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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為了及時地了解社會各行業的變化,以及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情況,需要開展基層統計工作。為了提高與維護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權威性,需要不斷完善我國基層統計的法律法規建設,保證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本文主要就加強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對策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基層統計;執法工作;提高措施
基層統計工作是我國制定戰略發展規劃的重要信息來源,基層統計工作主要指鄉鎮、村級、組級的基層工作人員對民生、經濟、農業、生活等領域進行科學數據的采集統計,從而為當地政府制定工作規劃提供重要的資料。
一、基層統計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工作環境復雜嚴峻在基層開展統計工作的時候,由于基層群眾對我國統計執法工作的認識、了解不夠充足,在具體統計工作開展的時候,遇到了各種問題,給基層統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在基層統計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一些工作人員沒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意識,在深化改革基層統計工作管理體制的推動下,為了更好地保證統計數據的可靠性以及統計工作的權威性,需要將統計執法工作落實到位。而基層的干部沒有正確的認識統計執法工作,總以帶領基層人民脫貧致富作為工作的核心內容,在實際基層工作開展的過程中沒有領悟到脫貧致富與基層統計工作之間的相關關系。在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缺乏對法律的敬畏意識,主要原因是我國的統計法治普及工作沒有很好開展,在統計工作執法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隨意捏造數據,蔑視了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權威性,給政府的數據采集整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在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一些被統計對象,不愿主動的配合統計執法工作,且一些人員為了一己私利抵觸、打擊基層統計執法工作,使基層統計執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挑戰,直接影響到了基層統計的工作順利開展。
(二)基層統計執行工作的邊緣化在我國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由于管理制度與運行機制的原因,導致目前的基層管理工作仍舊處于被動的環境下,在統計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輕”結果與“重”過程的情況。出現這些現象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影響因素:其一就是“雙隨機”的管理制度推行阻力較大。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主要財務支持來源于當地的政府,因此基層統計執法工作在客觀因素上會受到當地政府的政策安排干預,從而使得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職能不能很好發揮,在具體執法的過程中會受到外界環境的阻礙,從而影響到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可靠性。其二就是基層統計執法人員的經驗與實力不足,在處理一些臨時問題的時候,不能展示出執法工作的權威性。如在對當地一些“三無”企業進行信息登記時,不能嚴格的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在統計工作開展時思想顧慮太多,且有時會受到企業和調查對象的“恐嚇”,一些基層人員沒有表現出強硬的執法工作態度,反而是采取了協商妥協的方式,使得基層統計執法工作失去了真實性。其三就是對違法案件不能進行詳細的參與記錄。由于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需要在當地政府的行政轄區內開展相關的工作,而一些違法案件涉及了當地的一些政府單位,當地的政府單位為了避免時態影響的不斷擴大,沒有允許基層統計執法人員參與到案件的數據記錄中,從而給基層統計工作的有序開展帶來了一定影響。
二、加強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對策研究
(一)基層統計執法工作權威性的建立在上文中講到了基層執法工作由于種種原因,不能進行有效的開展,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沒有確定基礎統計執法人員的工作權威性,從而使得基層統計工作困難重重。為了提高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可靠性與真實性,需要為基層統計執法工作建立起絕對的權威。具體的工作變化有以下幾點:其一由國家構建統一的基層統計管理系統,對不同的統計層面實行領導和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其二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國務院需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且為基層統計執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其三就是加強基層統計數據采集、整理、加工的研究工作,構建科學合理的基層統計工作指標體系,改革優化基層統計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基層統計數據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其四就是由國家統計局為各個地區編制不同的基層統計執法指導意見,充分地突出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為了保障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質量,需要構建完善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進行統一的組織管理,對全國范圍內的基層統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一旦發現有違法行為立即進行嚴厲的處罰,確保基層統計工作的絕對可靠性。在縣級以上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時候,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對下級的人民政府、本級的人民政府進行統計工作的監督。在監察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時候,監察人員不能少于3人,這樣可以保障監察工作的公平公正,在監察人員對某地區的統計工作進行檢查的時候,必須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若相關的監察證件,有關單位可以拒絕檢查。
(三)統計法律知識的普及在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時候需要加強執法法律知識的宣傳,通過宣傳不僅可以促進基層群眾主動參與統計工作,提高基層統計工作的效率。并且統計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意識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提高。通過對基層統計工作人員進行集中的培訓,使其明確以下的“紅線”堅決不能越過:第一工作人員擅自修改統計數據資料或者是編造虛假的統計數據信息;第二就是對抵制統計工作的企業與個人進行報復;第三是本單位、本地區的基層統計工作人員有嚴重的違法私察行為;第四是統計管理人員和其他機構的人員,因為其他原因對基層統計的數據信息進行更改;第五就是由于基層統計人員違法對外公布統計數據資料,從而給企業與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人員進行處罰;第六是違反我國統計法的條例對統計的資料擅自損毀;第七是基層統計執法工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統計數據的,依法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為了促進基層人們協助統計執法工作的積極性,當地人民政府進行基層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等宣傳也是非常重要的,讓基層的群眾明確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重大意義與絕對權威性,以及違反法律、條例、法規等規定時依法進行處罰。我國統計法明確規定,當發生以下行為與情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處分與行政處罰。其一就是企業或個人拒絕為統計工作人員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且在催促之后仍未按照規定時間提供相關資料,可以對違法對象進行處罰。其二當統計對象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時候,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其三當對企業開展統計工作時,企業法人拒絕答復有關統計問題,且在統計查詢統計中不如實答復的企業,依法進行警告處理。其四在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拒絕開展統計工作,嚴重阻礙、打擊報復統計工作的個人與單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其五在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時候,對應的單位對原始的數據資料進行篡改、轉移、藏匿、銷毀等,當發現這些情況時依法對其單位進行相關的處罰。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基層統計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執法難的問題,以及管理制度不完善與運行機制不合理等情況,都給我國的基層統計執法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此需要以國家層面構建完善的統計管理體系,保障基層統計執法工作的權威性與真實性,通過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與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統計工作的可靠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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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仕秀 單位:山東省莒縣閻莊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