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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面看,WTO僅涉及市場準入問題,和銀行監管并無直接聯系,但實際上加入WT0,不僅意味著市場準入標準的逐漸趨同,而且意味著市場監管標準的趨同,即中國對銀行業的監管標準要和國際的共同標準接軌,這一共同的標準即是BIS標準(國際清算銀行標準)。我國在加入WTO之后,如何在推進銀行業經營國際化的同時,通過強化銀行業的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也是將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和政策的可持續性
宏觀經濟及金融市場的波動對銀行經營的穩定性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外在因素,一國在開放經濟下宏觀經濟的穩定會受到來自于外部經濟變化的影響,而加入WT0,則大大增強了這種影響:一是投資、貿易和服務的國際化程度大大增強,相應的金融服務和交易也會隨之增大;二是就金融市場及金融交易本身而言,外資金融的加入在增加了資金供給的同時,也會對市場的穩定產生影響,而匯市、股市等金融市場波動會對宏觀經濟的穩定產生直接影響。
我國國民經濟在改革開放以來雖實現了持續高增長,但由于經濟波動較大,幾次受到嚴重通貨膨脹的沖擊,這一過程中形成了巨大的銀行不良資產,目前又正受到內需不足、通貨緊縮的制約,經濟結構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這些都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制約。上述矛盾不僅縮減了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的操作空間,銀行監管當局事實上也面臨著支持經濟增長和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目標。對此,中央銀行在制訂和實施貨幣信貸政策時,應充分考慮貨幣政策的效力、時滯和與其它政策手段的配套能力,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增長目標,確立適當的貨幣政策目標,靈活運用市場化的貨幣政策工具,適時調節貨幣供應量,以確保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維護穩定的經濟增長環境,保證宏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不斷完善銀行風險監管的基礎條件
銀行監管有效的基礎條件是社會的信用制度、環境以及相關的實現手段。具體包括:
(1)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尤其是信貸合同、破產、擔保等方面的制度。就這一方面看,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立法的原則也基本體現了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慣例的要求。
(2)提高執行信用法律制度的效率。這包括是否具備一批具有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的律師、法官和具有效率的判決、執行制度等。就這一方面的現狀看,執法的效率和公正性雖然已有很大改善,但受制于多種因素,特別是地方保護因素,在依法維護信用債權方面仍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企業轉軌過程中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在加入WTO以后,金融法律的執行中將更多牽涉外方主體,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執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會對現行的金融立法和執行制度形成挑戰。對此,就要求在銀行監管中應盡量運用具有規范法律依據的方法和手段,并切實在提高執行效率上下功夫。
(3)根據銀行業的國際監管標準,嚴格對會計制度和會計信息及時披露制度的執行。和國際標準接近的最佳會計制度以及符合標準的專業人員,能使投資者、存款人和監管當局合理評價和監測銀行及貸款對象的財務能力和風險狀況。目前我國雖已建立起與現代會計制度相接軌的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但問題的關鍵在確保這些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嚴格性、會計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實際執行方面仍需努力。
(4)有效防范社會支付系統的內在風險。銀行承擔著社會支付系統的職能,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運用,相應產生了支付系統的風險,這類問題引發的風險案件在我國銀行業已發生多起。對此,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運用高科技手段,建立防范支付系統內在風險體系,確保風險案件的超前抵御已刻不容緩。
(5)確保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金融運行中的資金流動決定了銀行風險和其它金融風險的高度關聯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體制,這一體制是和分業經營相對應的,雖有利于明確各監管主體的事權和責任,但社會資金的流動性和趨利性是不可改變的,銀行業和其它金融業的資金融通也是不可避免的,既不可能在整個金融業受到沖擊時能獨善其身,也不會在自身危機時不對其它金融部門產生影響,這已為金融危機史充分證明。因此就這一角度而言,為解決我國在協調不同監管主體方面面臨的諸多挑戰,銀行監管者必須和其它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建立一既分工又協作的關系,并適度惜力,減少相應的監管成本,確保銀行監管的有效性。
三、強化市場機制對銀行風險的約束
銀行經營的約束首先來自市場而不是監管當局。銀行經營的市場約束主要來自以下二個方面:一是銀行存款人對其的約束,如存款擠提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要發揮存款人對銀行經營的約束,是以銀行必要而真實的信息披露為前提的。市場約束的第二方面則來自銀行的投資人,既銀行的股東及附屬債券投資人等。因此,對照以上兩個方面,強化市場機制對銀行風險的約束,主要在以下幾方面應有所作為。
首先,建立我國銀行業必要而真實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信息披露還很不完備、不及時、不真實、不具體,往往在破產清算時才真正搞清賬目,一些政策性貸款或政府實際起擔保作用的貸款,操作的隨意性仍然較大,并且不能向社會公開具體操作的條件,這些都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有效性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建立必要而真實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說是順應市場約束機制和消除其負面影響的一個極為有效的途徑。
第二,必須建立銀行業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目前,我國銀行業本身的治理結構還很不完善,內部缺乏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需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內控機制,發展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多元化投資主體加以解決。
第三,建立對有問題銀行的處置制度和程序,提高處置效率。銀行風險很容易蔓延,為高效解決有問題銀行的風險,監管機構應擁有一套完備和靈活的程序,有權力和能力迅速地處置有問題銀行,實現危機銀行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市場重組和退出。近幾年來,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事件頻有發生,我們在化解其支付風險方面已積累了初步的經驗,但處理這類問題的規范程序和制度還遠未建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處置的市場化程度也較低,成本較高。在加入WT0后,伴隨著我國銀行業的結構調整,外資銀行也可能介入我國銀行業的重組市場,對此應有必要的應對策略。目前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是未來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途徑,在其運作的過程中應逐步引入市場機制處理有問題銀行及其不良資產。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