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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商務作為21世紀企業(yè)競爭的新利器,對現代企業(yè)的發(fā)展壯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與深化,由它引起的稅收問題就顯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尖銳。文章就電子商務引發(fā)的六個相關稅收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
電子商務課稅的最基本問題是如何將現存的國際稅收原則恰當地適用于電子商務,并保證能同時得到不同利益征稅權主體的一致贊同,這將是十分困難的。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與深化,電子商務中的相關稅收問題越來越復雜,不同利益主體間的爭議也變得更加尖銳。從目前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現狀以及發(fā)生相關問題來看,電子商務引發(fā)的相關稅收問題主要包括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是否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的問題
從企業(yè)到企業(yè)的電子商務(BtoB)到企業(yè)到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toC),從消費者到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toc),從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商店、電子貿易、電子金融、電子營銷到電子化的服務、電子廣告,從網上直銷、集團競價、網上拍賣到網上服務,從汽車、計算機到軟件、CD,電子商務涵蓋了許多交易方式、交易范圍與交易產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傳統(tǒng)交易方式中所沒有的,如網上的集團競價等。對于這些特定的交易范圍、交易方式與交易產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稅種,自然成為首先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問題。美國在其《互聯網免稅法案》及相關的國際協(xié)議中,一直在倡導不對互聯網或電子商務征收新的稅種。這當然會有其作為電子商務的推動者及最大受益者的特殊考慮,但是,如果對電子商務中的某些交易行為征收新的稅種,因有時很難明確地將電子形式的交易與實體的交易截然分開,就很可能會產生雙重征稅或發(fā)生對電子商務的歧視性待遇的問題。而不對電子商務雙重征稅及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歧視性的稅種,已是國際社會及各國普遍接受的原則之一。
二、是否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的問題
在WTO1998年的部長會議及OECDl998年的部長會議上,都曾倡導不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當然,這里的電子商務,還只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即數字化產品的電子商務,而不包含實物的轉移。所以,這種不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的倡導顯然有三個基礎:其一,旨在通過這一優(yōu)惠措施極力推進電子商務這種新興商業(yè)模式的推廣與應用;其二,從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即便是不這樣做,我們也很難從稅收的角度對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實行有力的控制;其三,我們所說的數字產品,其中計算機軟件及信息服務占很大一部分,而對于這一部分產品,根據WTO組織協(xié)議中的ITAA協(xié)議,許多發(fā)達國家已經實現了零關稅。而在我國,是否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及如何征收,還需要許多理論及實踐中的探討。
三、電子商務相關稅收中一些基本環(huán)節(jié)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對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的問題
納稅人身份判定的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應能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及交易活動是以實際的物理存在為基礎,因此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上不存在問題。但在互聯網的環(huán)境下,互聯網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tǒng)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xù),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而且,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企業(yè)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造成了在對納稅人身份判定上的難度。
(二)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簡單地說就是在確定了納稅主體后,是否有足夠的依據收到應收的稅,證據是否足夠、是否可查。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還處于初級階段,網上CA和網上支付體系正在建設中,在線的電子商務交易數額還較少。商家之間的電子商務主要是商談、合同和定單處理,還基本上沒有進入電子支付階段。所以,在間接的電子商務階段,商務交易過程電子化,而送貨或電子成分更高的間接電子商務擴大或普及時,考慮到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性,相關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具體情況有賴于交易者的如實申報,所以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會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過程中。
(三)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
在具備稅收管轄權、商務交易過程可追溯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稽查就成為保障電子商務稅收的重要一環(huán),即是否能定額征收的問題。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信息和精確的證據,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檢查,這就從法律上奠定了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但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huán)境中,正像前文曾多次提到的,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并且,互聯網貿易的發(fā)展刺激了支付系統(tǒng)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加大了稅務機關通過銀行的支付交易進行監(jiān)控的難度;還有,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jiān)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定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四)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收的實現問題
綜觀各種形式的電子商務,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不僅具有一般形態(tài)的電子商務所具有的商流與信息流的虛擬性,更因其產品形態(tài)的特殊性,又具備物流的虛擬性的特點,使其在納稅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上與稅務稽查上有效實現的難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說,如果一個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不如實地履行各項納稅申報,那么稅務機關基本上沒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與途徑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資金的各項細節(jié)。這一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洲有些國家曾提出按勞務征收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稅的設想,但總體來看,至今還沒有太好的辦法來解決這一難題。
(五)如何避免對電子商務雙重征稅的問題
上面我們提到的對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問題、交易過程的可追溯性問題、電子商務過程的稅務稽查問題、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等,都是從如何有效地實現稅收征管、避免偷漏稅的角度來列舉的。可是,如果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正是因為電子商務中納稅人的身份、主營地點、交易細節(jié)、交易憑證等環(huán)節(jié)都難以有效確認與監(jiān)管,所以必然會存在對電子商務雙重征稅或多征稅的問題。即如果電子商務中的各環(huán)節(jié)不能有效地確認,或不能處理好依照電子商務中商流或信息流征稅與根據物流征稅的有效銜接的問題,那么電子商務中的雙重征稅或多征稅的問題恐怕是無法避免的。
四、如何從稅收優(yōu)惠的角度鼓勵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的問題
隨著全球進入信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作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之一,必將給世界各國經濟的增長方式帶來巨大的變革。對于這樣一種嶄新的、具有重大意義和強滲透性的產業(yè),在其發(fā)展初期,尤其在其獲利甚微的階段,國家從政策優(yōu)惠的角度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yōu)惠還是非常必要的。正如我國大部分科技園區(qū)實行的“二減三免”或“三減三免”的所得稅優(yōu)惠待遇及我國近年來針對軟件產業(yè)實施的將增值稅降為6%的優(yōu)惠政策,都很好地促進了相關產業(yè)或企業(yè)的發(fā)展一樣。
五、在國際電子商務中稅收管轄權如何確定的問題
稅收管轄權確定的困難已在國際電子商務中顯現出來,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國所采取的確定稅收管轄權的標準不同引起的。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正如我們前文所舉的例子一樣,當消費者通過在不同國家擁有的網絡商業(yè)中心采購時,關于哪個國家有權提出消費稅的問題就會顯現出來。
六、稅收電子申報中的相關的問題
稅收電子申報包括電子申報與電子繳稅,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利用各自的報稅工具(如電話機、計算機等),通過電話網、分組交換網、DDN網等通訊網絡系統(tǒng),直接將申報資料發(fā)送給稅務局,完成納稅申報。電子繳稅是指稅務局、銀行、國庫間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該環(huán)節(jié)完成了納稅人、稅務局、銀行和國庫間電子信息及資金的交換,實現了稅款收付的無紙化。
同傳統(tǒng)繳稅方式相比,電子報稅提高了申報的效率和質量,降低了稅收成本。對納稅人來說,申報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的人力、物力,還大幅度提高了數據的正確率;還有,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結算等電子納稅人、銀行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huán)節(jié)和時間,確保了國家稅收及時入庫。
不過,我國電子報稅目前還處于探索與嘗試的階段,電子報稅不僅涉及到稅務系統(tǒng)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包括納稅人、稅務局、國庫、銀行等部門在數據格式、傳輸頻率、數據傳輸控制、安全機制等方面進行協(xié)調,建立部門間的數據交換機制等,還會涉及到稅收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