貸資金的回收,更可能會因被執行人無法按時歸還銀行貸款而影響其征信記錄。目前來看,由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協同制定出關于銀行賬戶具體的實施和執行措施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董增強.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的法律分析[J].河北金融,2008(2).
作者:季壘 單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