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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本數據的交叉分析
(一)在戶外扔垃圾是否分類的行為,每次都是的:南亞有3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11.54%,韓國為0名學生,所占比例為0%,中亞有4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14.29%,中國為0人,所占比例為0;經常分類的:南亞有8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30.77%,韓國為8人,占韓國總人數的47.06%,中亞為6名學生,占總亞總人數的的21.43%,中國為5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16.67%;偶爾分類的:南亞為8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30.77%,韓國為4人,占韓國總人數的23.53%,中亞為14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50.00%,中國為18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60.00%;從不分類的:南亞為7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26.96%,韓國為5名學生,占韓國總人數的23.53%,中亞為4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14.29%,中國為7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23.33%。綜上所述,日韓學生和南亞學生的垃圾分類的實際執行力較強,有較高的環保意識,經常對垃圾進行分類的人數比例較高,而中亞和中國學生的垃圾分類執行力相對較弱,對垃圾進行偶爾分類的人數比例較高。
(二)沒有對垃圾進行分類原因,由于時間匆忙:南亞為8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30.77%,日韓為1名學生,占日韓總人數的5.90%,中亞為11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39.29%,中國為2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6.70%;不知道如何分類:南亞為8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30.77%,日韓為7名學生占日韓總人數的41.18%,中亞為6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21.43%,中國為16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的53.33%;環保意識差:南亞為7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26.92%,日韓為6名學生,占日韓總人數的35.29%,中亞為10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35.71%,中國為8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的26.67%,與自身利益無關:南亞為3名學生,占南亞總人數的11.54%,日韓為3名學生,占日韓總人數的17.65%,中亞為2名學生,占中亞總人數的7.10%,中國為4名學生,占中國總人數的13.33%。綜上所述,日韓學生和中國學生沒有對垃圾分類的原因選擇不知道如何分類占到多數,而中亞學生則是因為時間匆忙而沒有分類的居多數,巧合的是,南亞學生則是不知道如何分類和時間匆忙同等比例的占到多數。
(三)蘭州垃圾分類的問題經調查我們發現,經濟水平較高的亞洲地區,比如日韓地區的學生環境意識整體較強,在對垃圾進行分類問題上,做的也相對較好,較多能夠自覺的對垃圾進行分類,另外,我們也發現南亞地區的部分受調查學生對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非常明確,在戶外扔垃圾時能夠做到每次對垃圾都進行分類,并且經過此次調查后今后一定能做到對垃圾進行分類,這樣的調查結果跟其他3個亞洲地區的學生有較大差異,我們推測這可能跟教育環境、調查人數和個別學生的素質有關系。
二、解決垃圾分類問題的法律法規
首先,我國的環境法規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要想解決垃圾分類意識首先必須要建立完善的法規,具體就是加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管理條例》,只有具備了較完備的法律體系,解決垃圾分類意識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這也是基本的前提和基礎。其次,環境法應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裁,對于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上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加大制裁力度,才能使違法者增加違法成本,從而起到威懾作用。
再次,建立有效的垃圾回收制度,對垃圾合理分類,增加可回收垃圾的回收率,對于不可回收垃圾盡量減少其對自然的危害,可回收垃圾根據不同的利用價值進行回收利用,從而達到物盡其用;我國目前的回收體制不能很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我國應當建立垃圾回收部門或回收公司。最后,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垃圾分類意識。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使使人們意識到垃圾分類的意義和好處,從而增強人們的垃圾分類意識,政府也要通過各項政策來鼓勵人們積極對垃圾進行分類,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
作者:賈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