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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建筑噪聲來源于多方面,也是多類別、錯綜復雜的,主要來源于:土石方移動、打樁、結構澆筑、裝修4個施工階段。產生噪聲的主要機械設備為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各種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電鋸、吊車、升降機等不同性能的動力機械。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環境;機械設備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禁止夜間(22:00~6:00)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建筑施工夜間作業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問題的復函》(環發[1998]10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和第六條之規定,對“特殊生產工藝”“特殊需要”作出了解釋:①某種建筑施工作業是否屬于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夜間連續作業,應由施工單位提出,報環保部門認定。②某種建筑施工是否屬于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特殊需要”,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作為判斷依據。③有權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證明的“有關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授權的主管部門。政府授權出具證明的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是指行業主管部門———住建部門,而噪聲法規定的有處罰權的是公安或環境保護部門,部門之間信息不互享,造成執法成本浪費。
1工地夜間施工執法現狀
現階段,一方面是工地夜間施工噪聲的執法環境較差,執法人員在對違規工地檢查時都面臨不同程度的“軟”抵抗,有的說工地負責人不在;有的暫時停工,執法人員一走就復工;有的甚至拒不配合,蠻橫對待執法人員的執法。另外一方面是在拆遷和地基清理階段,由于時間短,且多是個人組織,無固定主體,環保部門又無強制措施,導致執法短板。工地管理是一項復雜工作,建筑施工中某些環節必須不停歇操作,時間上的連續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罰則從第四十八條到第六十條都是規定政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罰款或并處罰款,但無處罰限額,造成執法手段不適用、管理手段乏力的局面,基層在管理中主要以約談教育為主,收效甚微,相關施工單位雖在需要連續施工前以書面文件上報相關管理部門,但群眾投訴仍居高不下。
2工地夜間施工原因分析
2.1經濟利益驅使,執法力量薄弱
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通過民工加班加點來縮短工期,節約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市對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只有環保部門,而基層環保部門受編制、人員的限制,且環保法又未賦予環保部門強制措施。
2.2處罰措施模糊
有些施工單位由于工藝流程安排不合理,工期調整不得當,導致施工企業必須夜間施工。《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違法夜間施工的處罰措施只是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但該法沒有規定罰款的數額。
2.3建筑施工工藝要求
混凝土澆筑施工必須要一次澆搗完成,不能間斷施工,一般1次澆筑至少需20h以上,若中間斷開施工,增加成本不說,還將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為建筑物留下安全隱患;有些工序是需要連續施工的,到了下一個工序不管是白天還是晚上,必須繼續,不然容易出事故,比如鉆孔灌注樁,成孔之后最多2~3h就得澆筑,不然就會沉渣過多甚至有塌孔可能,所以什么時候成孔什么時候就得灌,不分白天黑夜;比如大體積混凝土、薄板大面積混凝土、接縫、懸澆合攏段等混凝土澆筑,必須在夜間進行,這個是因為混凝土性能要求在幾個小時內初凝,如果養護期開始經歷低溫,輕則強度不夠重則開裂,嚴重影響質量,所以必須在1d當中氣溫較低的時候施工。
2.4配合部門管理要求
為交通安全及百姓生活考慮,道路管理部門要求運輸混凝土的砼車和渣土車作為工程車輛限時段進入城區,只能分別在白天和夜間(晚22:00-晨6:00)進入;施工單位為了避免承擔高額超期違約責任,或是為了配合開發商為盡早取得預售證,夜間施工就是一個最簡單的選擇。
3地夜間施工管理對策
工地夜間施工問題已成為市民投訴的熱點、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環保執法工作的難點。為還廣大市民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各執法部門應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采取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遏制夜間施工噪聲擾民這一“頑疾”。
3.1領導重視,精心部署
針對噪聲污染這一熱點、難點問題,環保部門要真正形成“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案件承辦人員具體抓的良好格局,對噪聲污染源進行認真調查,對存在噪音污染隱患的在建工地進行及時告知。
3.2建立檔案,長效管理
環保部門要早部署、早安排、早介入,主要對存在夜間施工的工地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入冊,尤其將已經立案查處的單位進行歸類建檔,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對一些違章現象頻繁、違章情況嚴重的單位列入重點整改單位,以“先教育后處罰”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環保部門在以后實際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長效管理機制。
3.3加大宣傳教育,強化市民法律意識
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嚴格控制噪聲污染的通知,提高市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意識,并借助社會輿論支持公眾參與環境噪聲污染整治工作。二是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環保部門要確保投訴熱線暢通,認真處理市民對噪聲污染的舉報。
3.4環保部門應加強工地夜間施工的環境監管
環保部門應明確要求各建筑施工單位自覺守法作業,文明施工,自覺遵守下列規定:一是在市區內進行施工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到所在轄區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報手續,自覺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二是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在規定夜間時限內進行連續作業,同時必須在連續作業前公告附近居民。三是對違反排污申報、夜間擅自施工噪聲擾民和不按規定時限連續作業等違法行為從重進行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3.5加大查處力度
環保部門對“夜間擅自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等違法行為,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整改,除給予警告外,可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與規劃建設部門協調,將施工環境管理納入文明企業評選及施工企業資質認定的項目,并重視項目“環評”作用,把噪聲治理措施作為“環評”審批的重要條件。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時,要把噪聲治理作為資質審查的重要條件,并對施工單位產生的噪聲負有連帶責任,確保噪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可以參照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目前缺乏細致可行的管理條例等法律依據,對于超過國家標準的可以處罰,但是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等詳細內容,缺少具體的執行標本,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情況,對噪聲的處理沒有真正的力度,導致環境噪聲有增無減,得不到有效控制。
4處理噪聲污染的建議
建議一:政府出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明確環境噪聲的管理部門、權限,以及產生環境噪聲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以明確夜間施工的處罰額度,提供法律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對噪聲進行管理,操作起來才能執法有據、有力,減少環境噪聲投訴問題,給老百姓一個安靜的休息和生活環境。建議二:施工單位不要與附近居民產生對立,要表示友好姿態,對于工程建設可告知附近居民,協商夜間施工時間。對于一些商業性質的施工,可以嘗試對居民進行相應的補償。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方法和措施降低噪聲污染,保障附近居民有合理的休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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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鵬霄 單位: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