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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來進行交易的新興交易項目,發展至今,其金融化日趨明顯。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全球最為豐富的減排資源,但由于國內碳交易處于起步階段,國內交易市場尚未形成規模,所以碳交易大部分是跨境交易。本文介紹了跨境碳交易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從外匯管理角度分析了跨境碳交易自2013年以來逐漸萎縮的原因,并提出促進跨境碳交易發展的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外匯管理;碳交易;發展現狀;研究
2015年12月12日,旨在加強全球氣候治理的《巴黎協定》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正式通過,“碳交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碳交易”全稱為“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是以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途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來進行交易,目的是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碳交易發展至今,其金融化日趨明顯,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具有全球最為豐富的減排資源,但由于國內碳交易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碳交易大部分是跨境交易,因此從外匯管理數據觀察我國碳交易發展更加直觀。
一、我國碳交易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跨境碳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于項目的交易,即CDM,全稱是“清潔發展機制”,這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核心是發達國家通過購買發展中國家清潔能源機構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標,來推動發展中國家清潔項目技術改造,同時履行自身的減排承諾,從而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對交易雙方來說,CDM是一種雙贏的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CDM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以較低成本履行減排義務。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利用其較低的減排成本優勢協助發達國家實現減排承諾,能夠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并促進其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CDM在中國發展迅速。目前,我國擁有全球近一半的已注冊CDM項目,已經成為全球碳交易初級產品最大的供應國。據CDM項目數據庫系統查詢顯示,截至2016年9月,我國政府已批準CDM項目達5074項,已在相關國際組織注冊的有3807項,參與交易行業涵蓋了化工、發電、林業、燃料替代等項目,CDM跨境收入也成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新興增長點。但近年來,碳交易量大幅萎縮。以河北省為例,至2013年全省出售碳排量指標跨境收匯額保持高速發展態勢,2013年達交易頂峰,2014年至2016年9月碳交易收匯量逐年大幅下滑。
二、影響跨境碳交易逐漸萎縮的主要原因
(一)存在國際政策風險和可持續發展風險
2015年12月簽署的《巴黎協定》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后人類歷史上第三個應對氣候變化的里程碑式的國際文本,旨在形成2020年之后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其核心為歐美等發達國家繼續率先減排并開展絕對量化減排,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發展中國家應根據自身情況提高減排目標,逐步實現絕對減排或者限排目標。《巴黎協定》制定了“只進不退”的棘齒鎖定(rachet)機制,建立了從2023年開始每5年對各國的行動效果進行定期評估的約束機制。由于國際政策調整,目前《京都議定書》框架下所制定的各項制度的延續性問題成為碳交易發展的最大政策風險,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二)碳交易參與程序復雜,社會認知度和介入不足
CDM機制項下的碳排放權是一種虛擬商品,不僅涉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涉及政府部門和環保企業、國內減排單位和國外購買企業等多方面利益,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復雜許多。目前國內企業對跨境碳交易運作模式、國際政策、項目開發、審批程序、交易規則等認識匱乏。同時,國內也缺乏成熟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平臺,以及與碳交易業務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使得國內企業無從合理評估項目價值、規避項目及交易風險,更加無法判斷碳交易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參與交易的動力不足。
(三)CDM國際定價和議價能力不足,交易價格偏低
我國的碳交易市場機制尚不夠完善,碳減排技術相對落后、相關法律和政策上存在缺陷、碳金融市場發展滯后,導致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缺乏話語權和議價能力。由于目前國際碳交易仍以買方市場為主,交易價格主要由國外需求方來制定,我國作為CDM項目的供應方,處于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國際定價和議價能力不足。據調查2009-2016年間轄內企業碳交易出售價格為0.435-12.5歐元不等,交易主體分散,個別企業的售價與國際市場價格相去甚遠。同時由于歐洲是我國最大的碳交易買方市場,自2008年經濟危機后,歐洲市場本土的碳交易價格從每噸30歐元左右一路下行至每噸6歐元左右甚至更低,對于向我國尋求更低減排成本的買方來說,我國的價格被壓制更低。導致境內機構實施減排的積極性和參與國際碳交易的熱情大幅降低。
(四)缺乏相應的金融創新產品和碳交易市場激勵機制
一國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及碳交易項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種類和質量決定了其是否能在跨境碳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目前我國跨境碳交易項下金融創新產品發展滯后,與碳交易相關的碳掉期交易、碳期貨等各種碳金融衍生產品與理財產品開發力度不足,大大影響了我國在跨境碳交易中的話語權。另外國內也缺乏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和有效的市場激勵機制,企業自主開展碳減排一定程度上將增加經營成本,降低其行業競爭力,制約市場主體碳減排的參與積極性。
(五)外匯局對碳交易缺乏實質性監管手段,不利于對企業進行政策引導
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看,碳交易事前無須外匯局審批或備案,事中收結匯業務全部由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和辦理。在事后監管過程中,由于與其他職能部門的管理政策信息不對稱,外匯局對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如聯合國授權機構核發的實際減排量認定書是否真實,二氧化碳減排單價是否合理,對境內機構出售減排量收匯總額如何控制等。這不僅為異常資金跨境流動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也不利于外匯局對碳交易項下跨境收支業務進行監管和政策引導。
三、促進跨境碳交易發展的相關對策建議
(一)保證國內外政策的延續性和有效性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發達國家在2020年前的減排承諾,而《巴黎協定》是對2020年以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機制做了制度性的安排。發達國家有義務繼續帶頭減排并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財力支持,通過國際合作,以融資、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式,推動所有締約方共同履行減排貢獻。因此,《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CDM履約機制的國際政策背景仍然存在,國內相關政策法規也應確保延續性和有效性,以保證跨境碳交易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交易與國內交易推介相結合,提高公眾認知度和參與度
除了面向國際交易市場的CDM,國內的自愿減排交易也一直在發展之中。2010年《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正式,2013年我國實現了國有林區第一筆實質性森林碳匯交易,標志著國內碳交易試點已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隨著國內碳交易市場的逐步成熟與完善,社會公眾對碳交易的認知度必將進一步加深。因此外匯局可以聯合發改委、環保等部門開展宣傳,提高全社會的低碳經濟意識,加強社會公眾對跨境碳交易的認識,推動企業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劃,在參與國內碳交易的同時,擴大國際合作。
(三)建立完善的跨境碳交易機制
在業務操作方面,應培育專業的中介機構,推動跨境碳交易業務的專業化開展。如CDM項目,從項目籌備、審批、注冊,減排量核證、簽發以及合同訂立等環節,均可由專業的中介機構進行協助,以有效地降低項目風險。在政策支持方面,建立低碳經濟協調機制,為企業提供碳交易相關政策的輔導和支持,確保企業業務開展依法合規。在市場激勵方面,研究制定獎勵基金,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碳交易項下金融創新產品,降低碳排放權的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推動企業積極走向國際市場爭取利益。
(四)采取多種措施,逐步掌控碳交易定價權
一是建立完善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平臺,集中交易主體,整合各類資源和信息,爭取中國在國際競爭中的主動地位,統一合理定價。二是鼓勵我國自主研發碳減排技術,擺脫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增強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話語權。三是以人民幣正式加入SDR為契機,提高人民幣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從而掌握碳交易結算貨幣的選擇權,助推人民幣成為國際碳交易結算貨幣,增強我國的議價能力。
(五)加強碳交易項下外匯管理和政策引導
一是建立官方碳交易信息查詢平臺,增強碳交易信息的市場透明度。定期聯合國授權組織名單、鏈接有效官方網站,便于銀行業務辦理及外匯局事后核查。二是建立碳交易項下便利化措施,在保證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將碳資本的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三是建立系統化的風險監管防控機制。在制定框架性文件及操作細則基礎上,建立碳交易各個發展階段的指導意見及風險預警和防控措施。在支持跨境碳交易發展的同時,為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碳交易發展情況進行逆周期調節提供保障。
(六)建立跨部門監管機制,保證相關部門政策的契合度
碳交易的跨學科性決定了對其風險監管必須采取跨部門聯合監管模式。一是盡快建立有效的部門之間溝通與協調機制,使各部門之間的政策法規得到進一步配套與銜接,以保證碳交易政策執行通道暢通。二是應根據國際政策及時調整管理方式和手段,制定和完善跨境碳交易的操作辦法和法律法規,確保對參與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約束,促進跨境碳交易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
作者:梁海霞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張家口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