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企業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式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重要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資產證券化市場自2014年起在我國快速且大量增長,其中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尤為增速明顯。同時尤為缺乏相應的會計規范,導致企業在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存在很多問題。
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特殊目的載體會計處理
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實踐過程中涉及的會計問題,也因為其復雜性一直被學術界所重視,如何進行正確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也成為一個難題。作為該項目中的發起人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會計處理問題:
一、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轉讓終止確認問題
(一)相關會計規范
目前我國企業證券化中大多為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小額貸款等,關于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重點圍繞《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的轉移》來進行。該準則的指導對資產轉讓終止確認問題提供了原則性規定,以對金融資產的所有權上報酬與風險轉移程度的評估結果為基礎下的資產所有權只要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都轉移,就要終止確認,反之則不確認。如果對于企業既未轉移也未保留資產風險和報酬的情況,是否終止確認取決于企業是否對該項資產還具有控制權,如沒有控制權就要終止確認,如有則繼續在資產負債表處理。
(二)實際會計處理可采取方法
企業資產的證券化,專項計劃的發行企業僅能模糊地參照會計準則實施會計處理。23號準則中金融資產轉移判斷標準為“幾乎所有的報酬與風險”,但于“幾乎所有報酬與風險”的標準并未對此提供任何指引,企業在實際處理中可根據以下方法來進行判斷:1、分析資產資產買賣協議中的法律條款通過分析資產證券化資產買賣協議中的具體條款,可確定企業是否已經將資產化基礎資產上的幾乎全部的報酬與風險轉移給了轉入方。如協議條款中出售資產方式為不附任何追索權,企業可認定該基礎資產幾乎全部的報酬與風險已經轉移,此時終止確認;如協議條款中出售方式為附回購協議但又規定了回購價為回購時點的公允價值,即該企業只保留了優先回購權,此時也可認定該項資產所有權上的幾乎全部的報酬和風險已轉移,也應作為終止確認處理。2、通過證券化基礎資產類型目前企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主要為債權、收益權。對于債權證券化的真實售出,可參照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國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會計處理。而對于未來收益權證券化則是圍繞著表外資產而展開的,這里的表外資產下的未來收益權,通常都與企業主營業務的收入緊密相關。若收入過程還未能完成,根據會計資產定義,是不能計入到企業資產負債表。收益權以基礎資產形式實施資產的證券化,如果認定為是擔保融資,那么會計上不需要作專門分錄,只需要期末將某項資產收益權內容附注于會計報表中,因發行資產也支持受益憑證為此實施了質押,在企業收取資金時只要記錄一項長期負債便可。如此便可回避會計上收益權本來的初始確認問題,也規避了銷售處理收益權時會對特定資產進行減值的一些問題,從而減少公司利用操縱減值來對利潤進行操縱,更適應交易的內在經濟實質。且在現階段相關稅法規定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能夠規避諸多潛在稅務問題,讓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運作更具可行性。若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會涉及企業所得稅、流轉稅等問題,使得公司融資成本增加。在國內現有制度環境下,未來收益權證券化以債務融資擔保形式實施會計處理,目前無疑是一種更加現實的選擇。
二、原始權益人對特殊目的載體(SPV)的合并問題
(一)相關會計規范
對于特殊目的載體合并的問題,我國目前還未頒布專項針對性的會計規范,判斷該問題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我國會計準則合并的判斷依據與國際會計準則相似,也為“控制”,但對控制的判斷條件存在部分差別。企業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通常作為SPV的投資方之一,但對于控制的判斷要具體依據準則及證券化交易結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通常由證券公司來設立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法律層面上,證券公司控制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專項計劃,而原始權益人無法控制。但從會計層面,除了法律形式更需要關注實質。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否合并需要判斷企業是否可以在通過參與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而享有可變回報的同時,有能力影響該專項計劃并影響企業得到的回報金額。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由于不同的業務需要,交易結構趨于復雜多變,目前特殊目的載體合并問題會計處理方式僅能以33號準則來判斷其實并不充分,對于對SPV的定義、操作和會計處理上我國還需要作出更明晰的規定和更詳細的指導。
(二)實際會計處理可采取方法
實務中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基礎資產轉移給了轉入方,但該轉入方實質上無權單獨出售資產,故發起人沒有完全放棄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SPV通常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機制下,如遇到破產裁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下的證券化資產不一定能免受企業債權人的追償,即破產隔離效力不確定。此外,因發起人的信用狀況、財務狀態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利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故處于自身聲譽考慮,信用良好的發起人可能會在證券化產品出現違約情形下以較高的價格回購基礎資產,這也可作為該企業是否放棄對資產控制權時的判斷依據。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因發起人通常會繼續作為資產的服務機構抑或是管理方,作為決策者,應當明確其決策行為到底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人的身份參與。決策者在判斷其是不是人時,應對決策者所享有的經濟利益比重與可變動性進行綜合考慮。若發起人在SPV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具有財務重大性,發起人應當將SPV納入合并范圍,反之則不應將SPV納入合并范圍。
參考文獻:
[1]孟祥軍,李杰.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會計處理實務問題探討[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6,11:90-93.
[2]周夏飛.基于經濟后果分析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J],會計研究,2007,1(1):41-46.
[3]張思菊.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案例分析[J],財會通訊,2017.
作者:蘇敏 單位:云南保山蘇帕河水電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