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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形勢,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際社會保險制度發展與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實際,應運而生的典型的經濟新生事物。2005年12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2]。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中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從2006年1月1日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且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①建立個人賬戶后參保繳費。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②建立個人賬戶前參保繳費。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
顯而易見,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年限有正相關的關系,即繳費年限越長,領取的基本養老金越多。因此,到檔案部門查找自己繳費的憑證(會計憑證),并獲取個人繳費年限的證明至關重要。為爭取和維護個人的合法利益,全國上下不計其數的企業職工涌入檔案部門查詢檔案,從中查找并獲取自己個人的繳費年限的憑證和證明。在查檔的人員中,有許多人高興而來,滿意而歸,但也有許多人員,高興而來,掃興而去。例如,陳秀和張麗同為1978年參加工作,但不在同一單位工作,她們在2008年查檔時,陳秀只查到1985年以后繳費的檔案材料,因為陳秀所在工作單位的檔案部門2002年搬遷時,已把1984年以前的會計憑證銷毀。而張麗查找到從1978年至今的繳費檔案材料。這樣,陳秀就比張麗少了7年繳費年限,這就意味著陳秀退休后要比張麗少拿許多基本養老金,給陳秀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從現行檔案管理要求上分析,陳秀所在工作單位的檔案部門在2002年銷毀1984年以前的會計憑證的做法,是符合“會計憑證保管期15年”的要求的,并沒有錯誤。類似的案例數不勝數。我國對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單位繳費可轉移養老保險從2010年起全國“漫游”,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今后,檔案部門會出具更多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檔案證明材料。
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1998年修改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會計憑證保管期限15年”的規定,已難以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存檔案材料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會計憑證在我國的多次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中都顯示出極其重要的作用。據此,筆者認為,會計憑證保管期限定為15年太短,定為永久又太長,是否可以在定期與永久之間設定“中期25年”呢?我國是在不斷探索與實踐中求發展的,對于一個問題往往也需要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因此,筆者認為,會計憑證保管期限定為25年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另外,雖然1998年修改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會計檔案的鑒定銷毀權為本單位所有,但對保存到期的會計憑證進行銷毀前,特別是對于涉及民生和人民群眾基本權益的會計憑證,必須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別,采取區別對待、有取有舍的方法。(本文作者:高瑛單位:廣西大學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