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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義社會學解釋:生存權利與安全倫理
(一)生存權利的道義學解釋生存權利是道義社會學的核心分析概念,美國學者詹姆斯•C•斯科特將其定義為:“在當地資源允許的條件下,社區內的所有成員都可以享有既定的生存權利,……生活必需品是生存權的基礎”[11]。這種生存權利是以人對最基本物質資料的需求層次為基礎,是個體對其所在社會提出的最低要求,體現了個體生活中的物質的和社會的生存條件最低界限的存在。斯科特認為,維持肉體生存資料的需求天然地優于其它一切要求,這是道義社會學分析的起點所在,由生存權利引發的一個依存性的邏輯結論是“不論窮人的公民能力和政治能力如何不行,他們都有生存的社會權利”[11],因此,精英階層或國家對其的索要與盤剝,一旦侵害了該群體的基本需要,便毫無公正可言。正是這種生存的法律權利,使得弱勢群體的生存是作為道義承諾存在的。對于處于生活在邊緣的群體來說,不安全的貧困有時比僅僅貧困更加痛苦,因為沒有任何的保障,他們不知道何時何地將面臨“一波又一波巨浪”的侵襲與剝奪,最終將其淹沒。華裔學者洪朝輝在研究中國農民工貧困現狀時也曾得出類似的結論,但他從社會權利的視角出發,判定中國農民工在城市陷入貧困是因為社會權利的匱乏,特別在遷徙、居住、工作和教育等方面遭到長期的限制和排斥,這其實與斯科特的生存權利研究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因為“農民工的自由遷徙、合法定居、正常就業和平等入學等基本社會權利,不僅是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其社會人格的基礎,更是擺脫貧困、改變現狀、追求其他經濟社會機會的重要條件”[12]。而我國政府在2006年國發5號文件《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雖沒有直接提到農民工享有的生存權利,但所列內容已證明農民工存在生存權利遭受威脅的狀況:“工資偏低,被拖欠現象嚴重;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培訓就業、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困難,經濟、政治、文化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對新生代農民工群體來說,國務院列舉的上述問題在該群體身上依然存在,新生代農民工仍然在為獲取生存權利做努力。
(二)生存倫理的道義社會學生存倫理是道義社會學的基本內容。斯科特在研究東南亞農民政治活動和反叛時,發現“農村人口的境況,就像一個人長久地站在齊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11]。如何保證安全、保證生存,特別在農業歉收、地租漲價或其它意外事件發生時,這成為農民家庭的中心問題,農民的一切活動均圍繞安全生存來安排,而由此便形成了特有的一種生存倫理現象。按照斯科特的說法,生存倫理是體現農民以生存為目的,以穩定可靠的方式滿足其家庭最低限度需求的社會經濟活動的標準,它是道義社會學分析的基礎。首先“生存倫理是植根于農民社會的經濟實踐和社會交易之中的”,他觀察東南亞的農民在生產過程中,農民往往選擇種植食用作物而非經濟作物,為了分散風險而樂于使用不同類型的種子,偏好那些產量一般但穩定的作物品種;在農閑之時,農民樂于去地主家或附近街鎮的手工作坊從事協助性手工勞動以換取貨幣收入;在豐收季節時,農民寧愿多交出多出的糧食作物以換取荒年時有保障的生活救助;農民的這種謹慎經濟行為特點證明了“越是接近生存邊緣線———處于生存線之上的家庭,對風險的耐受性越小,安全第一準則的合理性和約束力就越大”[11]。其次,生存倫理既“作為一種道德原則”,又“作為一種生存權利”[11]成為評判地主和政府盤剝農民剩余物的標準。“外部剝奪作為不可避免的生活內容,農民對它進行評價的關鍵因素,是看它增加還是減少了發生災難的機會”,“雖然農民對任何剝削性質的索要會感到不滿,但使他感到自己被剝削的最嚴重的是那種最經常威脅其生存要素的、最經常地使其面臨生存危機的索要”,而且“在農民詢問被拿走多少之前,他先要問的是還剩下多少”[11],顯然這一想法反映出了農民對剝削的價值判斷是遵循“安全生存”的邏輯。當運用生存倫理的邏輯來考察規模巨大的新生代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時,結合該群體的自身特征———“是農非農,是工非工”,即出生在農村,但不會務農,其主要收入也不來自農業或農村;在城市打工,但不被城市接受,不能享受市民的一切福利保障,我們會追問他們的未來到底是融入城市還是退回農村,抑或是在城鄉邊緣生存,有學者調查發現,“他們大多不想回鄉,那些想回鄉的新生代不是回鄉下,而是回家鄉,他們不想回去務農而是想務工,他們的未來不是農,也不是農民工,而是工”[5],但“工”在我國作為一個階層有且只存在于城市中的。可見,新生代農民工如果作為工人或其它階層扎根于城市,就會涉及遵循生存倫理的邏輯,即壓倒一切的目標是“安全”和“維持生存的食物和金錢”,這就使得新生代農民工關于相對公平的觀點是基于生存立場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剝削標準,只要不剝奪其在“城市生存”的基本社會權利,他們大多數會選擇極度的忍耐,但也不乏會出現一些極端的抗爭形式,如自殺。
二、“城市生存”困境:權利剝奪與文化污名
城市生存是任何移民扎根與融入區域空間的首個要素,城市生存的概念一般較為狹窄,僅指移民能夠在所在區域有能力獲得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狹義的城市生存的問題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廣義的城市生存的問題則與城市融入的概念相聯系,即新生代農民工不僅“在城市確立經濟地位”,而且還要“適應城市社會互動規范,并獲取市民身份、享受市民待遇,最終實現在城市舒適生活的融入過程”[4]。這里我們根據斯科特的生存權利概念與生存倫理理論,將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生存定義為獲取“最低限度收入”,但這個“最低限度收入的確定有生理學方面的可靠依據,但也不能忽略其社會和文化的涵義。”[11]據此,我們認為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生存應該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經濟收入(工資水平、居住條件、消費方式)、社會權利(社會保障、政治參與、組織結社)、文化適應(語言習得、市民態度、城市認同)。1.經濟收入是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立足的物質基礎,是當前新生代農民工諸多問題的一切根源。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的調查報告(2011),“新生代農民工平均月收入僅為1747.87元,為城鎮企業職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同時也比傳統農民工低167.27元”;而根據筆者對新生代農民工居住狀況的了解,新生代農民工定居城市意愿非常強烈、但居住時間一般較短,其特點表現為較高的流動性、居住空間非常擁擠,居住的區位大多郊區化,可見,新生代農民工雖然與以往農民工相比有著較高的文化背景、職業期望,但其收入仍然處于較低水平,以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房為主要居住形式,以價廉物美的山寨品為主要消費方式構成其主要生活環境。如果從新農民工群體的定居城市意愿來看,較低的工資收入與日益高漲的房價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成為威脅該群體“安居”的最大威脅。從生存權利角度來看,該群體會假定政府或城市的精英抑或土著階層正對其進行剝奪,并由此斷定不道德與不公正,激起其不滿并反抗;但從生存倫理角度的安全生存原則來看,該群體正日漸理性,對農村和城市區域間各種經濟資源的考量和計算成為他們生存的依據,在忍耐、順從與爆發、抗爭之間搖擺不定。2.社會權利是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立足的制度保障,是新生代農民工身份辨識問題的重要方面。作為為城市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群體,但未能獲取相應的市民權利,加劇了該群體的不安全感和被剝奪感。新生代農民工在邁向市民化過程中,目前存在五大權利保障缺失,“農民工在城市享受不到相應的失業和再就業政策和待遇;農民工在城市沒有獲得相應的職業福利包括休息權、就業保障權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碎片化無法享受到真正的方便和保障;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存在公平教育障礙;城市未能為農民工提供與城鎮居民同等的住房安全保障權利,不但城市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沒有覆蓋到農民工”。[4]而新生代農民工的政治參與和組織結社權利因其本身群體性質和受我國既有經濟、政治體制以及有關社會因素等的影響,在整個制度設計層面呈空白狀態,但近年來,隨著新生代農民工參與意識的逐漸增強,他們利用非正式參與途徑(如新聞媒體、網絡輿論、意見領袖等)介入社會事件和社會問題中,并積極為自身的權益呼吁,這其實也反映了該群體的生存倫理邏輯———規避風險、安全第一。3.文化適應是新生代農民工的自我身份的認同、對他者的感知和城市認同感的重要體現。新生代農民工對自我身份的認同大多是陷入矛盾之中的,對自己的真實身份的確定完全取決于“他者的眼光”,在城市人眼中是“農村人”,在農村親戚朋友眼中則是“城市人”,這種模糊的雙重身份讓新生代農民工群體成為游離農村和城市之外成為“第三類人”或“局外人”,除了“他者的眼光”,前面提到的各種體現身份的社會權利也強化了這一形象。市民態度在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也是一個主要障礙性因素,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農民工曾在語言上被城市社會污名化,并被公開貼標簽為“盲流”,“三無人員”等,這造成農民工與城市市民間的親和性態度與行為不復存在,而隨著新生代農民工的成長,他們意識到“農民工”這個標簽影響其生存權利,于是開始有意識地去標簽化,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采用“吞噬策略(anthropophagic)”[13],即積極的容納、吸收城市中的各種文化規范、生活和交往方式,徹底變得與市民毫無差異,然而要完成這一策略似乎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地位和社會權利基礎之上。總之,上述分析表明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生存”是一個綜合循環系統,城市生存的三個方面內容是相互聯系、相互建構的,其產生的效果也具有疊加效應。新生代農民工的經濟地位是城市生存的基礎,社會權利是城市生存的保障,文化適應是城市生存的體現,也是進一步推動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生存活力的內在力量。這就是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生存倫理。
三、安全生存支持體系的建構:道義社會學的對策性思考
按照斯科特的道義社會學觀點,對于新生代農民工群體來說,首先考慮的是穩定與安全的生存需要,把它當成這一群體的基本目標,然后再考察這個群體和市民群體、國家政府以及其它群體的關系,看它們對生存需要的滿足扮演了何種角色是支持還是阻礙。我們將結合城市生存的概念,從國家政府、市民群體與雇主階層等方面建構新生代農民工安全生存的支持體系。
(一)國家政府層面的保護與補償制度建立我國長期以來實施的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在獲得公民社會權利的機會處于匱乏和缺失狀態,一直淪為城市邊緣人,可以說,不合理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和二元城鄉用工制度壁壘是影響該群體安全生存的主要因素。因此,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關于“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是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城市的制度保障,“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的權利保障。政府除了作為公民保護人的角色,建立保護制度外,對新生代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更需建立一種補償制度,承擔起通過逆向財政政策、失業補償、福利計劃、社會醫療和負所得稅等機制保障最低限度收入的責任。而且,當前我國的人力資源和人口紅利逐年下降,農民工荒現象時有發生,如何留住勞動力,斯科特認為,生存保險是唯一出路,生存保險的主要責任載體在于國家,即政府更應該建立干預機制,通過以工代賑、興建公共工程、福利救濟等方式保證該群體擁有持續的城市生存能力。
(二)市民群體層面的交換與互惠機制建立交換與互惠是人類社會和經濟系統中普遍存在的重要現象。不同學科對交換與互惠的研究采取不同的視角,經濟學往往將交換行為鎖定在理性計算的范圍內;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則將情感、互惠、規范和網絡引入到交換行為的分析中;我們采取一種綜融的視角來看待這一現象,即交換與互惠的過程既充滿經濟理性的計算,又包含含情脈脈的人情與情感。從這一視角出發,新生代農民工與市民群體間的交換與互惠行為,被看成是外來移民與本土居民在城市空間互換資源、情感、心理等各得所需的互動,盡管彼此之間所交換的物質與服務有所不同。已有的研究大多數探討新生代農民工與市民群體間的經濟行為交換,尤其是貨幣購買勞動力的相關服務,如家政服務,至于互惠行為的研究也局限于貨幣等值,即一定貨幣購買一定的勞動力價值。但在經濟行為交換的背后,信任、社會規范、情感成為制約持續交換的重要因素,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和莫斯在各自的研究也發現,互惠準則是社會中友誼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礎,強調互惠即相互權利與義務的道德觀念,給人們以社會力量。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生存急需建立“一個穩固的人類互動的結構”即社會規范,社會規范提供了對于他人行為的合理期盼,減少了交換行為中的不合理期望和矛盾,是具有正功能性質的。我們認為,針對新生代農民工在城市生存與融入存在的問題,首先在兩大群體間建立一套通用的、合乎法理的社會規范,這是兩者互惠的重要保障;其次通過共同生活空間的構建、關系網絡的建設、城市文化的體驗、互補性的生活經歷探討,增強群體間的信任水平。
(三)雇主階層層面的適度剝削與勞工人權建設斯科特在總結社會主義學派和非社會主義學派關于剝削的概念基礎上,指出剝削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剝削被認為是個人、集團或組織機構之間的一種關系,被剝削一方的存在就意味著剝削者的存在;二是剝削是對勞動和報酬的不公正的分配,這涉及分配公正的標準”[11]。其中,剝削的第二層含義是斯科特著重強調的,他認為“一旦確立判別何為公正或平等關系的標準,原則上就有可能通過判斷任何特定的關系與這條標準的差距,來說明這種關系的剝削性如何”[11],依據這一說法,雇主階層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剝削程度要適度,至少不能破壞生存權利的正義觀念,即不能違背最低勞動標準,“包括訂立工資、勞動時間等基本勞動條件的標準,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標準等”[14],而且要盡可能配合國家完善最低生活的保障。因此,在當前企業未能擺脫靠降低勞動力成本盈利的情況下,為保證雇工階層的剝削適度,首先要增加對企業實施社會保障的監督和約束,切實保證雇主階層為農民工繳納法定的足額的社會保險;其次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證企業成為新生代農民工的“第二學校”,使其在工作技能、文化知識和道德修養上不斷得到提升。
作者:汪冬冬呂青單位:江南大學社會學系無錫社區建設與社會工作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