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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發展歷史的體現,是人類的文化財富。隨著國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相關的保護措施及市場開發研究逐漸加強。長期以來,我國在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時片面重視對于其的保護,在挖掘潛在的市場價值方面卻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
關鍵詞: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旅游開發
引言
山西自古以來就是我國的經濟及文化重地。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山西的文化發展速度較快,并留下了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民俗、民歌等。本文分析了山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并從多角度探究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開發的結合方式。
一、現狀
(一)個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失傳”現狀。山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較多,民歌、戲劇、傳統手工技術等占據相當大的比例。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人民群眾的娛樂方式、生活生產方式趨向于多樣化發展,現代文化也在互聯網的帶動之下迅速在全國范圍內普及。在這一背景下,一些山西的民歌及手工技術被時代所拋棄。例如:山西平遙的推光漆器憑借自身的文化價值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在推光漆器誕生的初期,由于其具備生產難度大、生產成本高的特點,普及力度較小,市場對于推光漆器的需求量較少。隨著生產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推光漆器的生產難度及生產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很多生產廠商拋棄傳統手工技術,大范圍使用具有現代化氣息的機械生產,甚至在生產材料的選擇上與以往有較大的差異。這雖然對于普及推光漆器文化有著直接的推動作用,但無形中導致傳統手工技術的流失。此外,由于山西本地長期片面重視經濟的發展,忽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導致文化商標搶注的現象屢見不鮮。長此以往,勢必會對山西非物質文化的發展與進步造成負面影響。
(二)缺少品牌發展理念。從山西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看,保護形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政府出面保護。由政府負責保護的文化遺產普遍為一些知名度及市場價值較高的品種,且在政府的推動之下,此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情況較為樂觀。二是由民間自主進行保護。民間自主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為一些知名度較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小眾品種,從事保護工作的人群多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此外,山西在發展非物質文化時長期存在缺少品牌發展理念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小眾化,知名度不高的文化遺產,其產品名稱甚至是以山西本地方言為主,缺少統一化、通俗化及大眾化的名稱。
(三)對“非遺”的價值認識不足。為了實現對于經濟發展組成結構的轉型,近年來山西旅游業得到大規模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山西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旅游業的帶動之下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其市場價值得到進一步開發。但從實際發展效果看,山西“非遺”產品的發展現狀呈現出極端的兩極化發展趨勢。高知名度、高辨識度的“非遺”產品無論是在推廣頻率還是在覆蓋面積上都要遠遠高于具有地方性質色彩的“非遺”產品。即便個別旅游景區所在地存在品牌價值相對較為突出的“非遺”產品,景區也以知名度較高的“非遺”產品為主。這一現象常見,儼然成山西旅游業的一種常態。歸根結底,導致這種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是景區開發商對于“非遺”產品的價值認識不足,不愿深度挖掘小眾產品的潛在價值。
(四)人民群眾缺少旅游開發理念。從“非遺”的影響力進行劃分,一部分為知名度較低的“非遺”產品,這部分“非遺”產品的數量較多,但缺少號召力和全面開發的潛力。一部分為高知名度“非遺”產品,此類“非遺”產品的數量比較稀少,但在全國范圍內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開發價值已經逐漸趨于飽和。導致這種“非遺”產品影響力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宣傳方面的差距,低知名度的“非遺”產品具有濃厚的地方色彩,其在山西省內的分布不夠均勻,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其影響力局限在某一城市或者某一村落當中。此類“非遺”產品繼承人缺少旅游開發理念,不僅不會實現產品價值的旅游開發,更不會積極尋求改變,甚至部分繼承人存在一定的自私心理,對于前來洽談的旅游企業抱有抵觸心理。
二、保護與旅游開發探究
(一)加強宣傳,提高山西人民群眾對于“非遺”的認識程度。為了實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響應國家對于 “非遺”的保護號召,山西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導向價值,加強對于保護理念的宣傳,通過頒布相關保護條例的方式,阻止“非遺”流失現象的發生。景區可以與“非遺”傳承人建立合作關系,共同開發以“非遺”文化為基礎的表演性活動,以此達到吸引社會各界關注,增加“非遺”旅游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目的。
(二)合理劃分“非遺”布局。山西“非遺”的種類及數量較多,在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特點、分布及表現形式劃分為若干個種類,并根據不同類型的“非遺”產品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在規劃“非遺”布局時,相關部門要始終堅持地域保護原則,優先將“非遺”產品給予其所在地區的旅游企業進行開發,避免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非遺”產品作為旅游景點的特色。對于獲得“非遺”產品使用權、經營權的企業而言,其不僅僅要通過對于“非遺”產品的深度開發達到建設特色景區的目的,更要認真履行保護“非遺”產品的職責。
(三)樹立品牌理念。相關部門可以根據“非遺”產品的類別劃分,將多個產品結合在一起進行品牌打造。例如:山西的地方傳統文化街區具有較強的包容性色彩,其“非遺”產品的類別具有多樣化的色彩。地方政府可以將相同類別的戲劇、民歌、民樂等構成同一個品牌,并在此基礎上與當地旅游業進行合作,打造品牌娛樂活動或者小型旅游演出活動。“非遺”品牌不僅要能夠體現產品自身的文化價值,更要將其蘊含的內在體現出來。此外,相關部門需要明確品牌在市場當中的地位,明確品牌的服務對象。需要注意的是,相關部門需要始終將品牌宣傳作為發展品牌過程當中的重點工作,并逐步從地方走向全國甚至全世界,打造耳熟能詳的文化品牌。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則可以結合品牌文化發展周邊商品或紀念品經濟,進一步推動“非遺”品牌的市場價值。
(四)整合“非遺”文化,避免文化重疊現象。文化重疊現象在山西旅游業當中較為常見。多數景點開發商為推動旗下旅游產品的發展,過于重視和發展大眾化的“非遺”產品,導致出現雷同景點數量較多的局面。相關部門應當重視這一現象的存在,通過多種途徑對“非遺”文化進行整頓,減少文化重疊現象。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則可以建立“非遺”文化網絡,從官方的角度給予旅游者正確的文化旅游指導。
(五)豐富營銷手段,強化宣傳效果。在互聯網及移動設備普及的背景下,人民群眾獲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與以往相比出現了本質性的變化。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個別實力雄厚、文化底蘊豐富、整體規模較大的景區會通過電視廣告宣傳的方式提高知名度。這種宣傳方式的效果較好,但對于營銷成本的要求較高,顯然不能在全省范圍內推廣使用。因此,山西旅游業應當結合時展的趨勢,重點加強景區及“非遺”文化的網絡營銷工作,并使用大數據技術進一步發掘潛在的客戶群體。結語綜合來看,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開發相結合的方式,不僅可以實現對于“非遺”產品的保護,更可以進一步增加山西旅游業的內涵及發展潛力,創造更大的經濟財富。無論是企業還是相關政府部門都應當履行自身的職責與義務,實現旅游開發與“非遺”保護的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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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萍 單位:太原旅游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