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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壞,政府職能在環境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現階段依舊存在眾多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第一,基層政府環保政策及法規執行不到位。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各地方政府都依據本地情況制訂了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但由于國家對地方政府的業績考核是以GDP的增長為主要內容的,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領導人片面的追求經濟增長,而忽視了環境治理工作,對國家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不能很好的執行,直接導致環境治理中政府職能的喪失。第二,政府環境治理的職能分散。我國環境問題主要涉及海洋局、林業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等,一般省級部門能夠做好集中管理環境治理工作,而到了市級、縣級部門,則形成了分散的環境治理管理工作,而且很多環境管理部門身份不明確,受自身利益的驅使,不能在自己的崗位上盡到環境保護的職責。第三,環境監管不到位。現階段的環保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權對環保部門進行管理和干預,這就造成了環保部門獨立管理職能的喪失。地方政府為尋求經濟發展而采取的地方保護主義,使得環境保護部門不得不對經濟效益高但存在嚴重污染的企業采取寬容的態度,這就導致了環境保護部門監管能力的弱化和缺位。第四,環境治理中存在薄弱環節。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我國實施了多年,城市的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已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但國家和地方政府缺乏對農村環境的管理和資金投入,使得農村的環境污染愈發嚴重,影響到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和農民的身心健康。第五,環境治理中缺乏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工作僅僅依靠政府部門的力量是不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它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但現階段各地方政府雖意識到環境污染問題,但為提高業績而片面追求地區經濟增長,為逃避社會公眾、媒體的監督,采取各種手段不讓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治理工作。
2完善政府環境治理職能的對策建議
環境治理中政府職能發揮著巨大作用,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可以有效對環境起到保護作用,同時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政府在環境治理工作中,主要做好幾個方面的事情。
2.1完善科學的環境治理考核體系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時期,國家對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只放在了GDP的增長上,雖然這種考核內容在短期內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各地政府只重視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對自然環境的保護,造成自然資源枯竭、自然環境破壞,這違背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改變這種現象,保障自然環境與經濟增長共同發展,國家要適當修正現行的政績考核體系,加大環境治理的考核內容,并引入環境治理指標,構建一套科學合理的GDP考核體系。同時借鑒外國先進經驗,積極引入綠色經濟發展模式。實行綠色GDP績效考核,除了構建科學、全面、有效的綠色GDP考核指標外,還要把公眾對環境質量滿意度的指標納入進去,以加大社會公眾對政府環境工作的監督。除此之外,還要把政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與環境治理工作相掛鉤,建立政績考核環境問責機制,使其重視經濟發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而積極調動各部門開展環境治理工作。
2.2探索政府環境治理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國家要對政府環境治理職能進行統一整合,對環保部門、水利部門、農業部門、海洋局等與環境相關的各部門的工作進行協調,整合它們的環境管理職能。地方政府要根據國家規定建立一個中心機構統一協調各職能部門的環境治理工作,保障其有序進行。同時還要建立各部門的環境治理目標協作機制,提高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環保意識和行政能力,使各部門在環境治理中互幫互助、共同協作。除此之外,還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執法監督體系,以規范現代政府職責,保證政府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
2.3加強環境治理的監管能力建設國家要加大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監管能力建設,建設過程中要對其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其具有充足的經費建設環境治理監管隊伍和裝備,地方政府要重視各區、縣間的差異,以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強對環境的監管。同時,地方政府要依靠先進的互聯網和數字通信技術,實現環境監察機構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一個綜合污染監控、排污收費、行政處罰等內容的信息系統。加強環境治理的監管能力建設,一是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區縣環境監察機構的作用,投入適當的經費,完善其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二是加大專項設備的投入,滿足其執法工作的硬件條件需求,以提高環境治理執法部門的反應能力和取證能力。對于具有特殊情況的區縣,地方政府要加強執法專項能力建設。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準入標準,做好崗前培訓工作,對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做好重點培養,減少環境治理執法部門中非專業人員的數量。
2.4加強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治理工作伴隨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城市化進程也日益加快。但現階段,農村仍在我國各地普遍并大量存在,這就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農村的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為有效保護和治理農村的耕地、森林、草原、水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政府要制定附有法律效力的環境治理政策和規劃,確保環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時還有加大對生態環境惡化的區縣的重點治理。除此之外,還要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占用農民耕地、森林、草原等生產資源的環境保護設施,給與農民相應的資金補貼,同時提高農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做到政府職能部門和農民共同參與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2.5建立全民參與環境治理的社會行動體系生態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僅僅依靠政府單方面的工作是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的,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其一,政府部門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環境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它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參與,國家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社會公眾對生態環境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國家在制定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劃計劃時,要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在日常的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中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政府還要做好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宣傳教育工作,依靠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其二,積極發展非政府環境組織。非政府環境組織具有穩定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它可以有效集合廣泛的公民個體統一開展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各級政府需要重視非政府環境組織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首先要改善社會團體登記注冊的管理機制。為保障公民結社的權力,政府要放寬其成立的條件,不再限制團體的人員數量和注冊資金,促進非政府環境組織的發展。其次加大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資金投入。一些非政府環境組織存在經費緊張的問題,政府應加大對其的資金投入,在貸款、稅收等方面給與其一定的優惠政策,同時還要尊重非政府環境組織的各類權力,保障其工作上的獨立性。最后政府還要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加強非政府環境組織內部人員的專業培訓,以提高他們的領導能力和環境保護能力,使其在環境保護與治理中充分發揮出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我國在環境治理工作中政府職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現階段政府職能并沒有在環境治理工作中的得到充分發揮,面對環境治理中政府履行職能存在的眾多問題,只有完善科學的環境治理考核體系,探索政府環境治理的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強環境治理的監管能力建設,同時加強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并建立全民參與環境治理的社會行動體系,才能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在環境治理工作的作用,從而實現我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作者:曹振紅 單位:唐山市曹妃甸區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