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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發展離不開河流,許多著名的城市與河流如南京市秦淮河、成都市府南河、鎮江市古運河、溫州市溫瑞塘河等已成為城市形象的體現。因此,城市與河流成為人類活動與自然過程協同作用最為強烈的地帶之一。在此處,城市與河流是指發源于城區或流經城市區域的河流或河流段,也包括一些歷史上雖屬人工開挖、但經多年演化已具有自然河流特點的運河、渠系。
當前城市與河流現在面臨著眾多的問題,針對當前城市與河流的諸多問題,當前政府實施了治理技術研究以及相關實踐。而后介紹了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基本原則,最終探討了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方案的合理選擇,拋磚引玉,以期為相關人士提供有益借鑒。
1.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綜合看來,當前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不管是在概念、內涵方面,還是在評價方法和體系構建方面均處在初級階段。所以,非常有必要為河流系統管理提供大量的、準確的數據支撐以及決策支持。總體說來,在概念界定、理論基礎、理論體系構建、方法體系設立、實證研究等方面都存在著許多迫切需要解決的事情。
1.1明確、完善城市與河流健康概念與內涵
縱觀外相關理論,筆者發現對于城市與河流健康的概念理解比較模糊、理解片面,并且城市與河流健康內涵的趨向于多元化。并且,相關研究傾向于選擇、制定有關的評價方法,而非是清晰地說明或者確定基于社會需求的相關概念與內涵。總之,不確定的、模糊的城市與河流健康概念首先限制了城市與河流健康綜合評價體系的良好發展,其次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該評價體系在城市與河流管理中的實際應用。
1.2深入研究城市與河流健康的理論基礎及其方法學
盡管利用水文特征、水質理化參數、河岸帶狀況、河流形態結構以及生物群落指標等進行綜合的城市與河流健康評價已經基本達成共識,目前仍處于初步探討階段,仍缺乏系統和綜合的研究;此外,在評價方法方面未能建立針對不同尺度、功能定位、城市化影響下具有針對性的評價體系,尤其是在城市與河流健康評價方法構建和標準化方面仍有待于持續深入。
1.3拓展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內涵及其實踐應用的范圍
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是進行城市與河流管理的重要方式與手段,它在河流管理中所發揮的關鍵作用已經受到較為廣泛地承認。鑒于當前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以生境與河段作為重點研究對象,迫切需要以城市與河流流域為整體的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體系。沒有綜合性的評價體系直接影響了城市與河流評價對河流管理的指導。
所以,深入研究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河流健康理論、評價方法、案例實證分析等,不僅僅能夠為相關領域研究提供有益借鑒,更有助于推廣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相關理念和相關方法,并為特定區域的水生態保護、生態修復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2.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基本原則
2.1目標原則
城市與河流的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城市與河流的可持續性與城市與河流的可持續利用,既要強調保護于恢復河流系統的重要作用,更要認識到人類社會適度開發河流資源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尋求開發與保護的共同準則,即強調利用評估的方式,明確城市與河流在自然界與人類活動雙重作用下自身健康狀態,并描繪出其變化趨勢;進而通過河流的科學管理,讓城市與河流生態系統走向良性循環與發展的軌道。進一步拓寬河流生態保護的理念,僅僅要求城市與河流的可持續利用這一方面用以支持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顯然是不夠的,更加應該確保河流系統的健康與可持續性來“保駕護航”,說到底,就是要求河流自身和人類需求的持續協調。
2.2多維原則
多維綜合評價試圖以水系、流域、河流等不同空間維度為研究出發點,并在該出發點上選擇適當的評價因子,重視流域水文、生態的時間關聯和空間聯系,分析實現多維信息綜合的有效途徑;因此,成為了河流生態學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所以,城市與河流綜合評價必須強調等級和維度概念,同時運用多維度特征信息,掌握流域等級系統并確定不同等級系統的關聯,向城市與河流管理工作者提供綜合的現狀背景資料,并指導當前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的保護工作和恢復工作的順利開展。多維評價的內容包含微觀、中觀、宏觀等空間維度以及短、中、長等時間維度,它是空間維護和時間維度的合理選擇與有機結合。
2.3實施原則
長期以來,適應性管理被公認為是管理復雜流域的有效方法。它利用規劃、監測、反饋、調控等方式,明確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性尤其是不確定性。所以,它能夠有效提高管理行為的針對性、管理結果的成效性。尤其是該方法與河流管理的集成中提出的要求;對于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方法本身而言,它要求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必須是動態的、靈活的,能夠結合生態系統、認識水平以及管理需求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使之貫穿于設定管理目標、確定管理方案、后評估等關鍵環節的全過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必須強化目標監測與后評估。
2.4參與原則
城市與河流健康將影響相關的河流管理行為和過程。參與群體:對各主要利益方的意見和建議予以充分考慮,包括政府管理者(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水務部門、林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流域管理部門等)、專家(環境學、生態學、地理學、經濟學、水利學、社會學等專家)、一般公眾(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河流沿岸居民)等。
3.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方案的合理選擇
3.1評價標準的選取
當前,無干擾狀態或者微干擾程度的狀態是否能夠作為城市與河流健康的評判基準,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主要原因是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的標準必須是動態的、靈活的,因為生態演替階段、氣候變化、地質構造變遷、人類生態價值以及社會歷史文化氛圍等諸多方面的不同,必然導致城市水環境綜合評價標準的不同。所以,相關的評價標準需要在專家評判之后,并結合現有標準規范來進行具體地確定。
3.2評價指標選取
指標的選擇必須遵守以下幾點要求:既可以客觀反映生態系統的實際狀況,又可以度量的綜合參數;既要不受特定地域限制,又要易于比較;既能夠考慮對人為壓力的敏感性,又能夠要求對自然變化的穩定性。
3.3流域尺度選取
該方面需要評價流域的土地利用、景觀格局、植被覆蓋、流域水力干擾機制、社會經濟活動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對城市與河流生態系統整體以及各組成部分健康狀況的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因此,考慮人類的價值,則需要選取較大尺度。
4.結語
城市與河流因為距離生活區和工業區最近,所以它的受污染程度非常深。想要對城市與河流進行科學有效的治理,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對城市與河流的水環境進行綜合評價。本文主要論述了城市與河流水環境綜合評價方案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為相關人士提供有益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