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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隨著刑訴法、民訴法的修訂,“電子數據”以法定證據的身份正式登上我國司法舞臺,在司法審判中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學界大多數眼光主要聚焦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問題的探討中,作為證據“三性”之一的關聯性一直遭受冷漠,司法實踐中應加強對電子數據的關聯性,特別是電子數據載體關聯性的重視。
關鍵詞:電子數據;雙聯性;電子數據載體關聯性
一、電子數據關聯性在認定過程中被忽略的現實狀況
當前我國處于電子數據運用的低水平階段,理論界普遍給電子數據的特性貼上了易破壞性和不穩定性的標簽,因此,在證據認定、質證過程中,訴訟雙方通常都更傾向于在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上下足文章繼而否定該證據,往往都忽略了從電子數據的關聯性下手,但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異議針對的是什么、依據的理由是什么卻語焉不詳,只是一味地“真實性有異議”導致質證過程并非完全有理有據。
二、電子數據證明力認定具有區別于傳統證據形式的特殊規則
(一)電子數據證明力認定過程中具有鮮明的雙聯性特征傳統證據自身就是客觀存在的,故通常僅需要考慮其信息或內容與待證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而電子數據無形的事實信息需要有形的載體借以存儲,故電子數據是內容與載體的有機統一。一方面內容關聯性要求電子數據所包含數據信息與待證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另一方面載體關聯性要求電子數據的信息載體同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聯性,即電子數據的關聯性體現為獨特的雙聯性。內容關聯性同傳統證據一致,是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及其審判、生活經驗來證明訴訟參與人主張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電子數據作為一個物質載體,本身是否被刪改、偽造這一個根本問題難以確認,其自身載體和本質問題無法得到解決,更妄言其所欲呈現的事實情形。
(二)對電子數據雙重關聯性法律認定的視角選擇電子數據本身客觀性及對案件現實呈現的關聯性導致在實際案件中無法避免的先行論證其對本案具有關聯性。從證據層面而言,欲被采納須從電子證據本身與案件的關聯性入手,進一步論證所呈現內容與本案關聯性。換言之,作為訴訟相對方在訴訟攻防策略中具有足夠的空間和余地進行防守。法庭在審判過程中要通過確認電子數據信息載體的關聯性,才能將物理、虛擬這兩個空間的案件事實關聯起來,這種關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身份關聯性。這要求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電子賬號諸如微信號、QQ號、電子郵箱等屬于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所有或所用,即首先排除電子數據本身的產生和呈現與本案件待證事實和人物不存在客觀聯系的風險;另一方面仍需證明電子數據產生的原因系當事人所為或指向待證事實或人物。其二,行為關聯性。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無實施影響案件裁判的相關行為,這些行為將成為認定法律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的關鍵因素。其三,介質關聯性。承載電子數據的物是電子介質,需要確認有關電子介質是否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所有或所用等電子介質同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關系。其四,時間關聯性。虛擬空間的時間通常就是機器時間,時間關聯性即確定機器時間同物理時間是否一致。通常情況,電子數據作為一種物質形式的留痕,其本身不會自然產生。只有人為的操作導致電子數據留痕,這就決定了人為操作與電子數據本身從理論上具有同時性。若不滿足此基本要求,難以證明其內在關聯性。
三、結語
目前我國對電子數據的法律認定問題較為基礎,現行法律體系框架的規范,僅對電子數據的證據形式予以肯定,進步意義更多體現為肯定了“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至于電子數據應當滿足何種規范或者具備何種特殊性的特征均未明確。電子數據的特殊性既然已經是一個無法避免的話題,對其采納標準的過寬要求本質上不利于電子數據的廣泛采納和合法排除,不利于還原案件真實。電子數據由于其現代化、專業化、技術化的產生背景,對其真實性、完整性的鑒定一般都需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判斷,法官可以通過借助其他專業人民或司法鑒定等方式回避直面回答,而關聯性是法官必須正面回答的法律問題。相較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主要是科學、技術層面的問題,故對電子數據真實性質疑的訴訟成本相較于電子數據關聯性實屬很高,訴訟雙方過于關注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而忽略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并非一個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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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曉佩 單位:上海海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