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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對GATS適用范圍的沖擊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在第1條“范圍和定義”中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四種方式。這是針對傳統貿易方式中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消費者所在地的不同劃分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服務提供與服務消費的地點難以確定,因此,電子商務首先面臨的就是協定適用范圍的問題。為此,我們至少要做以下兩個層次上的區分。
(一)電子商務屬于GATS還是GATT
根據電子商務在貨物和服務貿易中的使用情況,可將其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產品通過網絡廣告、提供網上訂購和支付,但產品本身通過傳統有形方式傳遞。第二類是產品不僅在網上做廣告,購買時提供網上支付,產品的傳遞也在網上進行。如電子圖書及網上的音樂、多媒體文件的下載等。第三類則是完全在網上進行各類服務,如金融、保險、衛生和教育等。其中,第一類和第三類的規則適用較易確定。由于第一類產品以傳統有形方式傳遞,其通關、征稅等可適用GATT,而網上支付則適用GATS。第三類是各類服務,可適用ATS。因此,我們的難點在于第二類應該適用ATT還是GATS。一種觀點認為第二類產品是“無形貨物”,它具有有形等價物(counterpart),應仍然將其視作貨物適用GATT;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它已經完全脫離了貨物貿易形式,應將其歸入服務貿易,置于GATS下進行管理。WTO建議將這類數字產品歸于GATS,但怎樣使置于GATS下的電子產品同其有形等價物享有相同的待遇這一點執行起來非常困難。目前,各成員仍然保持著對這類產品征收零關稅的做法,但這只是暫時性的措施,長期措施尚待討論。
(二)屬于GATS的哪一種服務方式
對于電子商務中屬于GATS的部分還需具體確定它屬于GATS下的哪一種服務方式。前面提到,GATS將服務分成了四種方式:(a)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內提供的服務;(b)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c)由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商業呈現提供的服務;(d)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其他成員境內的自然人呈現所提供的服務。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種分類帶來了沖擊:1.跨境提供(a)和境外消費(b)區分困難。當一成員機構向另一成員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消費者的物理存在并不能用來判定服務傳送的地址。不能準確判斷屬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會直接影響規則的適用。目前各國對跨境提供比對境外消費的開放度更高(見下表)。另外,這還涉及到管理權限的問題,一般來說,跨境提供適用服務消費者所在方管理規則,境外消費則適用服務提供者所在方的管理規則。2.跨境提供(a)與商業存在(c)區分困難。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網上機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傳統的物理存在方式。當美國的一家網絡咨詢公司在加拿大建立網上分支機構向當地居民提供咨詢服務時,這種情形該劃為跨境服務還是商業存在就比較困難。3.自然人流動(d)方式的銳減。原有的通過自然人流動所提供的教育、醫療以及司法服務很多都轉移到網上進行,采用此種方式提供的服務勢必會有大幅減少。
二、對GATS一般義務和特定承諾的沖擊
(一)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GATS第2條和第17條分別對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做出了規定。這兩條規則都涉及到“相同服務”和“相同服務提供者”。因此,這兩條規則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在電子商務下相同服務該如何確定。目前,WTO服務貿易理事會認可的國際貿易服務部分的分類表把服務分為三個層次,12個大類,53個中類,151個小類。這種分類主要是以產品的性質結合產品的產業來源來分的。在引入了網絡環境之后,傳統的相同服務和相同服務提供者的判定標準能否適用于新的環境,采用不同傳輸技術的服務能否被視作相同服務,技術在多大程度上才會影響到相同服務的判定等值得探討。另一個問題是,在網絡環境中,對網與網的區分可能比國與國之間的區分更為常見和便利,這可能會影響到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這些以國家疆界為基礎的規則的實施。
(二)市場準入
電子商務的準入可分為網絡準入和電子服務準入兩大部分。其中網絡的準入部分包括網絡基礎設施(主要是軟件與硬件)的準入和網絡服務的準入。關于網絡服務的準入方面有GATS針對壟斷、獨家服務提供商的第8條;GATS有關電信的附錄和《基礎電信協議》中有關管理規則的參考報告進行規定。除此之外,各成員在其基礎電信部門中的關于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對網絡準入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在電子服務的準入方面WTO成員卻尚未達成共識。這顯然是需要新增的一塊內容。在電子服務準入上至少要探討這幾個方面的問題:電子商務服務是否可被允許進入成員市場,電子商務服務可在多大程度上進入成員市場,尤其是伴隨新技術產生的新增的電子服務是否應被允許進入成員市場?在這一點上,成員面臨著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從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出發,成員應允許新增服務進入市場,然而,技術進步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未來某一時間,成員可能會為履行承諾而喪失大量本國市場。另一方面,如果成員不允許這種新增服務進入市場,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的積極性將受挫,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會因此減緩。從長期來看這也不利于成員獲取貿易利益。
(三)透明度
GATS第3條規定各成員應迅速將所有涉及或影響協定實施的有關通用措施,最遲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于信息公開和透明度的要求更高,現有規定的主要問題在于對于信息公開沒有明確的標準。這造成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缺乏標準使一些技術性信息的公開面臨著安全性的威脅。電子商務信息公開不僅涉及到政策法規和許可證發放程序等一般性資料的公開,還包括網絡技術標準、域名的確定、軟件的兼容性等技術性資料的公開,而這些資料很可能給不法分子破譯密碼、竊取機密提供了便利,威脅到商業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另一方面,缺乏明確的標準也使得很多應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GATS第3條附則中規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提供那些一旦泄露會阻礙法律的實施或損害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保護商業機密,但在電子商務這樣一個新興領域,又缺乏有效的公開標準,該規定很可能成為一些成員實施貿易保護的借口。
(四)一般例外
GATS第14條的例外條款提供了幾種情況下的保留,其中包括為防止欺詐、保護個人隱私和相關個人資料的保留。在電子商務中,由于消費方式發生了變化,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的情形十分嚴重,并呈上升趨勢。據美國消費者管理局局長協會和美國消費者聯盟共同的調查報告顯示,僅1998年美國消費者關于電子商務的投訴就比1997年增長了39%,因此,此項保留在網絡環境下需要強化。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電子商務對消費者潛在的威脅可能在信息安全、網上欺詐和隱私權侵犯等方面,這已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1980年、1985年先后出版了“保護個人隱私和跨國界個人數據流指導方針”和“跨國界數據流宣言”。最近,又通過的“在全球網絡上保護個人隱私部長宣言”制定了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具體措施,還強調要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的合作。歐盟也于1999年10月25日頒布了保護網上有關個人資料的法令,并禁止向未提供充分隱私權保護的國家轉移數據。但這些國際組織的規定畢竟有很強的地域局限性,要想擴大消費者保護的范圍,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協調和一致,WTO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則出臺迫在眉睫。
如前面所分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時,存在一些方面的不具體、不詳盡。要給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環境就有必要建立一套電子商務的多邊貿易規則。就此,目前有兩種設想:一是建立獨立的《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協議》;二是在GATS下對電子商務進行主題談判,達成《電子商務協議》。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案較為可行。首先,GATS的基本原則框架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可繼續沿用,只需對一些原則規定具體化和強化;其次,采取第二種途徑工作量較少,可以參考和借鑒《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協議》,提高制定規則的效率;最后,由于電子商務涉及到稅收、金融、知識產權等多方面內容,采用第二種方法也有利于減少與現有協定的重復和沖突。按照此設想,我們將形成這樣一個體系:由《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協議規定各成員在包括電子商務服務在內的所有服務部門的一般義務和具體承諾的義務;由《電子商務協議》規定各成員在電子商務市場開放中應承擔的具體承諾義務和政府應遵守的電子商務管理規則。通過它們的協調和共同使用來規范電子商務活動。
2000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制定電子商務規則提出了四個目標:效率、明確、公平和彈性。針對上述要求,并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筆者對電子商務多邊貿易協議原則的確立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一)市場準入
這是一成員服務提供者能否進入另一成員電子商務市場的關鍵,也是其他原則的前提。市場準入須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各成員應確保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非歧視性原則的條件下能進入電子服務市場。第二,各成員應允許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非歧視性原則的條件下提供由于技術進步所帶來的新增的電子服務,除非該項服務已在承諾表中被排除。第二,市場準入仍應是具體承諾,成員可按合適的進度開放其電子商務市場。
(二)技術中性
這條原則旨在不因技術造成貿易歧視,保證各成員根據其意愿采取方式提供服務。這種中性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各成員要保持對不同計算機技術的中立態度,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匙加密法以及生物技術鑒別法等,都不能厚此薄彼。另一層含義是各成員對不同通訊媒體也要保持中立態度,對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以及增值網絡等不應當確定一種特定媒體,允許各種通訊媒體技術相互融合促進。
(三)認證與信息
這條原則是為了規范透明度并保證安全性。具體可以這樣加以規范:首先,要求成員對信息不得有特殊認證的要求或其他類似措施。另外,可將成員的信息分為必發、選發和密存三種內容。參照《歐盟電子商務宣言》,必發內容可包括服務提供者基本信息如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注冊機構和注冊號等;技術信息如這類網絡和服務的技術接口指標,對終端或其它設備的要求等;認證機構、認證號或許可證要求;所注冊的與其從事的專業領域相關的職業協會、所獲得的專業稱號及有關的專業規則等。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將此作為一項原則確定下來。這項原則主要應著眼于這幾個方面:第一,各成員應制定有關網上反欺詐規則;第二,成員間應相互提供數字傳輸信息的保護以建立安全的支付機制;最后,各成員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特別的規則,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尤其是對消費者隱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