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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及電子商務的日益繁榮,基于網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逐步出現并得到迅速的發展。目前,對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還沒有非常準確的定義,但普遍認為,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第三方獨立機構在電子商務企業與銀行之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為網上購物提供資金劃撥渠道和服務。在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面對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務所獲得的優厚利潤,國內和國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紛紛出現,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一拍網的“e拍通”、慧聰網的“買賣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為目前主要的網絡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在網上商家和銀行的連接、監管和技術保障的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些問題將阻礙第三方支付的進一步發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這些風險,是目前研究的熱點之一。
2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分析
2.1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方網上支付的業務及風險控制工作均是由電腦程序和軟件系統完成,故網上支付系統的安全是第三方網上支付面臨的重要風險。雖然目前網上銀行和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都設計有多層安全系統,并不斷開發和應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術及方案,以保護支付平臺的平穩運行,但是從總體來說,其安全系統仍然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業務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這種風險可來自計算機內部,比如系統停機、磁盤損壞等不確定因素,也會來自網絡外部的黑客攻擊,以及計算機病毒破壞等因素。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數據傳輸過程中遭到攻擊,威脅用戶資金安全;二是網上支付應用系統本身存在的安全設計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個系統的安全,造成重大損失;三是計算機病毒可能突破網絡防范,入侵網上支付的主機系統,造成數據丟失等嚴重后果。
2.2金融風險
資金濫用。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的風險。
詐騙犯罪。由于網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隱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為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來實現詐騙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購買者對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來騙取錢財,比如說,支付平臺的網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選項,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銷剛才的取消操作來再次確認支付,顧客的錢就在未收到購買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銷售者的賬戶中,造成詐騙。
盜卡惡意支付。雖然越來越多的銀行已經不再默認銀行卡可直接上網,而是用戶通過申請并認證的方式,才可開通網上銀行,但多數情況下,用戶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在網上提交一個申請,即可開通網上銀行。如何防范盜卡者在網上惡意支付,對于第三方支付廠商來說,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環境下,建立這樣的風險控制系統就更為艱難。
資金沉淀。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通過對交易資金的暫時保管,在交易過程中監督和約束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當買方把資金轉到第三方的賬戶,此時第三方起到了一個對資金的保管作用,買方仍然是資金的所有權人。當買方收到商品,確認付款時,所有權轉到賣家。所以,第三方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根據目前的交易規則,支付金額可以在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上停留3至7天,這樣,支付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計的資金沉淀。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非常巨大。而對于這筆資金,第三方將可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會引發新的問題。如缺乏有效資金管理,就有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2.3法律風險
對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目前在法律上還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雖然從業務上來看,這些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提供支付服務,但是它同時又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從某種程度來說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性質,但是卻不受銀行相關法律的控制,盡管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都以中介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但實際上,其業務明顯存在“吸納儲蓄”的嫌疑,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可能成為其主要的利潤來源,這顯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疇。所以,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需要進一步以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網上支付法律關系,實踐中往往依據合同法和侵權法。但如果將第三方網上支付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網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費者根本沒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與否。第三方網上支付較之于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同時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戶在交易后財產被盜取或系統故障,使得客戶遭受損失,應如何界定各方責任,也缺乏規范,這些最終將制約著第三方網上支付的發展。
3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的風險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約束
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規范其業務范圍。通過盡快出臺一些辦法進一步明確第三方網上支付清算屬于支付清算組織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制定相關法律保護客戶的利益和隱私權,明確客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制定對洗錢、信用卡套現、欺詐等網絡犯罪法律對交易進行法律約束。
3.2改進網上交易稅收監控手段
網上交易所具備的交易隱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體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點,使網上交易稅收問題對傳統方式稅收提出了挑戰。在我國現有的稅收體制中,稅收都是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來進行的,而網絡交易的跨地域性將加大確定稅收主體的難度。因此對新技術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網上交易,要研究用新的監控手段進行征稅。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網上交易現金流的出入口,是買家和賣家進行交易的一個憑證,因此可考慮將第三方支付作為網上交易征稅的突破口。另外還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稅收監管法律,嚴懲逃稅行為。
3.3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
加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首先明確市場準入門檻。由于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從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商注冊資金規模、資質參差不齊,容易引發風險。其次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的監管。應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自有賬戶與用戶沉淀資金的賬戶相分離。禁止將用戶沉淀資金進行放貸、投資或挪作他用,由銀行對用戶資金賬戶進行托管。目前工商銀行便為“支付寶”托管賬戶,并且每月出具賬戶資金的使用報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證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在其開戶銀行存有一定金額或交易比例的保證金,一旦第三方出現問題,銀行可以立即凍結這部分資金用以抵御風險,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不致因第三方機構的風險而蒙受過大的損失。
3.4加強內部監督和管理,規范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內控機制,組織內部沒有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章。一些不成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贏利或“搶地盤”,放松了對公司內部的制約與管理,容易造成員工道德風險,如延遲信息傳遞或泄密等類似現象的出現,使清算組織的信譽受損。而且,除了內部少數人之外,外界很難知道公司的經營狀況,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和政企業分開的要求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并規范內部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建立內部責任分工制度、權利制約制度、激勵和懲罰制度,獨立的財務制度等來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績效。
4結束語
第三方支付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盡管在法律、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為我國乃至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問題應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關注,并采取相應措施為這種新型支付模式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經濟、法律和政策環境,促進整個電子商務支付平臺健康、快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