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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的數量成倍遞增自2007年開始,社會公眾投資理財意識逐漸加強,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國內各家商業銀行依然保持理財業務發展的強勁勢頭。在國內外整體環境惡劣的形勢下,投資者考慮到絕大多數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因此對其十分青睞。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大量發行理財產品也為自身創造了大量的中間業務收入,因此理財產品在商業銀行中受到的關注越來越多,發行數量逐步增加,至今一直保持不斷攀升的趨勢。圖1顯示了2004—2013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
(二)商業銀行發行理財品種趨向多元化信托公司與商業銀行合作推出的信托型理財產品與掛鉤型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較前幾年顯著增加。除銀行理財外,信托、公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的發行數量也日益增加。在發行期限方面,一年以內的產品風險較低且流動性較高,獲得了大多數投資者的青睞,在理財市場中仍占主流。而以信托型理財產品為主的長期理財產品由于其投資門檻較高且風險較大,主要面向資本實力較強,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與此同時,自2008年以來,隨著國內各大商業銀行研發和創新能力不斷加強,人民幣理財產品已經開始取代外幣理財產品逐漸占據理財市場的主導地位。
(三)理財產品委托期限短期化2014年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期限及數量如表1所示。從投資期限來看,1-3個月期理財產品仍最受歡迎,發行數量為35780款,達到了54.90%的占比,導致投資期限短期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投資者更加關注資金的流動性。由于金融市場具有較高的風險性,缺乏流動性的產品將面臨額外的流動性風險溢價。而同樣條件下,流動性高的資產可以應對突發性現金需求,從而降低變現成本。
(四)避險型理財產品成為主流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風暴沖擊,投資者的市場風險意識大幅度增強,更加偏好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2014年,債券與貨幣市場類產品的市場占比升至53.08%,較2013年的47.53%大幅攀升;相反,組合投資類產品的比重則降低至42.46%,從2013年的首位滑落至第二位。以上數據表明,對于大部分投資者來說,雖然保本型理財產品的平均收益率不如非保本型高,但考慮的風險因素在內的總體效用卻比較高。
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的問題
總體來說,目前理財產品業務對于國內各商業銀行越來越重要,銀行對產品設計、信息化建設、理財顧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服務做出一系列的投入和規劃。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值得改善,主要如下:
(一)產品設計結構單一,同質化嚴重,創新能力對于非保本型的掛鉤產品,多數聚集在2007年的股票產品,隨著股票市場的低迷,后又扎堆發行信貸資產類產品。2010年銀監會叫停銀信合作后,票據和債券類理財產品又成為大多數銀行的發行首選。這種扎堆聚集現象不利于金融創新。
(二)產品設計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部分商業銀行既未按照符合風險承受能力的適應性原則設計理財產品,也沒有形成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和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另外,部分商業銀行在銷售其他金融機構投資產品的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所產品的風險處置能力,既使投資者面臨較大的風險,又增加了整個市場的不穩定性。
(三)理財產品市場的管理風險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理財人員的私售行為逐漸成為市場監管中應該重點關注的內容。以2011年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理財產品違約案為例,該行前副行長郭某向多位中信銀行客戶銷售名義上的“理財產品”數千萬元,承諾以超過銀行同期利率數十倍的高額回報,再將吸納的資金通過高利貸方式發放,所謂的“理財合同”不過是郭某以公司的名義炮制的高利貸協議。但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資金運作缺乏對借款企業實力考察的風險控制,導致資金鏈最終斷裂。
(四)產品宣傳中風險揭示不足部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在宣傳過程中過分強調預期收益率,而既沒有以明顯的文字提示風險,也沒有提供必要的案例說明。2011年華夏銀行違約案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現象。華夏銀行理財經理濮某在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銷售了一款名為“中鼎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計劃”的理財計劃,銷售時并未揭示風險信息,只是一味強調高收益。事實上,該理財產品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客戶可能面臨本金風險、理財收益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等,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收益率可能為零,并可能損失本金。由于投資者與理財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客戶極容易被蒙騙而做出錯誤的決策。
(五)第三方理財產品市場監管不足理財產品市場剛剛起步時,運作模式為商業銀行自發理財產品,即商業銀行通過發放人民幣型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資金流向主要為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固定收益類工具,風險控制較為周全。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第三方理財產品市場日漸興盛。以銀行代銷的第三方信托產品為例,信托公司為資金需求方建立相應的信托計劃,同時借助于商業銀行的銷售網絡和代銷平臺進行融資。而商業銀行對于第三方代銷的理財產品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只收取中介費,出現違約也并不影響收益??梢娿y行將代銷的理財產品風險完全轉嫁于第三方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這種制度使得商業銀行在第三方理財業務的控制上更為松散,漏洞重重。
三、對理財產品市場各方的建議
(一)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控制首先,要完善風險評估流程,一方面是對資金需求者及理財產品本身的審核,另一方面是對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雙管齊下才能降低整個產品的風險;其次,完善內部激勵機制,完善從業人員評價監督機制,不應將理財人員的評估直接與銷售業績掛鉤,而忽視了業務的合法合規。同時,銀行應建立強制信息披露機制。在產品存續期間,銀行應向客戶充分揭示理財資金的具體投資去向等相關信息,一旦資金出現問題,通過理財銷售人員第一時間通知客戶,幫助其盡快做出理智的決策。
(二)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道德風險問題,立法從嚴才能根除風險隱患。另外,代銷業務違約風險事件頻發,其根本原因在于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業務幫助銀行穩賺不賠,銀行作為中介方不需承擔任何風險及連帶責任。因此,監管部門可以將銀行的責任納入考慮范圍,明確銀行責任,使銀行的風險成本增加,才能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
(三)投資者應提高風險意識對于市場上林林總總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切不可聽信銷售人員的高收益承諾而忽視風險,尤其是銀行代銷的第三方理財產品更應該謹慎對待。作為金融市場上不可或缺的力量,投資者應掌握相關金融知識,了解相關行業及行情,只有理性地投資才能不輕易落入“收益圈套”。
作者:辛姝怡 劉啟 單位:大連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