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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有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分析
(一)現有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分析
自1982年恢復農業保險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保險機構等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進行了許多符合我國國情的有益探索,目前比較集中的經營模式主要有五種:
1.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商業性經營模式。代表:中國人保、中華聯合保險公司近年來在江蘇等地開展生豬、奶牛、三麥、養魚、水稻等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該模式是保險公司在自辦基礎上,將農險業務納入內部單獨核算,爭取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而形成。準商業性是指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活動中得到國家一些政策支持,經營農業保險采用了“以險養險”即以其他保險業務利潤來補貼農險虧損,同時政府給予農戶保費補貼及保險公司營業稅優惠等。
2.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目前,我國已成立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主要有: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這些公司主要經營政策性種養兩業保險、商業性農民短期健康險、意外險等,實行商業性經營和政策性經營相結合,并以此實現“以險養險”。
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代表:黑龍江墾區投入運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該模式最大特征在于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合二為一,不以盈利為目的。但是,由于相互保險公司沒有政府保費補貼,僅靠會員之間籌措的資金抵御風險,一旦大災發生,保險公司將面臨賠付中額高面廣,難以應對的局面。
4.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模式。代表:浙江省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該模式是政府授權當地十家商業保險公司允許其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其中人保財險浙江分公司作為首席承保人,其他保險公司為共保人,其運行特點是“市場運作,政府兜底”。
5.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模式。代表: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從安盟公司在我國具體運營成效看,并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在法國,政府補貼較高,農險賠付率低,但安盟進入中國后是按商業性的專業農險公司運營,政府對其沒有財政補貼,加之農民保險觀念不強且收入較低,安盟的困境由此顯現。
(二)當前農業保險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缺乏系統、全面、可行的法律法規。目前,保監會雖然已經出臺《農業保險承保管理指導》《農業保險理賠管理指導》等行業規定,并在2012年10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業保險條例草案》,但與發達國家農業保險運行的治環境作比較分析,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法規、政策及指導性規定過于籠統、宏觀且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如農業保險經營需要各級政府的介入及財政補貼,但他們在這其中到底應介入多大程度,發揮多大作用,利益怎樣進行分配等沒有明確標準。
2.政府財政補貼制度不完善。政府財政補貼是保證農業保險順利持續開辦的重要條件,但從現有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運行過程看,中央財政補貼帶有一定隨意性,地方由于對本地農業保險發展難以預料,其發展也必將受到限制,特別是在現行中央、省、地市三級補貼聯動制度下,中央財政要求省財政需承擔25%的保費補貼,但隨著接受中央財政補貼的省險種的增多與承保面的擴大,省財政越來越乏力承擔相應責任,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這一現象更為突出。
3.上述各經營模式下經營主體的市場定位不夠準確,其數量和市場準入條件、相互保險公司的復制方式及組織認同度、專業農業保險公司業務限制的適當性等,均需要探討。
4.農業保險中逆選擇與道德風險顯著。逆選擇主要表現為農戶往往會為那些風險發生概率高的農作物、牲畜等選擇性積極投保的行為,如農戶為所承包的大規模低洼地的農田投保等。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農戶故意損害標的物騙賠、詐賠等行為。二是參與農業保險的政府甚至保險公司,通過不規范承包或者是虛假的農業保險活動,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基層政府工作人員與農戶串通,虛假報案進行騙賠等。
5.現有農業保障水平偏低。上述五種經營模式,從農業風險保障對象來看,無論種養大戶還是小農戶,承保面及承保金額與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現實需要有很大差距;從風險事故界定和保險標的等方面來看,我國現有農業保險保障程度與承包范圍都是遵循“基本保障”原則。
(一)完善農業保險立法
從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經驗來看,只有加強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才能促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必須盡快制定系統完整的農業保險法規體系,這一體系應以《農業保險條例》為核心,附加細致可行的系列行業性指導規定及相關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在確立農業保險的合法地位基礎上,明確農業保險制度中政府、商業保險公司和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經營主體的市場定位與具體操作規范,實現政府對農業保險制度建設的主導作用,鼓勵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除此之外,還需明確規定建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的具體操作內容;明確各地農民投保方式和政府財政補貼方式,其中包括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開辦業務資金量、準備金數量、費率厘定方法、賠付方式及業務范圍等。
(二)強化國家政策扶持
首先,由政府負擔管理費和保費補貼。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經營中的政府財政補貼主要是保費補貼。由于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使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時盈利很少甚至是虧損,故很多公司不愿意開展此項業務。在國外,政府一般都會補貼商業保險公司至少50%的管理費用,節約其經營成本,對此,我國可以借鑒,尤其在偏遠山區,農民收入低,保險意識弱,保險公司開展農險業務成本高,這就必須靠政府對農民和商業保險公司的雙重財政補貼才能鼓勵保險公司開辦農險業務。關于保費補貼,筆者認為,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前提下,地方政府的保費補貼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對農業的影響和農業發展狀況體現地區差異性,對于農業生產落后,農民收入不高的地區,政府應該加大保費補貼力度。如果政府財政補貼比例及政策不能很好落實,那么上述五種經營模式都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其次,實行稅收優惠。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僅免征營業稅,這與經營農業保險利潤低、風險高的現實不相符合,應擴大稅收減免范圍及減免力度,建議減免所得稅等。
(三)成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
中國農業保險公司應在全國范圍經營農村保險業務,保監部門應允許其既可以經營農業(種植和養殖業)保險,也可以經營其他財產保險和農村壽險,并在各省、市、自治區建立相應分支機構,以基層公司為單位,進行獨立核算,具體業務由基層公司及其人組織辦理。
(四)建立農業大災保險基金,完善大災風險管理機制
中央財政按當年農業保費收入25%計提農業大災準備金基礎上,建議再另外撥付專項資金補充大災準備金基數。在中央財政出資建立中央級農業大災保險基金后,各個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課按照再保險原則向基金購買再保險以期分散自身風險。
(五)實行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相結合
借鑒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適度強制農業保險政策,對保證糧食安全生產、有效解決農業保險經營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維護農業生產經營者利益有重大意義。筆者認為,應對少數農、牧、漁、林等涉及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法定保險,其他產品生產仍本著自愿保險原則。貫徹落實時,可將農業信貸與農業保險進行結合,即凡有農業借貸的農業保險標的,都依法要求其強制投保,政府對法定保險提供保費補貼,此外,為進一步減輕農戶保費負擔,可通過相關政策明確農產品消費者和農產品加工部門應通過一定渠道分擔部分保險費。保費補貼和分擔要根據保障水平的不同、險種不同和地區經濟差異有所區別。
作者:劉寧單位: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金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