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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闡述了經濟責任制和政府問責制的概念,然后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對政府問責制建設的作用,并提出了強化作用發揮的有效途徑,希望能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
關鍵詞:
引言
審計工作對維護國民經濟和公眾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社會各界對審計寄予了頗高的期望。但是審計之后的問責能不能及時跟上,決策失誤導致損失浪費有沒有人承擔責任,領導個人責任的追究有沒有落實,則是許多人關注的問題,究其原因是因為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沒有真正得到發揮。本文將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進行深入研究。
1經濟責任審計和政府問責制
1.1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是一種“受托經濟責任”,是受托管理他人資產而承擔的相對于委托人的責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就其所管轄范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從事有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情況的行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在本質上是對行使經濟職權實現經濟職能應承擔的職務責任。
1.2政府問責制什么是“問責”,問責就是追究分內做的事,“問責制”即是責任追究制。問責制最早起源于現代西方,之后引入公共行政領域,形成了政府問責制。我國是從2003年非典事件啟用問責制。政府問責制是對政府一切行為及其后果都必須和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具體說是指同級政府對政府及所屬部門負責人在工作職責范圍內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而進行內部監督和追究責任的制度。
2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
2.1健全了政府問責機制審計問責是政府問責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審計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其本身又直接構成了政府責任機制的重要內容。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受托審計,它是地方黨委、政府通過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機關進行的,其主要目的是弄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為管理、使用、監督干部提供依據,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機關負責,健全了政府問責制。
2.2有效強化了政府及領導的責任從現代審計發展的趨勢看,審計活動的功能在于維護和促進被審計人的責任,實際上就是對被審計人進行責任監督。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領導的經濟責任進行認定和劃分,揭示領導干部角色責任和個人責任,旨在確認和解除領導干部任期目標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嚴格了經濟責任追究制度,增強了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從審計實踐中可以看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大部分被審計單位能認真整改、及時糾正、制定相關制度、規范內部管理,大多數領導干部普遍意識到肩負的責任,增強了事業心和責任感。而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推動了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強化了政府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了政府責任。
2.3深化了問責內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還要向領導干部的決策情況、履職績效情況延伸,不僅要關注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還要關注領導干部的社會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深化與創新,同時也深化了問責的內容,不單單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問責,還對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社會責任以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行為對所在地區、單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等進行問責。問責內容的深化,促使領導干部真正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4擴大了問責范圍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從縣級以下擴大到了地廳級,同時審計署還按照國務院要求和中組部的委托,對省部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了試點工作。將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及省部級,標志著審計對象職級的提高,審計范圍的擴大。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組成部門、國家事業組織,以及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都將在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范圍之列。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拓展,使得橫向各種類型、縱向各個級別的領導干部都必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監督的資金范圍擴大了,監督的對象級別提高了,同時也擴大了審計問責的范圍。
3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作用的有效途徑
3.1強化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一項改革舉措的推行,沒有一定的思想基礎,是很獲得成功的。由于受傳統封建文化的影響,我們一些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比較淡薄,不知權力來自何方,容不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認為監督就是對他的不信任,抵觸情緒強烈。另一些干部則認為好心辦錯事不該問責,以致“付學費論”一度在我國盛行。而一些監督主體也習慣于當“老好人”,怕得罪人,使監督在我國干部管理體制中成為薄弱一環。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推行,對強化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起到了很好的催化作用,審計過程往往是責任意識的宣傳過程。經過了二十多年鍥而不舍的努力,經濟責任審計已深入人心,被審計者的態度有了極大的改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已為絕大多數領導干部所接受,這就為政府問責制的推行提供了強大的思想保障。
3.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工作機制一是除了建立審計機關作為問責主體直接問責的機制外,可在原有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將聯席會議制度推進為聯席問責制度,對較大的事項和級別較高的人員,由聯席問責機構行使問責權限。二是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問責制度、結果通報制度、結果落實的整改督察制度、結果利用反饋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用制度保障結果運用機制的規范有序運行。三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和分工,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會議適當邀請異體問責主體,如人大代表、派、新聞媒體等部門參會。加強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協同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四是盡早地實行全面的審計公開制,從審計項目計劃的制訂到審計結論,都進行公告,以此減少公眾與政府之間在責任問題上的信息不對稱,使社會公眾更多地掌握政府運作的準確信息,推進政府整體政務公開的進程,提高人民參政議政監督政府的可能性,從而促進政府問責制建設。
3.3促進對責任監督的制度化和常態化目前各地實行的政府問責制,往往是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后,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效應,然后去跟蹤問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和偶然性。一個官員只要不犯大錯,不管其工作有多平庸,就能穩穩的當下去,甚至還可得到升遷。這顯然不符合責任的定義,也不符合問責制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推行改變了這一狀況,它通過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定期檢查,使責任監督制度化、常態化,有利于政府問責制由追究有過向追究無為轉變,由偶發性事件問責向常規性履職問責轉變。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推行,則進一步把民情、輿情引入了干部監督機制。在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共同作用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促進各級領導干部更好地履行公共責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結語
總之,經濟責任是政府最基本責任,提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實現政府問責制的一種有效途徑,應該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政府問責制的體系中,另外,要采取針對性對策以進一步發揮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在政府問責制建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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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培敏 單位:南樂縣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