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的法律分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見,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現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作者:唐孝輝 單位:內蒙古民族大學 政法與歷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