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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我國企業實施內部環境審計的實例鮮而有之,據統計實施內部環境審計的企業不到30家,且我國企業目前大部分是進行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中缺乏環境審計,環境審計中缺乏內部審計,內部環境審計難以成為推動內部審計中環保責任的指揮棒,最終導致企業內部無法形成有效的內部環境審計。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受制于我國目前的現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悖、中央政府強制執行環境審計與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訴求相沖突)和企業領導者的重視程度,加之當前國內地方政府部門的政績績效評價體制難以成為在實務中推廣的重點,從而導致內部環境審計難以取得突破。鑒于此,筆者試圖探尋阻礙內部環境審計發展的因素所在,以便能為企業日后“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當前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政府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意識淡薄,加之我國政府對環境審計的忽視和缺失,例如:紫金礦業銅酸水滲漏、康菲漏油、煤炭瓦斯爆炸、四川水污染、廣西鎘污染事件等。這些事件的頻頻發生,原罪在于地方政府經濟收益訴求、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利益鏈條的相互勾連,地方政府經濟利益和經濟發展要求與周邊區域環境要求沖突(區域外的外部負效應)導致企業行為與環境公益訴求沖突,地方政府對環境監管和保護強制力度不夠。此外,由于政府的不作為和未能采取強制性措施對企業提高環境保護要求,以致企業對環境保護的漠視,自然內部環境審計也就得不到企業管理層的重視和支持,企業領導和內審人員對環境審計意識薄弱,企業考慮的是當前的顯性收益,忽視長期的未來的隱性環境成本,從而導致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形同虛設。以紫金礦業污染事件為例,其主要污染泄露原因在于:一是企業防滲膜破損直接造成污水滲漏;二是人為非法打通6號集滲觀察井與排洪洞,致使滲漏污水直接進入汀江。經調查,因設在企業下游的汀江水質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損壞且未及時修復,致使事件發生后污染情況未能被及時發現。以上是紫金礦業公司領導者對環境保護的忽略。
第二,內部環境審計缺乏企業管理層的有力支持。企業管理層出于對企業的種種考慮,如管理層對企業自身盈利能力的考慮,如果實行內部環境審計相比傳統內部審計在人力、物力和財力要大得多。因此企業管理層出于公司利潤和自身業績利益訴求難以自發進行企業的內部環境審計,在實行環境審計的力度上有失偏頗,原本該自主推行的內部環境審計由于缺乏管理層的有力支持而失去活力和動力。內部審計對管理層完善公司治理有積極作用,但內部環境審計卻對管理層業績和自身利益作用甚微。與此同時,現行政策環境下缺乏對企業強制執行內部環境審計的要求,加之內部環境審計是為了監督企業及與環境相關的部門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而管理者不能直接對企業的各個事項和過程加以控制,因此未能推動內部環境審計的開展。據統計我國有700個工多萬個企業和生產單位,而其中70%的環境污染來自于工業企業,且管理層堅持要實行內部環境審計的企業非常之少。
第三,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后勁和推動力。隨著環境保護法規的日漸完善,對環境污染的處罰越來越大,企業如果不消滅污染和遵循環境保護法規,就會面臨環境訴訟風險和罰款,從而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甚至被迫停業,因此企業為了解決環境問題。目前我國關于環境審計的規定主要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現,而在法律層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自1994年8月《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審計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是,無論是2006年修訂后實施的《審計法》、2010年修訂后施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還是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審計準則》,對環境審計都只字未提。雖然審計署積極推廣環境審計,并于2011年8月成立了環境審計專業委員會,但由于環境審計準則的缺失,導致了哈藥總廠、云南鉻污染事件等頻發。可見,我國環境審計的實施尚缺乏足夠的、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由于一些客觀原因,并沒有對企業的環境保護造成外部壓力,環境問題未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外部壓力,企業也就沒有必要加強環境管理、實施內部環境審計,因此環境相關法律法規對內部環境審計實施的推動力不足,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懲戒力不強,很多企業對環境污染的懲罰措施只是形式上的,極少對主要負責人追究責任,執法不嚴。很多地方出現“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企業寧愿受罰也不愿花錢治污;某些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懲治力度不夠。
第四,內部環境審計缺乏完善統一的標準。我國新準則規范的環境資產、環境負債仍散見于不同準則之中,缺乏系統性,環境會計與內部環境審計無章可循,準則不統一,與美國、日本環境準則的系統性尚有一定的差距。有關內部環境審計的標準界定尚未明晰,環境審計標準實質上就是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的環境管理政策和計劃以及環境會計準則。從我國現有的可作為環境審計標準來看,并未建立環境會計準則,對企業發生的環境資產、負債等要素難以確認和計量,反映企業環境保護情況的環境會計信息不能披露,從而限制了內部環境審計中的環境會計核算信息審計的開展。同時,法規中規定的價值指標往往只有一個非常寬泛的范圍,且很少有與相關技術指標水平嚴格對應的規定,標準沒有具體確定,可操作性和指導性不強。
第五,內部環境審計內容單一。我國目前已開展的環境審計只包括環境保護資金、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大氣污染防治等領域。而海洋資源、森林資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和生物多樣性等領域尚未涉及。審計內容是以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對企業開展的合規性審計為主,尚未對政府的環境政策和績效進行審計。與此同時,我國企業環境審計的審計僅限于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審計,而這種審計形式屬于消極的防范措施,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不能向企業決策人提供環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和合理化建議和促進經營者改進工作,從而不能使內部環境審計納入實踐,內部環境審計流于形式,不利于激發企業實施內部環境審計的積極性,我國單一的內部環境審計內容阻礙了內部環境審計的開展。
第六,內部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內部環境審計的主體是企業設的內部審計機構,相應的執行內部環境審計業務的主要是內部審計人員。從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數量來看,執業注冊會計師接近9萬人,非執業會員7萬多人,全行業從業人員近3萬人,加之內部審資格考試通過的數量,從事內部審計人員規模難以滿足當前中國企業的內部審計需求,而從事內部環境審計的審計師少之又少,從而限制了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加之內部環境審計的技術性很強,專業技能要求很高,內部環境審計人員不僅要通透財務會計知識,而且要了解審計知識,尤其是需要掌握環境相關知識,需要高等數學、數理統計等方面的知識,且涉及多種環境知識,如環境經濟學、環境生物學、環境法學、環境管理學等,還需具備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但由于我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起步較晚,我國現有審計人員大多數從財經院校畢業,內審人員知識結構單一,基本技能不足;此外,內審人員多由原來的財務會計人員轉崗而來,有些企業甚至由財務會計人員兼職內部審計工作,不具備與環境管理相關的經驗,對企業的環境管理活動了解甚少,識別和判斷環境風險的能力較差。例如:康菲公司如果能夠出具明確的環境審計評估報告,對蓬萊19—3號井產生地環境污染加以信息披露,盡快封堵、及時停產,也許可以降低對渤海灣的污染。國際生態發展聯盟綠色審計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審計學會環境審計委員會委員孫興華表示,只有實施環境審計監督,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蹤環境效益審計,同時出具相應報告,才可以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環境危害。此外,現有內部審計人員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關環境法律法規且如何評價以及環境影響的如何計量缺乏職業判斷能力和敏感度,增大了環境審計風險,不能發揮內部環境審計應有的職能。
第七,內部環審計成本較高。內部環境審計成本主要有審計人員的薪酬、培訓、審計進行的作業消耗以及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設計和環境審計等相關支出,內部環境審計的成本遠比企業對環境的不作為消耗的成本要高得多,內部環境審計成本相比企業外部審計成本高,因此企業管理層基于自身的利益和業績要求,對環境審計只是敷衍了事。
二、完善內部環境審計的建議
(一)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培育環境審計責任意識
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增強環境審計意識。針對政府部門應積極聯合媒體、雜志和各種新型的宣傳手段(微博。在在線互動、博客、日志和新聞會)加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和擴大環境審計影響力,并隨時將注入爆炸、污染等破壞環境事件做全面真實報道,盡力發揮全民輿論導向。針對企業自身而言,企業應從管理層開始培育良好的環境審計意識,企業管理層可聘請相關環境審計專家來企業進行講座報告,以培育員工環境審計意識。此外,企業管理層還應進行自我繼續教育,可與高校、研究所、環保部門環境審計專家進行交流合作,進一步掌握環境審計隨時動態和培育自身內部環境審計的意識,并掌握基本的環境審計框架和內容。與此同時,企業可參與相關的環境保護大賽設計,提供高校學生暑期、寒假實習機會等。一是可宣傳企業文化和產品,二是可擴大企業的社會影響力,三是可起到環境保護宣傳作用,從而加深企業全體成員及社會成員對內部環境審計的深刻認識,為開展內部環境審計工作奠定基礎。
(二)加快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立法進程,促進企業內部環境審計開展
我國到目前為止已形成了22行項環境保護和審計相關的政法規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體系,還有600多項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但仍缺乏開展環境審計的直接依據,缺乏強制性的環境審計法律。因此在大力執行環境審計的同時,政府可以通過環境審計法律條文的具體化,使內部環境審計成為企業的日常行為,使環境審計制度在企業內部真正建立起來,促進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開展必須要盡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如《環境審計準則》、《環境審計法》、《環境審計操作指南》等。與此同時,在某些地區有相應的環境法規條例的區域,應將各種地方法規政策理順、形成一套行之有效規章制度,使得地方企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地區、企業性質、規模、以及按照層次性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出臺,以便能做到“對癥下藥”。與此同時,政府部門應該盡快建立相關的環境會計法;財政部、審計署應明確環境會計準則和指南,同時,還應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加大企業全面實行環境審計的強制性力度,只有通過多方努力來共同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當企業把環境污染、環境防治、環境開發等成本費用,及環境維護開發后形成的效益進行合理計量與報告時,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不再是矛盾的對立面,環境會計也許是幫助兩者相互融合的最佳方式。
(三)構建內部環境審計體系,統一相關評價標準
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結合我國目前環境審計現狀制定有層次性、地域性、行業性的內部環境審計體系,以便能為企業順利開展內部環境審計提供決策依據,例如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構可共同制定環境審計操作指南,當然要依托財政部和,地方財政局制定相應的環境會計準則和操作指南。針對內部環境審計體系應制定相統一的標準。按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企業性質,對評價標準劃分,以便各施其職。例如:根據區域性劃分,將內部環境審計區分為發達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根據地區不同情況制定想對應的環境審計標準;根據企業性質和污染程度,重點對采掘、化工、有色金屬冶煉、農藥等污染較高的企業制定特殊的審計標準(如高危行業特殊安全標準一樣);要制定企業關于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標規定;此外,針對不同行業應制定不同環境審計指標體系,指標體系要進行細化和量化以便操作。再者,根據企業的性質劃分為公共性非盈利單位和盈利性單位,針對公共性單位主要是做到節約資源、簡化辦公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并且加強內部控制,完善相關內部環境審計;而針對盈利性單位,要在環境會計下嚴格落實環境責任,審計相關環境會計科目,控制污染來源,內部環境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規定的環境會計準則和相對應的審計標準。再者,環保部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行業的特質聯合地方審計部門共同制定適合當地的環境審計準則和指南,并將企業環境審計指標納入相對應的環境評審的指標體系當中,在企業進行環評時就將環境審計指標納入,從而事前對企業環境控制標準進行把關,在企業項目建設時將環境審計指標納入監督體系,并將相關部門和政府部門提出的環境保護審計意見納入內部環境審計的過程中,以便全面把控環境審計。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細則,不僅只是要考慮企業的經營業績情況,還需結合企業生產的單位能耗、生產單位耗電量、耗水量、生產單位的廢氣污染物的排放、生產單位的資產消耗量和原材料消耗量,以及溫室氣體、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和生產單位的環境修復成本和修復周期。
(四)加強內部環境審計信息的披露
企業應對內部環境審計情況作出詳細披露,以便相關利益人能全面了解企業情況,并為企業改善內部環境審計制度建言獻策。一是企業應對環境信息的真實報道,例如:對存在的環境問題給予全方面而真實的報道,以便相關人員能夠清楚明確的掌握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投資決策。二是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已有的會計準則,并結合相應的環境會計準則(如環境資產、環境負債以及環境會計科目和相關會計處理)和制度對企業的賬目進行正確處理,并且在編財務報表中,應將環境會計加入,并在會計附注注明和環境會計相關的業務處理情況。三是在對外審計意見時,應多企業的環境情況發表公開申明,以便投資者全面掌握企業的環境現狀。四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業績說明提前在網上公布,讓社會公眾對企業的業績和環境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從而能提早發現問題,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關不利于環境的行為,真正做到全民審計。
(五)加強內部環境審計專業人員培訓力度,打造專業化人才隊伍
企業為全面做好內部環境審計工作,提升企業審計效率,就應不斷強化和提高內部環境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企業管理層就需對內部環境審計人員的培養給予大力支持和投入。一是企業內部應該成立專門的內部環境審計小組或者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專門為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人員設立,并需要獨立于其他財務會計崗位旨在提高響應工作人員的獨立性。二是加強內部環境審計人員調動培訓力度。在內部環境審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挑選、配備上下功夫,多途徑、多渠道全面考核,以甄選出精通業務的高素質的內部環境審計人員,在人員的配備上注意專業結構、年齡結構的合理搭配,且應充分聯合高校、培訓機構、審計協會等對內部環境審計人員給予各種學習和培訓,并不定期邀請響應的環境審計專家到企業進行指導工作,以便能全面提升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并提高環境審計師的待遇,培養環境審計師的忠誠度和執行力,且需加強環境審計師在組織的話語權培養,以能提升環境審計師的歸屬感和社會地位。四是在高校培訓,儲備內部環境審計專才。企業應以培養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設置高校的課程,應聯合高校建議開設環境審計專業,課程設置既涵蓋審計學、管理學、會計學等課程知識又有環境工程學等相關課程知識,儲備內部環境審計專才,并與學校簽訂就業合作備忘錄,待大學生畢業后直接簽約到企業工作。五是社會機構(類似CIA考試機構)可單獨開設有關內部環境審計師的資格考試,以便吸引復合型人才,從而彌補環境審計人才的缺口。
三、結束語
我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主要集中在企業生態建設審計和環境污染治理審計兩方面,對于低碳背景下企業生產單位或政府單位溫室氣體的排放、地位資源的消耗以及環境成本和環境修復的審計尚屬空白,其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環境審計認識到位、環境審計法律法規缺乏、環境審計指標缺失、環境審計標準不統一和環境審計人才缺口大等挑戰。因此要推動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發展,就必須對我國目前內部審計環境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措施。筆者認為應從內部環境審計立法、環境審計指標體系、環境審計標準、環境審計信息披露以及環境審計專才的培養等方面加大力度和投入,且應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審計組織與環保機構聯合作戰擴大審計主體及建立相應機構等成功經驗,以確保內部環境審計的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張建平單位: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