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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累進農業水價,減少農業用水浪費
水是農業生產最主要的投入要素,無水就沒有收成。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執行的是低水價政策,平均0.03元/m3,大型灌區的價格更低,特別是寧夏區,才0.006元/m3。如此低廉的水價,無法形成人們節約用水的思想,并對灌區產生一系列不利影響。現在引黃灌溉的水價為0.006~0.056元/m3,這種價格難以調動用戶節水的積極性,造成水資源極大的浪費。“水價的水管理作用是明顯的,而且價格應作為水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水價在長期的供水規劃和保護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價格機制,如超額罰款或遞增水價等,能有效抑制基于季節或年的水消費”。因此,制定合理的水價、利用水價政策管水是實現節水及農業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有效的經濟手段。體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高效配置的完全水價由供水成本、利潤、水資源費、環境成本和機會成本組成。從實際情況考慮,農業水價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因為我國農業的現狀水價只有供水成本的一半左右,對基本灌溉用水部分水價提高太多,將影響農業生產。本文提出兼顧農業生產,約束用水浪費的農業灌溉用水定價模型:(1)當實際用水量在灌溉定額之內時:P1=Cs+Cy+Cg+CcQ引η(1)式中:Cs為生產成本;Cy為營業成本;Cg為管理成本;Cc為財務費用;Q引為渠首引水量;η為渠系水利用系數;P1為水價。(2)當實際用水量大于灌溉定額而小于可用水量時:P2=P1+r+f(2)式中:r為供水企業利潤;f為單位水資源費;P2為水價。(3)當實際用水量大于可用水量時:P3=P2+Ci(3)式中:Ci為環境成本;P3為水價。(4)農業灌溉用水定價模型:P=P1Qi≤AidiP2∑Aidi<∑Qi≤Q0P3∑Qi>Q0(4)式中:P為水價;Qi為第i戶實際用水量;Ai為第i戶灌溉面積;di為灌溉定額;Q0為滿足水環境要求的可用總水量。該模型表明,在灌溉定額內的農業用水,按成本回收原則定價,以確保農業生產的基本用水和供水企業的保本經營。對超過定額的取水,加收水資源費及供水利潤。當總用水量超過承載能力時,水價中應包括環境成本。另外,為促使水資源向高收益方向移動,還應考慮水資源使用的機會成本。
2建立節余水量有償轉讓機制,有效地激勵節水
累進水價制度對于減少用水戶的用水浪費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供水單位來說,情況正相反,累進水價下,供水越多,收入越多,沒有節水的激勵。如果不建立相應的補償機制和轉讓機制,節水便缺乏目的性和積極性。農業節水的目的是高效配置水資源。首先要根據灌溉定額確定區域和水管單位的用水量,節余的水資源用于其他行業的發展,但要有相應的補償。農業節余水量用于工商業和生活用水,可采用有償轉讓方式;用于生態等公益性事業,政府進行購買或給予必要補償。政府要出臺政策,建立水市場,鼓勵行業間水的轉讓,并應對節水工程的建設給予財政支持。農業節水補償模型如下:按照信息經濟學的觀點,居于信息優勢與信息劣勢的市場參與者之間可以構成委托人—人關系。其中掌握信息多的市場參與者稱為人,掌握信息少的市場參與者稱為委托人。現實經濟中的許多關系都可構成委托人—人關系。在農業節水問題中,用水戶掌握更多的節水可能性的信息,可看成是人,政府在節水活動中占據委托人的位置。在構成委托人—人關系中,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數經常是不一致的,作為經濟活動中的“理性人”的人,他的行為主要受個人利益最大化所驅動,他沒有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的內在動力,所以,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常常是沒有保證的。另外,在構成委托人—人關系中,人具有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難以觀察到他工作的努力程度。因此,為刺激人為委托人盡心盡力工作,需設計一系列激勵與約束機制。激勵機制是指在人選擇其行為時,從自身效用最大化出發,自愿的或不得不選擇與委托人目標一致的行為規則。激勵機制的核心是“我怎樣使某人為我努力去做某事”。在農業節水問題中,設農民(用水者)用于節水的投入為x(勞動和資本折合為貨幣量),在此投入下節水產生的效益y=f(x);再設s(y)為政府在農民節水產生價值y后給予農民的補償。政府對節水也應考慮經濟利益,設政府選擇的能使其所得最大化即[y-s(y)]→max的補償方式為s(y)。從農民看,投入x是其成本,當農民選擇投入量x時,其效用為s(y)-x=s[f(x)]-x。農民節水所得的效益應不低于他自己進行水交易的收益-u(否則農民就不會按政府的意圖節水,政府也就不可能對節約的水進行統籌安排),即{s[f(x)]-x}≥-u。這就是所謂的“參與約束”,在參與約束下,政府可以確定農民將會提供多少節水量。一般情況下,政府希望農民選擇的節水投入x能同時滿足農民及政府效用最大化條件,即max{f(x)-s[f(x)]}和max{s[f(x)]-x}。設同時滿足這2個條件的投入水平為x*,現在要考慮的問題是怎樣實現投入量x*,即補償方式s(y)應如何設定,才能使農民愿意投入x*。如何實現激勵,主要有以下2種方式:(1)收取租金。政府制定節水收益指標R(類似收取固定租金),剩下的歸農民,即對農民節水的補償為s(y)=s[f(x)]=f(x)-R,當df(x)/dx=1時,投入量x*使政府和農民最大化目標同時實現。說明此補償方式是有效的。此時可確定政府的最佳租金量R=f(x*)--u,對農民的補償為-u=f(x*)-R。(2)分成制。政府與農民雙方都按一定比例從收益中獲得各自的利潤。設農民的份額采取s(y)=af(x)-F的形式,其中,F為常數,0<a<1。此式表明如果農民不節水就會受罰,節水不足就會虧損。這時農民的最大化問題為max{af(x)-F-x},此時,農民應選擇滿足adf/dx=1的x值,即x^。農民的最優選擇量為x^,而政府的最優選擇量為滿足max{f(x)-(1-a)f(x)+F}即adf(x)/dx=0的x*,兩者不一致,說明這種激勵是不相容的。
2.1模型的經濟含義及政策建議
上述模型說明了如果政府制定節水定額,收取相應的租金R,節水政策是有效的,不需監督就可激勵農民盡可能多節水,類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國家考慮發展農業的社會目標,而農民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激勵機制,成功地實現了兩者的結合。而對于分成制的補償方式無論怎樣確定a都不能同時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a大對農民有利,對政府不利,a小則相反。數學上的無解,說明激勵低效,在政策實施時權衡決定。
2.2示例
目前全國平均用水量為7200m3/hm2,5年節水目標為6000m3/hm2,每公頃平均節水量為1200m3。設水價為0.1元/m3,如果農民將每公頃節約下來的水量用于地下交易則可得60元。農民為完成節水目標需投入x,政府獲得的節約下來的水量用于生態保護等得到的效益為f(x)=-3x3+6x2+120x-150(此函數滿足邊際收益遞減規律)。由條件df(x)/dx=1得x=4.36元,f(x)=238.6元。如果政府收取238.6-60=178.6元,則農民得到補償60元,不會有地下水交易。只要對農民的補償大于60元,農民節水就不會虧損。補償越大,激勵越強。
2.3模型的適用條件及說明
當作為取水戶的灌區被賦予水權時,以灌區為單位通過增加節水設施,加強對渠道的維護、維修,實現節水,該模型是有效的;對農戶而言,如果初始水權能配置到農戶,這個模型也是有效的,農戶可以通過改進灌溉方式,實現節水;節水灌溉公司如果能作為取水戶被賦予水權,該模型是有效的。總之,只有在節水主體被賦予水權的前提下,該節水補償政策才是有效的。
3探索和建立以節水公司為代表的專業節水灌溉經營機制
農業節水必需依靠高科技、高投入。個體農戶采用節水設施節水,得不償失,僅靠投入勞動節水,效率又提不高。從一些地區的經驗看,以盈利為目的經濟實體節水灌溉公司的出現將使采用高科技、高投入的先進的節水灌溉方式成為可能,將推動灌溉服務從農業耕作中分離。可以鼓勵農民戶辦或聯戶辦專業節水灌溉有償服務組織,對農戶灌溉進行保質保量的服務。有償服務組織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用最少的水滿足農戶灌溉要求將是其追求的目標。這種灌溉體制的改革將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節水灌溉公司通過使用節水灌溉設施和采用科學的節水技術來提供專門的節水服務,農戶向節水公司支付的費用小于個體農戶單獨進行節水灌溉的成本,只要節水公司的規模適當就可以獲得利潤。節水公司的存在解決了個體農戶由于生產規模小而無法解決的節水成本高的問題,這個新的服務行業,既滿足了社會的需求,又提供了新的就業機會。目前我國灌溉方式比較落后,灌溉定額高,水利用系數低,在西北地區,多為“大水漫灌”,隨著農業水價改革的推進,傳統的灌溉方式使農民承受沉重的負擔。節水公司采用節水方式灌溉,可節省水量,為農民減少部分支出。節水公司的收費包括水費及其他費用,但最后對每單位土地的灌溉收費一定要小于農民原來的用水支出,否則節水公司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設P為單位面積的灌溉收費,Q為灌溉面積,F為固定成本(設備、管理費等),V為單位面積的可變成本(水費、直接人工費等),a為社會平均利潤率,則:PQ-VQ-F=a(VQ+F)解得:Q=F(1+a)/(P-V-aV)節水公司的規模為年灌溉量不低于F(1+a)/(P-V-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