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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進入二十一世紀,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在環境保護治理工作中,已經開始重視并逐步引入審計獨立監督、評價職能,特別是國家審計職能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很多國家已經制定并完善了關于環境審計方面的法律框架和審計規范,成立了專門的環境審計機構,培養出了環境審計方面的專門人員。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所顯示出的諸多優勢,使得它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并努力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相對于先進國家而言,我國的環境審計工作才剛剛起步,所涉及的領域也僅僅局限在對環保資金的審計評價上,其差距主要體現在開展環境審計賴以存在的理論規范尚不完善,人們的環境意識和環保知識尚不普及。本文旨在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環境現狀和多年來實踐探索的經驗,對我國環境審計工作從理論和實踐方面做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探索和總結,以求助力我國環境審計工作的發展。
一、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的必要性
(一)開展環境審計是改善我國環境現狀的要求和必要手段。近年來,我國工業化水平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地方政府在發展中片面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工業產值比重的快速增加,卻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和治理,使得我國目前已經面臨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的雙重危機,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已是刻不容緩。
(二)開展環境審計是審計工作發展的自身要求,同時也是縱向經濟責任擴展的必然結果。縱向經濟責任擴展,要求我們必須將過去傳統的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速度的思想,轉變為保持經濟、社會、自然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目標不僅是單純經濟性的,還必須要承擔社會和環境責任。
(三)開展環境審計是全面正確衡量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的必要條件。在現行的經濟核算辦法中,并未將環境資源列入國民生產總值的核算。實際上,環境資源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重要比重。許多企業只關心實際生產成本,并不考慮其產品的生產對環境所造成的污染,導致了高昂的環境成本必須有社會和納稅人埋單。只有將環境成本一同計入其產品成本,才能促使企業自覺改善生產條件,加強環境保護。
(四)從國際方面來說,目前世界各國都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更加重視環境保護,許多國家的環境審計不但立法完善,還建立了環境審計機構、體系,并擁有環境審計方面的專門人才。自從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的經濟地位在世界上越來越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環境問題卻并不被世界認可,為了實現我國的經濟國際化,全球化,不但經濟上要向世界看齊,環境上更要領先,所以我們也要重視,而且必須重視環境審計問題,給我國經濟的發展創造良性的自然環境。
二、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薄弱,宣傳工作不足。近年來,雖然我國環境保護工作有了極大的改善,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起步晚、宣傳缺失等現狀,導致人們參與環保行動的熱情不高,環境常識匱乏,環保意識淡薄。這也直接導致我國環境審計的理論探索不足,開展環境審計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尚未得到全社會的認可,甚至于國內審計人員也沒有深刻的認識,更談不上發揮環境審計的監督作用。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完善,嚴重制約著我國環境審計的發展。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工作必須依法執行。也就是說:第一,執行的審計是經過授權的;第二,審計工作中對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就目前來講,我國環境審計僅后者相對較為完善,已經頒布了十多部環境與資源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395項環境標準,基本完善了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監管體系結構框架,為環境審計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參考依據。然而對環境審計工作的授權卻遠遠滯后于發展需要。我國對環境審計在法律規定上并未作出任何職責上的規定和授權,使環境審計在執行中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三)無明確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環境審計的依據不足。目前我國相關標準均未對環境審計做出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審計人員在執行環境審計時,只能參照其他方面審計的行為準則和工作規范,這就導致審計人員在對環境效益進行評價時有難度,審計風險加大。如對環保資金的界限欠缺具體規定,就會影響環保資產、負債、成本的核算;有些環保的效果和成本難以計量,按照目前推算的數據很難作為審計依據;有些環保事項為非貨幣計量,其成果或損失在會計信息中的披露存在缺陷,因此企業無法提交出規范、完整的環境會計信息。
(四)審計人員環境相關方面專業知識匱乏。環境審計涉及領域極廣,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這就要求相關人員不但要精通財會、審計知識,又要熟悉環境知識和相關法規。我國目前的審計人員多為財會方面的人才,對環境知識知之甚少,很難保證環境審計的執行效率和準確性。
(五)環境審計起步晚,基礎薄弱。起步較早的國家,環境審計的制度和法規已經相對完善,審計范圍也已由內部審計、政府擴展到外部審計、民間審計,審計內容也已經涵蓋了從環保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環境控制系統設計與性能評價,到企業關于環保信息的披露等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而我國起步晚,涉及面窄,甚至于對于現有審計資源仍不能充分利用,難以發揮外部審計和民間審計在環境審計方面的作用。
三、針對我國開展環境審計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環境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審計人員懂得環境審計致使第一步,要順利開展工作,還必須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重視。因此,審計人員應積極進行環境審計的基礎理論研究討論,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審計理論標準體系,科學指導日常實踐。與此同時,通過這種渠道廣泛地宣傳環境審計,為環境審計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保證環境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完善環境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隨著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原有法律中尚未完善的條款應盡快補充,確立環境審計工作的法律權威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時還應加強和完善我國環保方面相關法規,提高其作為環境審計依據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快環境會計制度的建設。開展環境審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環境會計這一前提條件。所以,推進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必須加快環境會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關于披露和報告環境信息的的規定。只有改變我國環境會計相對滯后于環境審計的現狀,才能更好地開展環境審計工作。
(四)加強基礎建設,促進環境審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環境審計工作最突出的現狀便是基礎薄弱,要加強基礎建設,首先要立足國情,積極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環境審計道路;還要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學習和引進先進國家的優秀成果,為我國環境審計的研究提供新思路、新方法、新內容。
四、對我國環境審計的構想
(一)審計方式應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在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擁有最高權威,能夠足夠吸收環境方面的專門人才參與到環境審計工作中,以彌補審計人員在環境保護方面基本知識的欠缺,從而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和準確度,保證環境審計的順利進行。
(二)審計模式應以聯合審計為主。進行環境審計,不但要具備財務審計的技能,懂得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對環境相關專業知識要求也比較高,僅具備財會審計技能,卻沒有環境方面的專業知識,在環境審計工作中就無法判斷和評估被審事項的環境成本和效益,審計報告也就很難具備說服力。因此,環境審計的具體方式,可以嘗試以國家審計機關為主體,審計人員、環保法律部門和環境專家聯合審計的模式,從而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和準確性、權威性。
(三)突破傳統的審計機構設置,建立環境審計專門組織機構。現行的審計機構設置,是按被審計對象行業性質確立的,然而環境審計的對象包含所有與環境有關的主體及各種經營管理活動,涉及多個領域、單位,具有較高程度的專業性、綜合性與系統性。因此應根據需要,適時設立環境審計專職機構,處理環境審計的相關事務,保證環境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搞好試點探索經驗。為減少環境審計的盲目性,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可選定某個地區或項目(如生態保護、污染控制、專項資金、環保工程等)作為環境審計的試點,以總結經驗,探索規律,為今后環境審計工作打好基礎。具體來說就是重點關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以及企業對生產的外部環境的保護、治理和改善情況進行審計。
(五)加強環境審計監督的力度,確保其權威性。目前,全社會環保意識仍然較為淡薄,環境審計開展較晚,因此,要改變現狀,就必須加強完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為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和順利進行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環境審計機關也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環境違規行為依法嚴厲制裁,提高行為主體的環境風險意識和環境破壞成本,從而推動環境審計工作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