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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3月出臺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中,與增值稅加計抵減相關的政策廣受關注,這部分政策具備時效性且影響力大,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充分了解這部分政策可便于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本文將從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基本情況入手對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稅務與會計處理進行探究,旨在為納稅人了解增值稅加計抵減提供有價值參考,對相關稅務與會計處理更為明晰。
關鍵詞:增值稅;加計抵減;稅務與會計處理
減稅降費新形勢下,增值稅加計抵減相關政策的開展有助于確保多行業稅負降低效果,關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并非是最近才提出的新概念、新方法,土地增值稅等方面早有它的身影,近期出臺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對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相關使用進行了加強,且令稅率更低。
一、關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限
本次出臺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雖對增值稅加計抵減的相關使用進行了加強以確保稅率降低,但該政策依舊并非長期執行,而是有明確的執行時限。關于執行時限,具體為——截止時間2021年12月,起始時間2019年4月。等到2021年12月31日后,這部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不再有效,原本可享受該政策的一般納稅人不再繼續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關于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范圍
近期出臺的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只針對部分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必須具備的三大條件為:(1)該部分納稅人必須是我國的一般納稅人;(2)該部分納稅人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3)該部分納稅人從事生產、生活性服務業。關于上述條件,有幾點補充說明:第一點,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可總結為四大類,這四大類包括生活、電信、郵政和現代服務業,而這四大類往下細分,可延伸出更多、更細致的服務類別;第二點,鑒于某些一般納稅人可能涉及多行多業,對于這種情況的處理辦法一般為——只有該一般納稅人在上述四大類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中的銷售額,超出自身所有行業銷售額的50%時,才可享受此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優惠;第三點,在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開始執行前設立的納稅人,若既符合上述三大條件又滿足上述補充說明要求,則可在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起始日當天就開始享受該優惠政策,而對于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起始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則需從設立日算起,后續一季度的銷售額滿足該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即符合上述三大條件與補充說明時,才可享受該政策優惠。對于已經采用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并非可一直享受該優惠政策直至該優惠政策截止日期,一般情況下,若納稅人的基本情況變更,且變更后該納稅人條件不符合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條件時,在來年該納稅人不可再享受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優惠。此外,對于存在某些情況的納稅人,例如該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等行為,對存在這些情況的納稅人,在跨境應稅等行為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不能享受到該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優惠。
三、增值稅加計抵減的計算
對處于上述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優惠范圍內的一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稅加計抵減的計算過程中,可抵減應部分按照進項稅額的10%計算,具體計算如下面公式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公式1)關于公式1,其中的加計抵減基礎來源于進項稅額,結合這一公式與上述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范圍分析,對于不滿足該項政策優惠范圍的部分,例如跨境應稅等行為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這部分不能囊括于加計抵減額計算。為更清晰表達出增值稅加計抵減的計算,下面將結合例子進行說明:假設某公司納稅人屬于上述增值稅加計抵減的優惠范圍內,即可享受該項政策優惠,在此情況下按月申報增值稅,在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限內的某月中,其銷項稅額為90000元,其中10000元與跨境應稅等行為有關,不包括于加計抵減額計算,則可用于計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而在前一月,該公司納稅人有一批15000元損失,這部分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影響抵扣的因素,則該公司納稅人在該月的加計抵減稅額計算如下:本月可加計抵減稅額:80000元×10%=8000元調減后可加計抵減稅額:(80000元—15000元)×10%=6500元本月應交增值稅=90000元—(80000元—15000元)—6500元=18500元
四、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時效
關于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時效與公式2,即當期可用加計抵減額計算有關,公式2如下:當期可用加計抵減額=上期余額+當期計提加額度—當期調減額…(公式2)關于公式2,某公司納稅人某月抵減前應納稅額為零,則當月的“當期可用加計抵減額”全部成為下月的“上期余額”,而若是某公司納稅人某月抵減前應納稅額不為零,但不超過當月可用加計抵減額,則當月可用加計抵減額將該公司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進行抵減,且可抵減至零,若抵減后扔存有部分“當期可用加計抵減額”仍未使用,則這部分可成為下月的“上期余額”。
五、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一)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1)第一種方法。在對增值稅加計抵減會計處理過程中可將加計抵減部分視作多抵扣的進項稅額,當站在此角度時,對于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會計處理時,賬務處理包括借與貸兩方面,關于此時的會計處理,可聯系例子進行說明。假設某公司一般納稅人處于該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優惠范圍與優惠時限內,于某月支付某服務費954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某服務金額9000元、增值稅540元,在此情況下若拋開其他影響因素,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會計處理如下:借:管理費用——某服務費8946元應交稅費——進項稅額540元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54元貸:銀行存款9540(2)第二種方法。該方法針對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關于此法,通過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公司一般納稅人處于該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優惠范圍與優惠執行時限內,某月銷項稅額90萬元,進項稅額50萬元,期初留抵稅額4萬元,則可以直接計入減免稅額,增值稅加計抵減會計處理為: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50000元貸:遞延收益50000元
(二)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若選用第一種方法對加計抵減額進行計提,則在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必須對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時效保持高度關注,這主要是因為抵減前應納稅額的差異會導致加計抵減情況差異,這種差異又會導致會計處理差異。關于上述差異,于抵減前應納稅額來講,主要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表1:
(三)加計抵減政策到期時當該項政策到執行截止日期,或在該項政策執行中途一般納稅人注銷,后續相關的會計處理,第一種方法與第二種方法分別對應的情況如表2。
六、結語
綜上所述,作為普惠政策中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加強開展為納稅人帶來了更多實惠,為確保多行業稅負合理提供了有力支撐,在減輕納稅人相關負擔的同時對我國市場經濟活躍度的提升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且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作為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執行范圍為郵政服務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的一般納稅人。為能讓執行范圍內的納稅人盡可能用足用好該優惠政策,在相關具體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納稅人應當對這些優惠政策進行深入的了解,對相關稅務與會計處理的方法與過程有一定認識,以此使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開展的初衷得以最大限度地實現,達到普惠廣大納稅人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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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臣文 單位:松陽神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