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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出版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責任。對于侵害出版權并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還應該承擔行政責任。《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對于侵害專有出版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6、37條也有相關規定
3、刑事責任。侵害出版權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害專有出版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保護出版權的舉措
雖然法律、法規對侵害出版權的行為作出了各種處罰性規定,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法犯罪行為,但要從根本上消除這種違法犯罪行為,還應該多管齊下,管理與疏通結合。
1、加大打擊盜版力度,嚴懲危害出版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執法部門不能搞運動式清查,要將打擊盜版日常化和規范化,把打擊盜版與平時的管理監督工作結合起來。
2、加強對印刷企業的監管,從源頭堵住盜版。國家應對違規非法印刷進行嚴格管制,從源頭上阻止盜版書籍的印刷和流入市場。對于沒有按照出版管理要求擅自印制盜版書(音像)的印刷制作單位,給以較重的懲罰性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觸犯刑法的,予以刑事制裁。
3、加強對網絡平臺的監管,也是打擊盜版的必要措施之一。國家有關部門除了處理盜版的投訴之外,還要主動出擊,加大網絡平臺的日常監管和治理,使盜版無處藏身。
4、出版單位除了自衛,還要做好防盜版的工作,使其難于盜版或使讀者易于識別盜版。有的出版單位事先采取一些措施,預防盜版,比如在書中設置防偽標記或者增設增值服務,有的還申請商標保護。出版單位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圖書,事先采取不同的辦法預防盜版。
從根本上杜絕盜版,提高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尤為重要。國家在加大盜版打擊力度的同時,還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提高法律意識,改變消費盜版圖書(音像)的習慣。同時對銷售以及購買明知是盜版書(音像)的人也要處以相應的懲罰。對舉報盜版的人給予一定的獎勵,鼓勵公民檢舉盜版行為,使盜版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這樣盜版行為才有可能得到根本遏制。
作者:劉秀麗單位: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