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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審計是對經濟活動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環境的公共品特性使得許多國家越來越關注環境問題并逐步參與環境審計。我國的環境審計始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二十多年環境審計的發展,我國的環境審計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問題。
1.1環境審計范圍
我國目前的環境審計主要是由政府審計,主要對環境資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率進行審計,其審計重點是對環境收費的績效審計和重點工程的專項環境審計。事實上環境系統的開發性特點與現今的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擴大了環境審計范圍,具體表現為環境保護法規的執行、環保機構的設置、環保資金的使用、環保措施的有效及環境風險的評估等。而我國環境審計范圍局限于專項和合規方面即對環保資金使用和企業對環保法規的執行方面,對于環保機構設置、環保措施有效性和環境風險評估方面并未深入,這影響到環境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1.2環境審計主體
政府審計機關的行政關系和多重身份并不利于環境審計的開展,且審計結果的公眾信賴程度偏低。首先,審計主體的獨立性不確定。政府審計機構是國家政府行政機構的一個派出機關,其與環保機構一樣隸屬于政府,在對環保機構與國有企業時難以作為獨立主體實施審計。其次,政府審計機關的多重身份。政府審計機關既要制定是審計規則,同時又要開展具體的審計業務的,并要對審計結果進行監督。審計機關的多重身份不利于環境審計質量的提高。在政府環境審計活動中,獨立性的不確定以及多身份就難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允、公開和公正,其審計的效果差。
1.3環境審計質量
經過實地調研,我們發現環境審計質量不高是除環境審計范圍不確定和環境審計主體單一外一個主要問題。由于資源環境審計涉及領域寬且專業性極強。就被審計對象涉及的具體的資源環境業務領域專業性很強,而政府審計人員主要以財務、會計等經濟管理專業居多,過強的專業性對于審計人員有極高的專業門檻,其審計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2.環境審計聯動機制
就本質上講,環境審計是是一種新興領域的審計業務,其審計對象為企業和政府的環境行為。從西方國家環境審計的實踐來看,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是提高審計質量的可行途徑。
2.1審計聯動
審計聯動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審計主體通過人員互聘、資源共享和項目合作等方式,實現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優化整合,以達到共同提升審計質量的目標。審計聯動是各審計組織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開展的,是各審計組織提高業務水平和審計能力的一個重要渠道。在我國環境審計迅速發展的今天,作為環境審計主體的政府審計機關雖承擔大量的環境審計活動,其理論和實務能力也得到了不斷的提升,但人員的專業背景與環境審計的專業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引入社會審計和加強內部審計實施審計聯動有利于環境審計的發展。
2.2審計聯動機制
聯動機制是以實現資源共享,通過主體間相互合作、競爭的關系,發揮在實現目標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作用,以及這些要素如何與聯動的目標相一致。換言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是對環境審計聯動在實施過程中具有協調和控制功能的各要素的總稱。以系統理論為指導,建立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注重各主體間整體功能的發揮。
2.3環境審計聯動影響因素
2.3.1環境審計依據
環境審計依據是關于環境審計主體的任職要求、實施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和執行環境審計過程遵循的法規、制度等行為規范。環境審計是一項獨立的監督活動,進行審計就需要有審計依據。但我國的環境審計依據并不完善,主要在審計主體、法律依據和審計主體責任三個方面。首先,審計主體單一。目前,對于環境審計主體的任職要求主要是以政府審計為基礎,并未能明確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的作用。其次,法律依據。盡管我國已在環境保護方面頒布了許多許多法律規章,為我國開展政府環境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我們應該注意,我國的環境法律還不完善,即使是政府環境審計在一般情況下也缺乏審計依據支持,使得審計部門的工作受到限制。再次,審計主體責任。現有法律未能明確審計機關在環境保護的責任和地位,使得環境審計人員無法完整的履行環境保護的審查管理,不利于環境審計的合法、順利地開展。
2.3.2聯動資源配置聯動制度
聯動資源配置聯動制度應包括聯席制度和審計對象聯動兩部分。聯席制度,一方面是審計部門間聯會制度,另一方面是審計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聯會制度。由于要發揮社會審計在環境審計中的作用,政府要將一些環境審計業務委托給社會審計組織完成,為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政府應建立聯會制度加強雙方溝通并及時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為方便數據獲取和減少審計中的阻礙,審計組織應與審計項目的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有效的協調,以保證審計活動的順利進行。審計對象聯動。由于環境審計本身起源于內部審計,加之各被審計單位的自身信息相對完善,為提高審計效率,可以邀請自身項目以外的同背景單位參與,實地調研同背景單位的情況,獲取相關的對比性資料,為審計項目的開展尋找有效途徑。
3.環境審計聯動機制構建
3.1以政府審計機關為主導,注冊會計師、環境管理系統審核員參與的政府環境審計工作機制環境審計產生與環境受托責任,要求環境審計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服務。而經濟的快速發展已嚴重破環環境,由環境引發的問題威脅了社會公眾利益。因此,受托環境責任已成為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蔡春、陳曉媛,2006[5])。在內部環境審計上,隨著企業的綠色競爭戰略、規避環境風險、滿足國際貿易綠色環保的要求等意識的加強,企業的內部環境管理系統審核應得到進一步的加強;而在民間環境審計方面,因而環境審計準則的制定、計量和評價標準等的理論上的難點與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規避,其實務進展預期相對緩慢。因此,構建我國的環境審計體系,應以政府審計為主,整合民間和內部審計資源可以彌補政府審計資源的不足,并提高我國環境審計的質量。如政府可將環境審計的業務委托給注冊會計師或通過環境管理系統審核員(環境審計人員)指導企業進行規劃、合理的內部審計以提高環境審計的效率。
3.2完善支持制度
3.2.1環境審計依據
環境審計依據主要包括審計法律依據、是審計主體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前兩個內容主要可以通過環境審計準則體現。因此,完善環境審計依據可以分為環境審計準則和被審計事項的評價標準。環境審計準則。環境審計是審計與諸多學科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審計內容和對象不同于常規審計。同時,搜集和評價環境審計證據所運用的程序和方法應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單獨制訂環境審計準則是必要的。就具體內容而言應包括環境審計人員資格條件和環境審計人員行為兩方面。環境審計人員資格條件的要求是為了保證環境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比如應有的道德素質和職業勝任能力。環境審計人員行為則是保證審計質量。審計人員行為的要求可分為項目初始、實施和報告三部分。項目初始階段,制訂計劃、確定某一審計項目的具體內容、編制審計方案等的要求;實施階段,對環境內部控制的了解、測試和評價風險等的要求;報告階段包括報告的編制要求等。被審計事項的評價標準是指被審計單位在各項與環境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法律、法規、制度和相關標準。
3.2.2聯席制度
聯席會議在政府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研究解決環境審計中的重要問題,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研究環境審計項目的特點,制定審計工作計劃和階段性目標;研究項目審計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解決審計工作中涉及相關部門的環境問題,促進部門間協作配合,保證環境審計合法、順利地進行。該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個項目召開1至2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在會議內容上主要由召集人提出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和事項,確定會議時間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員召集。在會議結束后,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各相關單位。在項目執行中,要求各成員之間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