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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選取2011-2014年我國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分析了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其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并檢驗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水平對兩者關系的調節作用,研究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顯著正相關,即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相比于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更傾向于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會計師事務所被訴訟或行政處罰的概率與審計質量總體上相關性不顯著,訴訟風險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沒有顯著影響,目前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處罰對會計師事務所改善審計質量基本無效。投資者保護水平與審計質量顯著正相關,隨著投資者保護水平的提高,來自于投資人的監督壓力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但是,投資者保護并沒有體現出其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向相關性的強化作用。
關鍵詞:
一、引言
DeAngelo(1981)認為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是高質量審計的根本保障,為事務所“規模—質量”關系這一經典研究開啟序幕。但自2002年以來不斷發生的財務丑聞使得許多國際知名大公司、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陷入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是否與高質量的審計密切相關引發人們的重新思考。與此同時,有關結構通過調查發現,國際大所在我國審計市場上提供的審計質量并不顯著高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案件被不斷曝光,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對審計質量的保障程度有多大?國內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問題又該如何解決?當學術界開始重新審視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關系的同時,我國開始了由政府推動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浪潮,促進“做大做強、做精做專為主”為目標的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化進程,中注協通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進一步明確了把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戰略,據統計,經過兩次規模化浪潮的推進,國內形成了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國內“十大”的業務規模已占39.22%,市場認同度與國際四大的差異也不斷縮小。這表明國內大所在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已有動機提高審計質量,當從與國際四大的對比考慮,似乎間接證明了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并不是非常敏感。諸多研究表明完善的法律保護、違規懲處力度是高質量審計質量的保障途徑,歐美國家完善的法制環境為高質量審計供給提供了制度基礎,相比而言,我國審計訴訟風險環境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法律環境在促進事務所“規模-質量”關系中的應有作用。在此背景下,我國當前由政府主導(非市場推動)的事務所規模擴張戰略很可能不能有效的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因此,要充分利用事務所“規模-質量”的正相關效應還必須做好法制環境這一前提,本文立足與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的視角,以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和中注協的《201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為研究樣本,考察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以及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在其中發揮的作用,進一步豐富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質量”間關系的研究。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事務所審計“規模———質量”相關性研究有不同的結論,既不能簡單的概括為正相關,也不能簡單的概況為負相關,一些因素,尤其是法制環境很可能導致結論出現差異。不少學者基于成本、聲譽機制、“深口袋”理論闡述了事務所規模影響審計質量的機理,并從實證分析的角度證明事務所規模會促使事務所自發的保持高質量的審計。但基于法律風險、投資者保護以及外部資源依賴的角度,很多學者如Khurana(2004)、Francis(2004)等認為大規模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更多的出于訴訟風險的“倒逼”而非“自愿”。在資本市場環境高度發展,形成相對完善的法律環境、審計市場高度集中的歐美相比,我國審計法制環境相對落后,訴訟風險威懾力低、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缺失,由此導致審計質量普遍較低。Shleifer(1997)、Basu(1998)的研究表明更高的訴訟風險及投資者保護機制有助于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劉峰(2002)認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并沒有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國執業風險低,會計師事務所選擇提供較低的審計質量而節省執業成本。劉峰(2007)進一步證實了我國資本市場法律風險過低導致審計質量不高,而事務所針對較低的審計風險而降低審計質量,并分析了三個關鍵因素:選擇政府合作既有利于爭取客戶又能適當規避監管;政府賦予了國際大所得特殊待遇;對出現的問題不進行公開披露與處罰。可見,審計師的審計執業活動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其中,法制環境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不同水平的發展環境中,會計事務所會主動選擇審計質量水平。馮延超(2010)、翟華云(2011)對我國事務所的研究表明,出于降低審計風險和訴訟風險的動機,國內大所會主動提升審計質量,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何國際大所與國內大所審計質量為何為顯著差異。從我國實際看,審計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罰款、吊銷執照)而沒有針對事務所的民事訴訟,會計事務所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很低,訴訟風險低、法律執行力度差,使得我國法制環境不能發揮應有的治理效應。若會計事務所執行獨立中介的職能,法律執行部門對被審計公司舞弊責任的追究并不能及時到位,甚至不追究會計事務所的責任,必然導致降低了高質量審計的供給動機。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相關關系建立在合理的審計市場結構、有效的審計監管、完善的法制環境等一系列前提之上。雖然我國審計市場面臨的法制環境并不完善,但由于政府機構有權監督會計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并能夠針對審計舞弊給予嚴厲懲罰,因此,我國審計市場仍然存在類似美國監管效應的機制,影響法律風險的因素包括訴訟概率和風險水平兩個方面,其中,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提高了會計事務所違規的訴訟概率,而訴訟處罰影響著風險水平。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設:假設1: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事務所規模越大,提供的審計質量越高假設2:從違規成本角度考慮,訴訟風險能促使事務所提高審計質量,且事務所規模越大,這種效果更顯著假設3: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考慮,投資者保護法律體制越完善,事務所提供的審計質量越高,且事務所規模越大,這種效果更顯著。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11-2014年我國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剔除了金融保險類上市公司;財務異常值、極端值的公司;數據缺失的公司;同時發行B股或H股的公司。經過上述篩選共獲得206家樣本公司。上市公司出現民事訴訟或受到證監會的違規處罰等數據、審計意見類型、相關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的數據來自證監會、上市公司網站等,行業劃分按照2001年《上市公司行業類指引》劃分。
(二)變量選擇
(1)被解釋變量:審計質量(AQ)。審計質量難以直接計量,在以往的研究中多以被審計上市公司的盈余質量來代替,具體研究中采用可操控迎接利潤DA作為替代變量,本文以夏立軍(2002)確定的截面數據分行業分年度估計的修正的Jones模型估計上市公司會計盈余質量,并以此衡量上市公司審計質量。其中,TAt表示t年的總經營應計項目,At-1表示第t-1年末的總資產,△REVt表示第t年與第t-1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差,△RECt表示第t年與第t-1年應收賬款凈額之差,PPET表示第t年的固定資產原值。(2)解釋變量。會計師事務所規模(AS):本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2014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選取綜合評價前10的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見表1。訴訟風險(LR):虛擬變量,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或其所屬注冊會計師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被起訴,該值取1,否則取值0,來衡量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Law):本文用樊綱等(2011)編制的“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指數(Law)來衡量我國法制環境對投資者保護程度。(3)控制變量結合現有研究文獻,影響公司盈余質量的因素還包括公司資產負債率、公司股權結構、資產負債率、是否虧損、股權結構等,因此,本文選擇了相應的控制變量來控制這些因素對公司可操控應計利潤的影響,同時,控制了行業及年度的影響。。
(三)模型構建
構建模型1,檢驗事務所規模、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構建模型2,檢驗訴訟風險對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關系的調整作用,構建模型3檢驗投資者保護對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關系的調整作用。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3是全樣本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DA最小值為0.0441,最大值為3.1462,結合四分位數,盈余管理在我國上市公司具有普遍性。Big10的1/2分位數為0,3/4分位數為1,均值為0.3234,表明樣本公司中有32.34%的上市公司是Big10的客戶,按照貝恩對市場結構的分類,我國審計市場仍然屬于競爭型,即市場競爭仍然激烈,市場集中程度不高。訴訟風險均值為0.0361,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或受到起訴的比例為3.61%,訴訟概率較低。法制環境指數均值為7.6428,最高值12.3647,最低值2.6841,不同地區之間的法治水平差異較大。
(三)回歸分析
利用SPSS17.0對樣本數據進行多元回歸統計,統計結果見表5。模型1的回歸統計結果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盈余管理在5%水平上顯著正相關,即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能夠顯著提高審計質量,假設1得到檢驗。訴訟風險與盈余管理正相關但不顯著,對此我們認為訴訟風險并沒有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審計質量,相反,為規避訴訟風險,甚至會與被審計單位合謀進行掩飾。投資者保護水平與盈余管理在1%水平上負相關,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越完善,投資者越能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從而施加更大的壓力促使其降低盈余管理,提高審計質量。模型2進一步分析了訴訟風險對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質量關系的調節作用。回歸分析表明(LR*Big10)與盈余管理不存在顯著相關性,即訴訟風險沒有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向關系,訴訟風險(主要包括民事訴訟和政府的行政性處罰)沒有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改善神經質量。模型3檢驗投資者保護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調節作用,研究表明投資者保護水平能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相關關系,隨著投資者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法制環境的改善,來自于投資者的監督強化了會計師事務所的高質量審計供給,相對于規模較小的事務所,規模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更傾向于提高審計質量。(四)穩健性檢驗為檢驗本文研究結論的可靠性,本文進行如下穩健性檢驗:采用審計收費(Fee)作為審計質量的衡量標準,審計收費越高,審計質量越高,回歸統計結果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正相關,訴訟風險對審計質量的影響不顯著,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無顯著影響,投資者保護水平與審計質量正相關,且能夠強化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向關系。采用Kothari等(2005)業績控制模型計算的可操縱應計利潤替代修正Jones模型計算的可操縱應計利潤,回歸統計結果無顯著差異。剔除樣本中規模等主要聯系變量最大最小1%的觀察值,然后進行回歸統計,結論未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本文實證檢驗了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其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并檢驗訴訟風險、投資者保護水平對兩者關系的調節作用,研究發現:
(1)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顯著正相關,即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相比于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更傾向于提供高質量的審計。無論是出于維持會計師事務所聲譽,還是獲得更多“準租金”的考慮,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有更強的動機提供高質量的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被訴訟或行政處罰的概率與審計質量總體上相關性不顯著,而且訴訟風險與審計質量呈現負相關關系,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訴訟風險不僅沒有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審計質量,反而有可能降低其提供的審計質量。訴訟風險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沒有顯著影響,目前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處罰對會計師事務所改善審計質量基本無效力。
(3)投資者保護水平與審計質量顯著正相關,隨著投資者保護水平的提高,來自于投資人的監督壓力促使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但是,投資者保護并沒有體現出其對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正向相關性的強化作用,即相對于小規模的會計師事務,大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沒有因為投資者保護而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這表明我國目前的投資者保護水平較低,尚未形成對大規模會計師事務所的威懾效應。
(二)建議
(1)積極穩妥的推進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化進程。
本文的研究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存在正相關關系,但也有研究表明兩者之間不存在顯著相關性,甚至有完全相反的結論,即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負相關,進一步的研究表明兩者關系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在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的同時,必須“做精做專”。當前,會計師事務所改制、合并更多的是在政府的推動下進行的,這種政府干預一旦過度就會使市場化、法律約束失效,造成審計市場的畸形發展。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化應是市場推動的結果,是會計師事務所不斷發展壯大的內在需求。
(2)完善法律環境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
推動我國法律環境風險管理,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的立法,提高執法效率,尤其是針對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的民事訴訟體系,建立適用于審計雙方的低門檻、易訴訟的高效民事訴訟機制。由于我國投資者保護機制不健全,使得國內大所并沒有提供與其實力相符的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國際大所提供的審計質量存在國內外存在顯著差異。健全法律事務機構,降低投資者的民事訴訟成本。應完善現有規章制度,加強對違規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完善民事法律責任的分配機制,促使注冊會計師保持獨立性,增強提供高質量審計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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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溫毓敏 單位:鄭州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