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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經濟問題雜志》2014年第一期
1材料與方法
1.1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中國新一輪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雖然在2003年就開始在部分省份進行了試點,但在全國推廣則是在2008年。相對于時間序列數據或是截面數據來說,面板數據更能表現變量之間的真實關系。選取中國除港澳臺之外的30個省為研究樣本,所用數據時間區間為2005~2012年。因為此區間正是中國大部分省份先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及推廣甚至改革主體任務完成的時期,各省份對集體林改的試點開展時間和任務完成時間并不完全一樣,因此2005~2012年的數據既包括林改前的數據,又包括了林改后的數據,以便于用比較研究的方法。研究使用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農村統計年鑒》、《中國林業統計年鑒》、各省份統計年鑒以及國研網數據庫等。為了消除物價的變動影響,所用數據中凡是涉及價格指標的都采用1997年物價指數進行平減。
1.2變量定義和說明本研究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指標作為被解釋變量,將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進行細化,也即直接將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里的指數作為解釋變量,它們分別是政府治理能力、地區經濟基礎情況、金融發展程度、制度與誠信文化。另外,林權發證率被用來衡量集體林改程度,也是重要的解釋變量。在此基礎上,充分運用產權理論、制度變遷理論及產融結合理論等知識對林改的現實情況進行分析。此外,還有諸多可能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因素被引為控制變量,這些控制變量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基礎(集體林面積占比、生態公益林面積比)、林業投入(林業財政補貼占地區財政支出比、林業系統營林基本建設投資中林業教育投資額占比)、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措施實施情況(包括林權交易市場、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林業合作組織、林業法人單位等數量)、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措施實施與否(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林業稅費減免與否,設置為虛擬變量)及其他可能的因素,在確定這些變量的時候還要考慮各個變量數據的可得性等問題[5]。各變量的解釋說明如表1所示。林改經濟效益的計算說明如表2所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計算中的指標設計以及指標權重的確定是根據陳幸良的研究結果:運用層次分析法,建立各指標層的判斷矩陣并求解,最后通過一致性檢驗確定最終的指標體系[6]。
1.3模型選擇與設計運用面板數據模型對全國30個省份2005~2012年的面板數據資料進行分析。為了分別考察林權體制改革程度、金融生態環境各因子變量對林改經濟效益的影響,而建立了模型⑴:1.4研究假設基于以上研究思路,就金融生態環境差異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作出以下假設。其中有關政府治理、經濟基礎水平、金融發展水平、制度與信用文化等指標體系的構建參照了李揚[7]等對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假設1:政府治理能力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影響作用。政府治理能力指標包括政府主導性(用政府財政支出、轄區內企業稅負率衡量)、財政平衡(用財政自給率、非稅收收人占預算內外財政收人比重、地出讓收人占GDP比重衡量)、政府規模(用行政事業費總傾/GDP衡量)、政府誠信(用政府透明度、政府政策的連續性和一致性衡量)。假設2:經濟基礎水平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的影響作用。經濟基礎水平指標包括經濟發達水平(用人均GDP、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城市化率、人均社會零售商品總額衡量)、經濟結構(用第三產業增加值占比、金融業增加值占比、房地產業增加值占比)、基礎設施(用高速公路里程數/土地面積、人均地區郵電業務總量衡量)、私人部門的發展(用非國有部門工業總產值占比、非國有部門投資占比、非國有經濟就業人數占比衡量)。假設3:金融發展水平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的影響作用。金融發展水平指標包括金融深化(即經濟貨幣化程度,用非國有部門獲得的有效貸款/GDP來衡量)、金融競爭(用政策性貸款在轄內貸款規模中占比、非國有商業銀行存款所占份額、非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所占份額衡量)、金觸效率(用轄內商業銀行體系的存貸比、轄區內商業銀行體系效益指標衡量)、私人部門獲得的金融支持(用非國有部門獲得的信貸占比衡量)、金融市場發育(用企業直接融資額占比、人均個人消費信貸額、人均證券交易額、保險深度也即人均保費收入等指標衡量)。假設4:制度與信用文化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的影響作用。制度與信用文化指標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分別是法治環境(用對轄區內司法的信任程度、司法公正性、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效率以及銀行訴訟債權的回收率衡量)、誠信文化(用企業誠信度、地方政府對于誠信建設支持、地區征信體系建設衡量)、市場中介組織發展(用律師占人口比例、注冊會計師占人口比例、擔保機構數占人口比例、地區行業協會作用衡量)。假設5:金融生態環境質量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影響作用。也就是說,金融生態環境良好地區的集體林改的經濟效益要優于金融生態環境質量差的地區。假設6: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程度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有正向影響作用。這里用林權發證率來衡量集體林改程度。這是因為林權證是證明林農對林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在林改配套措施中,無論是進行林權抵押貸款,還是申請森林保險等都需要出示林權證,故而用林權發證率衡量集體林改程度較為科學,而很多官方數據以林地確權率作為衡量集體林改程度的指標是不太準確的,僅僅確權而不及時發放林權證也會影響林農對集體林改政策的信任和信心,只確權不發證也就意味著部分“缺權”。顯然地,林改程度越高,擁有林權的林農就越多,按照林改政策的設計機理,那么林改程度越高對林區經濟的發展越有利[8]。
2實證分析
2.1林權體制改革程度、金融生態環境各因子變量對林改經濟效益的影響對模型⑴進行面板數據分析的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模型調整擬合優度(R2-Adjust)R2為0.7820。這表明模型的解釋能力較好。政府治理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政府的治理能力會顯著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且影響方向為正,因而驗證了假設1的內容;經濟基礎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經濟基礎的強會顯著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因而驗證了假設2的內容;金融發展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金融發展情況良好則會顯著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驗證了假設3的內容;制度與文化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制度與文化的狀況會顯著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且影響方向為正,驗證了假設4的內容。林改程度的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林改程度的提高也會顯著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因此,積極推進林權主體改革任務的完成是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效益的第一步。在控制變量中,集體林面積占比的系數和生態公益林面積占比的系數都在5%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集體林面積和生態林面積的增加都會減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可能的解釋是:集體林屬于“準公共物品”,集體林面積越多,意味著歸屬于集體大眾的物品越多,因此容易形成“牧場悲劇”,從而造成經濟效益下降[3];同樣,生態林著眼于保護生態環境,其生態效應可能明顯些,但是經濟效益不顯著。林業財政補貼、林權交易市場和林業稅費減免都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林業財政補貼的增多、林權交易市場的完善和林業稅費的減免都會顯著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這也容易理解,從集體林改的現實情況可知,政府的林業財政補貼和林業稅費減免增加了林農的的收入,從而在計算集體林改經濟效益時,表現出了顯著的正向效應。森林保險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完善森林保險制度也會提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此外,人均林改面積和人均活木蓄積量表示著森林的資源稟賦,二者和林農知識水平都是影響集體林權體效益的內生因素。根據回歸分析結果可知,人均林改面積、人均活木蓄積量和林農知識水平對集體林權體制改革效益都變現出了顯著的正向促進作用。
2.2整體金融生態環境質量對林改經濟效益的影響對模型⑵進行面板數據分析結果如表4所示,金融生態環境水平好與金融生態環境水平差的Adj-R2分別為0.86234和0.79613。根據不同金融生態環境水平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回歸結果表明:在金融生態環境好的樣本組中,林改程度的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而在金融生態環境差的樣本組中,林改程度的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這表明與金融生態環境差的樣本相比,金融生態環境好的樣本組中林改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提高作用更顯著,因而驗證了假設5的內容。在兩類不同金融生態環境下,集體林面積占比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分別在10%和5%水平上顯著為負,生態公益林面積占比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均在10%水平上顯著為負。金融生態環境好的樣本組中,林業財政補貼的系數和林權交易市場的系數分別在10%水平上和1%水平上顯著為正,而在金融生態環境差的樣本組中都不顯著??赡艿慕忉屖?,與金融生態環境好的樣本相比,金融生態環境差的樣本地區中,林權交易市場不發達,林權流轉速度較慢,因此不能發揮林權交易融資和林業財政補貼帶來的應有經濟效益,因而其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不顯著。不同金融生態環境水平下的森林保險和林業稅費減免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均在10%水平上顯著為正。人均林改面積、人均活木蓄積量反映了林地內在的資源稟賦,不同金融生態環境水平下二者對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的影響顯著為正,說明二者對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有正向的促進作用,由影響系數可知,二者對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組的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有更大的促進作用。此外,林農知識水平在不同金融生態環境下的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也有正向的促進作用,且此促進作用在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地區有更好的體現。綜上所述,通過對30個省份2005~2012年的面板數據進行的回歸分析結果可以看出:金融生態環境水平會顯著影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且影響方向為正;金融生態環境的4個主要構成方面(政府治理、經濟基礎、金融發展、制度與文化)也都顯著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有正的影響作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程度本身會顯著影響集體林改經濟效益的發揮,即改革越徹底,其效益發揮地越好,不過其影響程度的強弱會受到金融生態環境質量好差的影響,且影響方向為正。
3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果表明:金融生態環境中政府治理能力、經濟基礎水平、金融發展狀況、制度和文化等各指標都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經濟效益具有正向的促進作用;林改程度以及政府對林業的支持和財政補貼、林業稅費的減免、林權交易市場的發達程度等對集體林改政策的經濟效益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林業教育投資、林業合作組織、林權抵押貸款在不同金融生態環境水平下都未對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產生促進作用。基于此,為更好地提高集體林權體制改革經濟效益,進一步促進林農增收,政府應從政府治理、經濟與金融發展、制度與文化等多方面入手,緊密結合當地金融生態環境水平狀況制定實施適宜的林改政策或措施,優先在金融生態環境水平較好的地區進一步推進林權體制改革政策的實施。對于金融生態環境水平較差的地區應著力對其財政補貼政策進行優化,結合當地實際設計適合當地林業發展的財政補貼政策。此外,政府還應進一步探究林業教育投資、林業合作組織、林權抵押貸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采取有力措施發揮其林業經濟發展應有的作用。
作者:汪海洋孟全省胡敏榮李勝娟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