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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會計師在司法會計鑒證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1、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
司法鑒定業務的固有風險,是指委托鑒定業務在鑒定前就存在不確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鑒定資料的重大錯報和漏報,有導致注冊會計師判斷錯誤,遭受審計失敗指控的可能性。在鑒證實務中,注冊會計師一般并不能直接控制該項風險的大小,但可以對其進行評估。
2、承辦業務可能出現的的特有風險。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鑒定資料,提交鑒證的證據缺漏,加大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必要鑒證程序的要求,相應增加了鑒證風險。法院審理案件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在提交鑒證證據時,往往只提交與案件核心糾紛問題有關的材料、而不是整個經濟活動的財務記錄。而會計的相關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經濟事項的真實性,采取一般的鑒證程序局限在提交資料的圈子里,只能使注冊會計師在證據缺乏的基礎上得出錯誤結論。因此必須采取其他必要鑒證程序,查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確定委托事項在整個案件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確判斷。這需要較高的職業敏感度,任何就事論事的鑒證,會不可避免地增加鑒證風險。
(2)委托人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能確認。委托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一般只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材料,當形勢不利時,甚至可能提供虛假材料,而注冊會計師根據這些材料進行審計鑒證,可能得出錯誤結論。
(3)證據取得渠道的局限性,增加了鑒證報告的鑒證風險。一般來說,法院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時提交的供審計的基礎資料,均由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提供,有時甚至可能是單方提供的財務數據,且對有關資料的爭議往往是訴訟的焦點,法院不可能為注冊會計師鑒證而事先確認資料的證據價值。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證據材料并非第一手財務資料,但一經注冊會計師采納,便將單方數據確認為證據數據,即將會計責任轉化為鑒證責任。鑒于鑒證結論的證據效力,注冊會計師不能簡單的以“財務資料真實性由資料提供者負責”這樣的詞句,來推卸采納該數值為證據的鑒證風險,無形中增加了注冊會計師鑒別證據的工作量,加大了鑒證風險。
(4)質證環節的設定,要求鑒證具有很強的抗辯性,實質上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特權,增加了鑒證的風險。質證環節的設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使得鑒證結論置于公開地位,有助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但與此同時,也限制了注冊會計師部分獨立鑒證的特權。在常規報表驗證中,注冊會計師采納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只負責發表獨立審計意見,但從鑒證結論當作證據使用的角度說,注冊會計師每采納一項鑒證資料,都被認為是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后確認的結果。而面對法院咨詢和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結論必須在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力圖使非專業人士理解報告的內在涵義和確認過程、經得起復雜訴訟的全面考驗,即鑒證證據的抗辯性要強,其風險不言而喻。
(5)訴訟地位的限制,對注冊會計師表達意見存在制約作用,存在不能完整反映鑒證真實意思表示的風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證人處于中立的地位,但他的意見必須通過應對法院審查、對方當事人質證來表達。在鑒證過程中對資料的取舍,卻全由注冊會計師獨立判斷。訴訟地位的限制,使注冊會計師在表達鑒證意見時既不能以鑒證判斷代替法院的審判,也不能以鑒證判斷任意否定其他相反證據資料(除非具有真實的、充分的且必要的其他佐證);而他必須在意思表達前,做出鑒證判斷。這種相對不利的地位,使注冊會計師經常會因應對質證而影響意思表示的真實,平添了鑒證風險。
以上各種風險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司法鑒證審計中一定要小心謹慎,盡量避免這些風險的發生。
3、注冊會計師在司法會計鑒證中所負責任。
(1)受托前的案情調查。注冊會計師對所發生的經濟糾紛進行受托前的全面了解可以弄清業務的性質、內容、所需時間以及大致的鑒證收費等,從而進行收入與費用、權利與義務以及工作能力極限的權衡,得出受托或拒托的決定,這有助于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的順利開展。
(2)鑒定業務委托書的獲取與簽訂。在受托案情調查工作完成后,會計師事務所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果結論是肯定的,那么緊隨的工作就是和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
(3)業務約定書的簽訂表明雙方的委托與受托的經濟合同關系形成,會計事務所進入實質性工作環節,而制定工作計劃,確定鑒定工作的重點、實施步驟和方案、收集、分析資料,最后得出結論,形成報告則是注冊會計師的鑒證責任。
(4)利用報告充當顧問或證人,提出專家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和責任評估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注冊會計師確信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滿足兩個條件,注冊會計師才能承接該鑒證業務。
(1)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根據合理的標準進行評估的,并且這些標準是公認的機構制定或雙方當事人所共同商議決定的。
(2)進行鑒證的聲明或報告中內容得到非常明確、全面的陳述并且能被具有基本知識的聲明或報告的使用者所理解。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過程中,事務所指派的代表應遵循的原則。
(1)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并精通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來履行。
(2)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必須由能充分理解被鑒證的事項、聲明或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
3、在收集、分析資料時應遵循的原則。
(1)在執行鑒證業務的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超然獨立的態度和應有的職業謹慎。
(2)鑒證工作必須要有周密的計劃,注冊會計師應對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注冊會計師應以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出具鑒證報告結論的合理依據。
(4)鑒證報告應說明被鑒證的聲明或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或商議的標準及鑒證業務的特征、性質。
(5)鑒證報告應說明注冊會計師對鑒證業務的有關聲明或報告的重大保留意見。
(6)如果鑒證業務要求根據當事人各方約定的標準評估有關的聲明或報告、或者要應用當事各方商定的程序,鑒證報告應說明其僅限于同意這些約定的當事人或團體使用。
4、在提出專家意見時應注意的原則。
(1)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不能跨越權限,代行律師之職。
(2)注冊會計師在充當顧問或證人時,應本著誠實的態度,以客觀、坦白的方式充當顧問或提供證詞。
(3)注冊會計師應該很好地熟悉材料,以便在陳述和辯護中能夠應答自如。
三、注冊會計師對司法會計鑒證審計風險的控制方法和技巧
1、承接業務時,審計人員應分析審計實施程序中獲取審計證據的有利、不利條件。結合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和風險評估,對是否承接該項鑒證業務做出客觀、正確的判斷。
2、在簽訂業務約定書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不可預見因素。在業務約定書中必須明確鑒證的目的、時間、空間和范圍,應根據詳細了解的案情,做到慎重權衡利弊,為達到委托的審計目的,在業務約定書中還應留有追加審計項目和追加審計費用的約定條文。
3、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4、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5、交換審計意見時要認真征求以下意見:(1)介紹鑒證過程和驗證方法;(2)介紹委托事項中已經查清楚的問題,經驗證分析可以確認的違法事實和查證依據;(3)介紹查驗過程中發現的新線索和新問題及其對于事實的確認;(4)介紹對委托事項中因客觀條件受限而無法查清的問題;(5)需要披露的相關事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若有異議或疑點時,應謹慎從事,復查工作底稿,必要時可采取延伸審計或追加審計程序,但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決不能以委托方的示意或強加主觀意志而轉移,恪守職業道德,確保鑒證審計報告的質量。
6、撰寫審計報告時,報告內容應分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表述。對已查實的有充分、適當證據支持的事項應做出定性定量的表述;對由于各種原因(包括審計范圍限制等)無法核實查證的事項應當說明情況;對委托單位要求鑒證,但其性質又超出注冊會計師業務范圍的事項應在報告中加以披露解釋,報告的用途嚴格限制在僅供委托方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參考和說明,如擴大使用范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可能引起的法律責任。
7、司法鑒定會計師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8、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