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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審計人和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審計時間跨度較長以及審計人員所掌握信息資料的有限性等原因,可能存在審計取證不完備、審計評價不準確、應承擔的責任界定不恰當、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失當等情況,均可能影響審計結論的正確性,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二是損失的多重性。不同于其他常規審計,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將歸入被審計對象本人檔案,并提供干部管理監督部門作為其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機關代表國家實施經濟監督,如果得出的審計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所造成的后果不僅影響被審計對象的個人前程,而且更多地表現在政治、社會、政府信譽等多方面的損害。這種損失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既有經濟的,也有社會的;既有審計主體的,也有授權者的;既有組織的,也有個人的。三是影響的長久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后果不僅形式多樣,而且作用時間長,影響不易消除。如果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對審計機關形象的損壞會以多種形式傳播,不以審計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且在公眾心目中重塑形象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其次,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如果涉及行政復議或司法訴訟,將耗費審計機關大量時間和精力,其中一個環節處理不好,又可能引發新的審計風險。四是控制的艱巨性。鑒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任務量大,涉及對個人承擔責任的認定,涉及被審計對象任職期內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涉及決策程序的科學合理性,更涉及個人廉政紀律執行情況等等內容。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在審計程序的各個階段、環節上布控設防,投入的人員越多,時間越長,風險成本就越大,風險-成本-效率的關系越難處理。審計機關只能在一定的成本范圍內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內,而審計過程中控制風險也顯得極其困難。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審計法制體系尚不健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審計技術方法尚不成熟,審計計劃安排和審計資源配置尚不合理,這些現實也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的必然性。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講,可以劃分為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兩個方面。
(一)客觀原因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的客觀原因,主要取決于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審計管理體制、被審計單位等因素。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發展、完善過程,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管理不善等問題比較突出。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已遠遠超過了傳統的財務審計,不僅要研究內控制度,還要深入決策程序,更要看決策的效果,而這些信息的不確定性很大,加之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審機關總處于弱勢,其掌握的信息資料受限,有時可能是不真實的,以此為基礎作出審計判斷及審計結論,產生審計風險的概率很大。從法律環境看,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夠健全,且現行法律法規滯后于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會有諸多合理不合法問題的存在,沒有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依據;審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無法無規可依。審計時就必須依賴職業判斷,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也不可避免地產生審計風險。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是依照1982年通過的憲法設立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下行使本行政區域的依法審計監督職能。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當審計觸及到地方利益或觸及到地方主要領導授意、決策的事項時,審計機關會遭受各方面的壓力,很難保持審計的獨立性。由此可見,現行審計管理體制不能保證地方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也加大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既包括被審計對象個人,又包括其管理的單位和部門。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限達5~8年,最短的也有3年左右,這些單位大多業務經營跨度大、管理考核制度復雜,財務會計資料繁多,在確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方面的工作量極大,且還涉及被審計對象責任的界定等等問題,這都會給審計工作帶來巨大的風險。
(二)主觀原因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的主觀原因,來自審計人員自身,主要包括審計人員風險意識、職業道德意識和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等方面。我國經濟責任審計起步較晚,審計部門又是以政府監督機構的形式出現,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威。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對象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和積極配合,對一些問題的認定上,審計人員往往會比較強勢,容易忽視審計風險的存在。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專業性和政策性的要求較高,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自身知識、經驗和能力難以達到完成任務所需的理想期望。加之這項工作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上述幾個方面對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要求,與我們實際情況還有較大差異,由此也會帶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治理審計法律環境是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制度保障
國家審計是依法審計,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已成為影響審計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對有效防范審計風險至關重要。必須加強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盡量減少審計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在審計工作規范化方面,應盡快著手制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對領導干部怎么評價、評價什么,應是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應盡快制訂領導干部量化考核指標體系,確定通用的評價指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緊緊圍繞經濟責任進行,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經濟責任以外的事項不予評價。
(二)明確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是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堅實基礎
2010年兩辦出臺的規定中明確了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在具體項目審計中,應結合不同部門和企業的特點,對相關審計重點內容進行重點審計。其中應重點關注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關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關注領導人和單位執行財經法紀情況。此外,還應關注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布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關注領導干部發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
(三)遵循審計程序、注重審計質量是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有效途徑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中,審計人員應嚴格依法進行審計。嚴格依法審計是化解審計工作的有效途徑。審計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審前調查、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環節嚴格執行相關規范,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嚴格劃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嚴格劃分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各自承擔的責任,嚴格劃分審計機關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各自的責任。在審計過程中,還需注重企業自審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任中審計與任期審計相結合,審計查證與調查分析相結合。
(四)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可靠保證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于整個審計過程之中,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執行操作者,審計人員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審計質量的高低和審計風險的大小。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主要包括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政治素質和道德素質等方面。業務素質提高主要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學歷層次、豐富專業知識、組織好相關法規的學習等;政治素質提高主要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敏銳性、抓好廉政建設,樹立清正廉潔形象;道德素質提高主要是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良好的社會道德、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營造良好的道德教育環境。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與希望并存,只有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有效防范風險,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才能真正使審計結果為黨中央和國務院提供決策參考,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遏制腐敗、加強干部人事管理和監督、促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作者:史愛珍單位: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