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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解析總體來說,我國的電子政務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對于電子政務本身的發展要求,仍存在著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地位困惑:電子政務目前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許可法》雖然認可了電子政務,但其規定過于原則,并不是一部專門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規范的法律。還有,由于位階較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與《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沖突,因此,在實施中,面對沖突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還沒有得到解決。
2.執行力弱:電子政務建設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有章可循但有難度。例如政府信息公開在夾縫中獲取空間,制度結構盡管鼓勵公開,但是對公開的具體落實又有各種各樣的阻力,公開的范圍逐漸被縮小。
3.標準混淆: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標準不統一。各地區、各部門不管縱向還是橫向都有著自己的一套電子政府建設原則,最重要的是政府職能部門各自采用不同的技術標準和傳輸協議,從而導致重復建設、網絡系統不兼容、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等現象和跨系統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呈現出“信息孤島”的困境。并且,呈現出明顯的地區上的不平衡。
4.監管不足:對電子政務的監督管理和約束不足。各級國家機關有相應的監督機構,但是對電子政務建設情況卻沒有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
5.目前,在電子政務的建設情況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法律制度明顯滯后于技術發展。立法的滯后嚴重限制了電子政務的發展。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如電子簽名和其他電子證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電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決的辦法。
二、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建議
(一)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根據目前體系的建設情況和不足之處,吸取國外的積極經驗,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今后的構建過程中,首先應該堅持四個基本原則即堅持技術中立原則、政務積極推進原則、堅持全球一體化原則、中央與地方相結合層層推進原則。并且,在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于以下幾點方面問題的解決:
1.電子政務立法的法律層級和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
2.電子政務建設的階段性和電子政務立法階段性相協調的問題;
3.電子政務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協調和法律效力問題;
4.網上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問題;
5.電子政務的技術標準化和評估標準問題;
6.公民隱私權保護和信用體系的法律問題;
7.電子政務的安全和建設保障問題;
(二)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總體方向的建議
確立電子政務法規政策中心地位,強調體系化建設。把電子政務法規政策建設確立為本國立法和政府機構法制建設的重點,提升了電子政務法規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將其逐步轉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規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攏,進行內容調整。為電子政務全面發揮應有作用掃清具體法治障礙。制定電子政務法律法規體系內容應包括政務建設、政務管理、政務安全三個方面。法律地位性質方面,應包括基礎性法律法規、核心性法律法規、具體操作性法律法規,從實施體系方面要實現自上而下從國家要地方各層級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謹防地區間失衡。分層次、有步驟地實現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在內容上的健全和完備,注意把國家和地方好的電子政務立法經驗和模式結合起來,提高立法效率。構建電子政務評估標準。
(三)從技術立法轉向政務立法,服務行政改革
明確電子政務法規政策的建設重點,從技術立法轉向“政務”立法,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務。大量的技術立法和推進政策已經建構起日益完善的各國電子技術法制支撐體系,如關于計算機安全保護、犯罪懲治以及互聯網管理等法律。政務管理日益成為電子政務發展的主題,因此,應圍繞政務管理創新制定和實施了各種規約政務發展的法規政策,力圖通過政務法規政策創新,推動政府管理創新。
(四)重視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導和規范功能
在體系構建中應充分認識到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導作用和規范功能,重視利用法制規范來引導市場資源的流動,突出政府宏觀調控,使各種市場資源在國家既有戰略和布局結構的基礎上,參與電子政務發展。因此,加強制定防范和制止犯罪的法規政策是迫切需要的。
作者:吳銀雪單位:四川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