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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研究基于2015年北京市二孩政策對女性權益潛在影響的調查數據,對職業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研究發現,僅有42.8%的職業女性具有二孩生育意愿,26.4%的職業女性明確表示不愿生育第二個孩子,還有30.8%的職業女性表示還沒想好;受教育程度、戶籍、獨生子女狀況、單位性質、社會地位認知、二孩政策影響認知以及工作家庭擔憂等均對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產生顯著影響。
關鍵詞: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二孩政策;多元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和文獻綜述為保障人口發展與經濟發展相平衡,經過長期的理論和實踐探索,我國于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和2015年十八屆五中全會,先后決定實施“單獨二孩政策(即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和“全面二孩政策(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兩次生育政策調整是在全面審視我國當前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所做的一項重大決策。對于緩解獨生子女家庭面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完善勞動力結構以及減輕社會養老負擔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自二孩政策放開以來,學術界對該政策可能產生影響高度關注,其中的焦點之一就是討論職業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生育政策調整的最直接利益相關者是女性,尤其是處于職場中的育齡期女性,隨著女性思想的解放,職業女性不僅是家庭生育決策的重要參與者和生育行為的直接承擔者,同時也是社會物質再生產的勞動者,在有限的時間和精力下,生育帶給女性“工作—家庭”之間的沖突必然引起女性生育意愿的變化。因此,在全面放開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本研究從職業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響因素出發,從不同視角尋找相關政策的完善方向,以期實現女性發展和我國生育政策調整預期的雙重目標。近年來,關于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響因素的問題在理論和學術界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生育政策與生育意愿的關系方面,相關研究指出,生育政策調整有賴于生育意愿的變化,生育意愿的變遷也有賴于生育政策的引導和約束
(賈志科等,2018)[1],生育政策的調整對人們的生育意愿具有一定的導向作用,但政策不確定性可能導致生育意愿產生逆向變化(張原等,2015)[2]。在生育意愿的影響因素方面,一是經濟因素,一項關于上海市夫妻匹配調查結果顯示,丈夫的經濟收入狀況會影響到妻子的生育意愿,如果丈夫的經濟收入高于妻子,則家庭中的二孩生育意愿就會較高(卿石松等,2015)[3],在實施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部分人群“想生卻不敢生”的思想與其在經濟生活壓力較大有關(朱奕蒙等,2015)[4]。二是女性權益保障因素,有研究指出女性生育的家務分擔、維護女性定期體檢,休產假和哺乳假等相關權益的保障情況是其生育意愿的關鍵(程雅馨等,2018)[5],也有研究指出女性社會保障的不完善是影響其生育意愿的最根本原因,導致女性不敢生(江蘇芬,2017)[6]。三是生育觀念等主觀因素,生育意愿是人們對生育行為的主觀態度和看法,是生育觀念和生育文化的直接體現(陳蓉等,2011)[7],生育觀念是影響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宋亞旭,2017)[8],生育態度(如性別偏好、夫妻感情等)、主觀規范(即是否考慮與周邊婦女生育孩子數量相比)等影響女性的生育意愿(茅倬彥等,2013)[9]。四是個體特征因素,年齡、結婚年齡、受教育程度、勞動參與、戶籍、經濟狀況、職業性質等會影響生育意愿(陳衛等,2011)[10],在眾多影響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家庭機構及財產狀況等因素共同影響著初育年齡意愿、生育性別意愿和生育子女數量意愿等(張建武等,2013)[11]。目前的研究成果表明,近年來學術界對二孩生育意愿的相關研究正在一步步深化,經濟因素、女性權益保障因素、性別觀念等主觀因素、個體特征因素等均是影響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雖然不同的研究對上述影響生育意愿的因素都進行了論證,部分研究結論一致,但也有部分結論存在沖突,這可能是來自不同地域、不同發展階段的女性特征差異或者是女性群體內部的異質性。這些研究成果主要來源于理論推理,對實證驗證不夠扎實;也較少從生育政策調整的角度考慮。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礎上,從主客觀視角出發,系統分析職業女性生育意愿及其影響因素,進而為促進生育政策調整目標的實現,更好地保護女性相關權益提供借鑒。
二、數據來源、變量定義和研究方法
(一)數據來源本文的數據來源于2015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和北京市婦聯合作進行的關于二孩政策對女性權益潛在影響的調查,調查對象以職業女性為主,盡可能廣泛地包含所有就業狀態、單位性質的女性人群。累計發放問卷1025份,共計回收問卷1003份。
(二)變量定義本文以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問卷中體現為“如果您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您是否會生育二孩?”)為因變量,答案有“會”、“沒想好”、“不會”三個選項。如果調查對象選擇“會”則賦值為1,選擇“沒想好”賦值為2,選擇“不會”賦值為0。
(三)研究方法文章利用北京市調查數據,對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及其影響因素進行研究。一方面,通過交叉列聯表分析,對北京市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基本情況及其人群特征進行直觀了解;另一方面,根據自變量的屬性,選擇SPSS23.0中的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方法分析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影響因素的具體情況。
三、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及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一)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描述性分析從總體上看,在北京市職業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中,有42.8%的女性表示愿意選擇生育二孩,26.4%的女性明確表示不會生育第二個孩子,另外還有30.8%的女性表示還沒想好。事實上,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之后,北京市符合條件的家庭二孩生育意愿并不強烈,2015年當年符合條件的申請率低于10%[12]。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的兩年間,雖然無數據顯示出生人口中的二孩數量,但從出生人口總量看,生育政策調整后都沒有立即出現人口顯著增加的狀況。可見,無論“單獨二孩”政策還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微觀調查和客觀統計的數據都顯示,北京市女性二孩生育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都不高。通過對數據交叉分析(見表2),在職業女性的個人自身狀況方面,受教育程度對女性生育意愿的影響較為顯著,其中初中及以下職業女性愿意生育二孩的比例是55.8%,高于大專、本科及以上的職業女性,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相對越低,這可能與女性自我實現需求有關,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對實現自身社會價值的追求比較強烈,這種追求需要通過工作和職場來實現,但生育會對其職業發展產生阻滯;同時,單位性質也顯著影響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的女性生育意愿是42.2%,高于國企、私企或個體的女性職工,而且私企或個體單位的職業女性明確表示“不會”生育第二個孩子得比例最高,為36.7%;戶籍對職業女性生育意愿影響也十分顯著,58.6%的農業戶籍女性表示愿意生育第二個孩子,比非農戶籍高近20個百分點;從調查對象是否為獨生子女來看,非獨生子女明確表示不會生育二孩的比例要高于獨生子女,說明獨生子女潛在的二孩生育意愿相對較高。在政策影響認知方面,調查對象關于二孩政策對工作和家庭的影響認知,都顯著影響女性的生育意愿。在二孩政策對勞動就業影響的認知層面,認為二孩政策實施對勞動就業“沒影響”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達到48.4%,比認為二孩政策實施“使女性就業更嚴峻”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高出10個百分點,即擔心生育會使女性就業更嚴峻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相對較弱,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生育對女性就業保障情況是影響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果改善女性就業環境、重視女性就業權益的保障可能會提高職業女性的二孩生育意愿;從二孩政策對家庭方面的影響認知看,認為二孩政策“有助于家庭穩定”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是57.8%,認為二孩政策會“加劇家庭矛盾”的女性生育意愿只有29.8%,兩者相差28個百分點,同時認為二孩政策會“加劇家庭矛盾”的職業女性明確表示“不會”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比例達到40.1%。這說明,生育政策調整后,職業女性對家庭矛盾的擔憂顯著阻礙了她們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意愿。在社會地位認知方面,調查對象關于男女兩性社會地位的認知是影響職業女性生育行為的重要因素,認為兩性社會地位“男女差不多”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47.6%)大大高于認為“男性社會地位更高”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38.6%),表明男女平等的兩性社會地位有助于促進女性的生育意愿。在工作家庭擔憂方面,職業女性的對工作、家庭方面的各種擔心也會對生育意愿產生比較顯著的影響,“擔心家務勞動加倍”、“擔心就業難度加大”、“擔心孩子3歲前無人照顧”等一系列擔心的存在,均使得調查對象的二孩生育意愿大大低于沒有這些擔憂的群體,也就是說,受角色沖突的影響,女性工作和家庭的沖突及各種擔憂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生育意愿的選擇。
(二)北京市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本文選擇SPSS23.0中的MultinomialLogistic模型進行分析,回歸結果見表3,其中B值指的是回歸系數,S.E.是標準誤,Wald為卡方值,Sig.值是顯著性水平,Exp(B)表示回歸系數的自然指數值。值得說明的是,本文選取的是無序多分類Logistic回歸分析,參照系為不會生育二孩,由于沒想好這個選項本身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回歸結果中沒有顯示“沒想好”是否愿意生育二孩的具體情況,僅對調查對象選擇愿意生育二孩(選項為“會”)的影響因素進行考察。第一,在個人自身狀況方面,單位性質、戶籍、是否是獨生子女對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產生顯著影響,而受教育程度對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在單位性質方面,相對于私企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機關事業單位的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是私企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女性的1.726倍,可能是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穩定性相對較好,對女性生育的容忍度較高,所以二孩生育意愿較強烈。在戶籍方面,相對于非農戶籍的女性,農業戶籍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是非農戶籍的1.927倍,這表明具有農業戶籍的女性更傾向于生育二孩,這可能是由于農業戶籍傳統的“多子多福”的觀念相對較高,也可能是由于農業戶籍大多從事的是靈活性就業工作,生育對就業的影響相對較低。在獨生子女方面,獨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意愿是非獨生子女的1.883倍,即獨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意愿相對更加強烈,這可能是由于獨生子女對童年的孤獨感或成年后的贍養壓力具有深刻的認知,從而使得其更傾向于生育二孩。第二,在政策影響的認知方面,回歸結果顯示,相對于認為二孩政策實施后會使女性就業更加嚴峻的調查對象而言,那些認為二孩政策可能會讓整個社會“更重視女性就業權益保障”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相對更高,是認為二孩政策實施會“使女性就業更加嚴峻”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2.144倍,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女性生育后的就業權益保障是決定著其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同樣,在關于二孩政策對職業女性家庭穩定性影響的認知方面,相對于認為二孩政策會加劇家庭矛盾的調查對象而言,認為二孩政策對家庭穩定沒有影響或有助于家庭穩定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大大提高,分別是認為二孩政策會加劇家庭矛盾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1.785倍和3.683倍,這說明生育后家庭保障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女性生育意愿的選擇。第三,在社會地位認知方面,回歸結果顯示對男女兩性的社會地位認知對職業女性生育意愿選擇的影響并不顯著,但從回歸的B值和Exp(B)值來看,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認為男女社會地位差不多的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要大大高于那些認為男女不平等的群體,即男女平等的社會地位構建可以有效提高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第四,在生育引起的女性工作和家庭擔憂方面,回歸結果顯示,擔心生育會導致家務勞動加倍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要大大低于沒有這種擔憂的女性,僅為其60.4%,與此同時,盡管工作家庭的其他方面擔憂,諸如“擔心就業難度加大”“擔心產假時間短”“擔心孩子無人照顧”等因素在統計意義上對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響不顯著,但B值均為負值,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有以上擔心的職業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相對更低。
四、結論與討論
(一)個人自身狀況會對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產生影響綜合描述性統計分析和回歸結果來看,受教育程度、戶籍、獨生子女情況等對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均產生顯著影響。具體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職業女性生育意愿相對越低,這可能是由于受教育程度高的職業女性往往更傾向于通過發揮人力資本價值獲得職業的晉升,而生育則會對其職業發展產生阻滯,進而影響其生育意愿。同時,農業戶籍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高于非農戶籍的職業女性,這可能與一定的生育思維定勢有關。我國生育政策一直處于不斷探索、調整和完善的過程中,受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以獨生子女為主要特征的計劃生育政策在不少農村、少數民族地區嚴格執行,因此農村地區仍然是生育二孩的主流力量,城鎮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并沒有因政策調整而顯著提高。此外,作為獨生子女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要遠高于非獨生子女,這可能是由于獨生子女更能清楚地感知其面臨的各種風險和隱患,更傾向于通過二孩生育來化解這些風險。
(二)不同單位性質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存在顯著差異從實證結果來看,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高于國企、私企或個體的職業女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受我國政治體制和組織單位規范性的約束,機關事業單位在用工規范性、對職業女性生育的容忍度相對較高,而企業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為保證女性生育期間經營的持續性,往往會安排其他人員代替相應的崗位,從而可能影響女性就業的穩定性。這表明單位用工規范性越好,給予女職工關愛的措施越到位,則女職工生育二孩的意愿越高。
(三)工作家庭擔憂顯著影響了職業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研究發現職業女性對工作和家庭的擔憂會影響其二孩生育意愿。具體而言,當職業女性擔心生育會使女性家務勞動增加、就業難度加大、擔心產假時間短、孩子無人照顧等情況時,生育意愿會明顯降低。這可以從以下角度解釋,從職業女性整個職業發展的生命周期來看,生育的最佳時期往往也是職業晉升的黃金期,女性生育過程和幼兒照料都需要女性投入很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進而對工作所需的時間和精力造成擠壓,產生就業和生育的沖突。
(四)社會地位認知也是影響職業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社會地位認知是個人對于男女性別社會地位的一種主觀感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男女平等的現實情況。數據顯示,認為男女社會地位差不多的職業女性的生育意愿要大大高于那些認為男女不平等的情況,即男女平等的社會地位往往可以為女性生育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進而提高其生育意愿。從現實生活看,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性別平等社會政策、文化的引導,女性對自身價值的定位早已沖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越來越多的女性通過參與社會勞動實現自身價值,但因男女生理差異,女性在社會勞動中需要更多的照顧而容易受到排斥,傳統的性別不平等觀念依然存在,限制了女性的自我選擇及其社會價值的實現。
事實上,生育不僅僅是女性或者家庭女性責任,而是整個社會發展的責任,需要社會全體成員重視并給與支持,多途徑緩解職業女性在工作、家庭照料方面的擔憂,共同努力推動國家生育政策調整目標的實現。
第一,完善相關政策,強化女性職場權益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是平等權和勞動權的具體化和體現,落實婦女平等就業權就要消除各種形式(顯性和隱性)的就業歧視,這是關系到女性尊嚴和價值的重要問題。針對企業類女性生育意愿低,可能是由于生育而產生的工作擔憂問題,要切實提高所有用人單位的用工規范,一方面可以考慮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降低用人單位因女職工生育而增加的生育成本,激發各類用人單位要樹立生育責任社會共擔的意識,鼓勵切實延長產假[13];另一方面也要應借鑒國際經驗,積極開展反就業歧視立法研究,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法案,更好地保護婦女權益。
第二,重視幼兒托育服務,多途徑緩解女性照料擔憂。針對職業女性在孩子照料的擔憂,一要盡快研究幼兒托育服務的體系規劃,探索普惠性的幼兒托育方案;二要繼續挖掘現有幼兒園潛力,擴大學前教育資源,通過財政支持的方式,拓寬辦園渠道,鼓勵社會力量辦園,減輕職場母親的養育擔憂;三要注重發揮社區的托管、學前教育承載力量,繼續推進社區兒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四是為更好地促進女性工作與家庭的平衡,促進家庭內部和諧,家庭成員也要主動分擔女性的育幼責任,幫助女性緩解多重角色的沖突。
第三,重視引領作用,推動性別平等宣傳和行動計劃。性別平等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識,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繼續倡導和宣傳女性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使男女兩性平等地享有發展的權利、機會和資源,平等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反對任何形式的性別偏見和歧視。通過有效的宣傳途徑,擴大宣傳面,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女性,形成愛護女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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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