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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今社會虛假陳述案件層出不窮,注冊會計師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抵制虛假陳述案件的發生,就要了解注冊會計師參與虛假陳述的原因。本文從注冊會計師參與虛假陳述的原因著手,力在從根源上找出癥結之所在,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以解決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這一難題。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原因
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在促進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利的影響。我國當前證券市場上有大量的虛假信息被披露出來,之所以能成功的制造出如此之多的造假案,可以說與注冊會計師關系甚大。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了號稱“經濟警察”的注冊會計師無視自己的職責,做了造假案的最大幫兇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
一、注冊會計師面臨著“僧多肉少”的局面,且獨立性難以保證
(一)買賣的市場上,如果供大于求時,需求的一方會占據主動的位置,而供應一方就只能處于被動的境地,在當前的證券市場當中,注冊會計師這一專家職位獲得的高額報酬,使得很多人對于這一行業趨之若鶩,會計師事務所發展迅速,而需求者并未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需求也同步增長,就必然造成了如今“僧多肉少”的局面了。
(二)“僧多肉少”局面使得注冊會計師的地位與委托人之間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按照法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提供服務的價格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而實際交易中,其價格往往取決于是否滿足了委托人的需求、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親疏度等與市場本身無關的因素。而以滿足委托人的各種需求作為定價的標準,不排除存在許多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需求。同時,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爭奪業務采取各種低價招攬生意的手段,去迎合委托人的惡意的需求,在內外力相互作用之下,筆者認為這會將事務所的未來置于一個更加不利的局面。
(三)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形式上對于委托人來講應該是獨立的,但實際上其審計費用是由管理當局支付的,因此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就很難保證。會計市場不同于商品市場,商品市場中買方如果掌握主動權,就會促使賣方盡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滿足買方的需求,因為商品市場中,買方的目的是使得某件商品能夠達到最好的品質,以滿足自己的需求,而賣方最大限度的改善該商品也是為了促使其能夠滿足買方的需求,達成交易,結果往往是達到了雙方及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會計市場卻恰恰相反,因為不乏眾多的委托人是懷有惡意的甚至違法的目的,事務所為了追求眼前暫時的經濟利益而滿足委托人的需求,必然造成虛假陳述案件的泛濫,侵害更多利害關系人的財產權利。這樣,注冊會計師不僅違背了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也辜負了人民賦予其“經濟警察”的稱號;不但不能為經濟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反而成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幫兇和權威的支持者。
二、注冊會計師處于法律不健全的環境當中,其法律成本責任過低
虛假陳述信息的泛濫成災說明在會計市場里虛假陳述信息的需求旺盛,只要造假的成本低于造假收益,就會有人不遺余力的參與其中。因此才先后有了張家界、麥科特、ST黎明以及驚爆案銀廣夏。
(一)造假成本太低,是促使注冊會計師樂此不疲的重要因素。我國《刑法》規定,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構成犯罪的,輕者判5年,重者判5至10年,并處罰金;《證券法》也規定,因中介機構責任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要負賠償責任。然而,注冊會計師違反上述條款的案件雖然時有發生,但是被繩之以法者,迄今聊聊可數。
(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處罰力度不夠,無疑給那些道德不高尚的注冊會計師以可乘之機,對法律置若罔聞,頂風作案,從而助長了造假的泛濫。此外,證監會監管不嚴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正之風的泛濫。根據網上公告,2014年各地方注協共抽調檢查人員946名,檢查事務所1438家。各地方注協按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89家事務所和211名注冊會計師實施了行業懲戒。其中,給予16家事務所和21名注冊會計師公開譴責;給予46家事務所和97名注冊會計師通報批評;給予27家事務所和93名注冊會計師訓誡。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率達到6.2%。而被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占會計事務所的比重為17.33%。通過以上的數據我們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1.處罰的力度過輕。處罰率僅達到6.2%,且都是通過公開譴責、通報批評、訓誡等無傷大雅的形式給予行業懲戒,達不到警示的作用,不能夠使存在問題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得到應有的懲罰。
2.檢查的比重過小。被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占會計師事務所的比重為17.33%,那么未被檢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占82.67%。如此大的比例當中存在問題的會計事務所未必沒有。
綜上所述,證券市場不規范與中介機構違規現在就像是一對“連嬰體”,游戲規則的破壞已經形成了惡性循環。面對這樣的混亂局面,我們應該找出混亂的根源,釜底抽薪。我們可以看出注冊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虛假信息陳述中承載著重要的責任。因此我們要針對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的侵權責任加以深入的研究,提出合理建議,改善市場法律環境,加強法律監管,使注冊會計師能夠在完善的法律環境當中真正得扮演好“經濟警察”這一守門人角色。
[參考文獻]
[1]白岱恩.注冊會計師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
作者:司琦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