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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安全的由來
生態安全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自然生態的安全,其包括地震、海嘯等;第二種是生態系統的安全,有海洋、森林、濕地和微觀系統四個部分;第三種是國家生態的安全,有八大組成部分。實際上生態安全是對社會安全的繼承和發展,讓人類從其他角度來思考社會和交易安全,使人們能夠在三種安全的交融下迎接社會的挑戰。生態安全是社會安全的基礎,只是對社會安全進行了進一步的拓展。[2]在社會發展的今天,生態安全漸漸成為決定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生態安全強調與人的生活有密切相關,也強調系統的安全,更強調用法律來保護生態安全,將生態安全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因此,生態安全在某種程度上應受到法律保護。這涵蓋了生態安全的兩層含義。第一,生態安全是其自身和人類環境的可持續的一種狀態;第二,生態安全是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意義。生態安全的由來表明人民對生態安全賦予法律保護的期盼,生態安全的發展表明人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急需提高。目前,我國環境問題還是非常糟糕,環境惡化日益突出。如今,脆弱的地球環境已經經不起人們的折騰了,所以,人們要提高自己保護環境的意識,政府也出臺了不少相關保護政策。
二、法律意義上的生態安全
當前,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法律自身也要通過一定的改革來滿足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人與自然對于生態安全,人與自然是其起點,生態安全突出人與自然的聯系,強調自然安全、社會安全是一個統一的整體。總的來說,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保護生態安全的根本,生態安全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受法律保護的對象。生態安全表明的是人類生活環境的必備狀態。從生態系統可以看出,社會存在和發展離不開生態安全。[3]它是人類活動、生活的首要問題,因此是全球人類的最終安全。生態安全強調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需要我們同自然和諧相處。在生態安全中所謂的人并不是現實中單個的人而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其代表的是一種主體。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它們是以生態安全為基礎、以利益為次要的理性的人。
(二)社會技術社會技術是生態安全的一種媒介,它是一種利用傳統法的技術來對社會進行的改革。傳統法具有一定的弊端,我們需要在一些法律之間找到一種所謂的平衡,從而達到合適的目的利益。對于環境法,如果從片面上很難找到那種理想的狀態。為了找到環境法的合適、理想的狀態,就需要通過查閱與環境相關的一些材料,無論是對自然還是社會領域,都要進行研究。因此,我們運用有關的技術來形成環境法律的一些制度,可以形成確定的安全觀念,有效的保證生態價值,使之有別具一格的特征。最終我們在與改善環境法律制度體系,使之能完美的適合我們國家的社會、環境和經濟。[4]同時,我們要吸取一些新興的技術,推成出新,不斷創造適合我國的社會技術,構成完善的生態安全秩序,對生態安全的深化具有支撐作用。
(三)環境權利生態安全得以實踐,環境權利必不可少,通過一些新型的權利義務機制來實現。人類生活環境的必備狀態是生態安全的重要要義,而環境權利是人有享受舒適生態環境的待遇。因此,環境權利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它既能有效的避免生態安全的虛無,又能為建設生態安全的制度奠定了基礎。
三、環境法的反思
生態安全不僅要對傳統部門進行改革,還要考慮其法律核心。老實來說,實現生態安全要有合理地掌握法律含義,建構環境法的觀念與制度。
(一)生態安全的反思人類對生態安全的認識中,經歷了一系列的辯證過程,在環境法的審查中,更需要進行全面的檢查不足之處,建立新的生態安全觀念,即將人帶入生態系統中,提出生態安全是人與自然兩者之間的安全,它們是一個整體,這進一步展示了傳統部門法安全觀念的重要性,面對生態安全問題存在的挑戰,我們可以從哲學方面探索,并以此擴展傳統法哲學領域,促進法哲學的改革。[5]我國在高風險的背景下,更需要在哲學方面來反思環境法安全觀念。所以,生態安全不僅僅是概念出新,它更需要落實科學發展觀。生態安全致使我們對價值和立法的思考,如何通過創新來保障生態的安全,實現生態文明建設。
(二)生態化變革隨著社會的發展,環境法的目的是用某些特定的法律手段來降低風險增加社會安全。可以看出,環境法已經不再是交易和社會安全,而是人們從生態系統中獲得的利益。因此,環境法面臨著變革。從法的概念上來講,環境法需以可持續發展為新理念,在哲學的背景下進行一代向二代更替。新的環境法不僅要保護當前的利益,還要考慮到未來的發展。
(三)制度的回應從經濟學來看,制度即可指具體的一些制度安排,也指社會中各種制度的綜合。我們這所謂的制度的回應指許多環境法的規章制度組成的制度體系的回應,當然也指具體環境法制度的反響。1.一體化制度體系一體化制度體系包括規則、法律、政策,我們需要保持可持續發展。要求從源頭防護,把保護環境意識穿插于各個環節,提高發展能力。建立與俄羅斯相似的法律體系,以生態安全為前提,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此外,由于系統的復雜和不穩定性,法律漸漸改變了生態系統。由此,法律人從原先理想的,喜歡的規則管理到新的認知,適應的機制,法律通過新的調整辦法解決了管理問題。因此,可以重新考慮規則在生態安全上的功效保證,實現對生態安全的系統化保障。2.一體化的框架體系聯動框架體系有立法、司法和執法,在生態法律方面,我國在很多領域并沒有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因此,因促進環保立法,在環境保護中建立一些基本理念,落實主體功能區的布置、生態功能區的布置,在源頭上保證生態安全。從生態執法方面我們可以看出,應該擴大處罰力度,加強政府對生態安全保護的責任,督視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從環境司法上可以看出,盡管我國一些法律建立了公益訴訟的制度,但卻在各個方面存在限制。因此,在我國法律的修訂中,對一些環境破壞問題,公民和一些非政府人員有權利對環境問題提出訴訟。由安全觀念的歷史變遷的過程中,在不同的部門法下,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我們可以看出,這種思想觀念的轉變的意義,并不是簡單的轉換概念或者對理論的假設,而在于對思考角度的轉變和對現實中問題的關注。
四、結語
生態安全正在慢慢調節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法的重要價值。由環境法可知,生態安全已超過了交易與社會安全,成為法律安全秩序法基礎。毫無疑問,在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包含有生態安全和環境安全建設,兩者互相聯系密不可分。環境法中有生態安全,提高了人們對生態安全的理解,加速改變了安全觀念的轉變,而生態安全的發展又反過來作用于環境法,促進了環境法的進一步完善。
作者:孔奕博 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