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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農村改革開放日漸深入的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就目前而言,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會仍然不時出現一些新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了消極影響。為了更好的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工作,在不斷的探索中,逐步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本文將以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現狀為基礎,進一步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創新
農村集體經濟最早起源于時期,在村民自治時期得到快速發展,在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村民自治發生了眾多改革,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的模式也在不斷變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制度在建立之初,各省區積極響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但是目前還沒有頒布國家級的法律法規,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中的新舊問題越來越突出。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的創新研究迫在眉睫,從現存問題中探索出解決措施,使農村的審計職能以及作用充分發揮,不斷促進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為新農村、和諧社會的建設添磚加瓦。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簡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就是相關人員運用正確的審計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與其相關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并公開評審結果。“模式”一詞可解釋為某事物的標準形式或可以照著做的標準形式,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標準形式。就目前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是農村最普遍的經濟組織形式,由鄉鎮經管站直接負責經濟體的審計監督工作,并且每年的經濟組織任務也由其下達,接受鄉政府以及經管部門的領導。此外,審計工作一般由經管人員兼職,或者設置專門的審計站,由審計站負責相關的審計工作。我國在初建國家審計機構時以政府審計和事業單位的審計為主,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審計監督也被引入,這標志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正式形成。三十多年來,審計工作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審計過程中查處數十萬個單位的違規違紀行為,挽回上億資產。
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現狀
(一)審計工作獨立性差以審計工作的性質為依據,審計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以及內部審計三種,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與其沒有明顯得界限。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部門是國家政府的直屬部門,工作內容以政府工作為主,這方面與國家審計有相似之處。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可以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并獲得相應的利益,但是它在本質上與社會審計的獨立審計不相符。最后,鄉鎮政府設置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這方面與內部審計又很相似。綜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存在獨立性差的問題,這勢必會對其順利開展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就目前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工作由鄉鎮經管站負責管理與指導相關財務工作,服務范圍廣,包括農村的林、商、牧、漁等眾多行業,既負責管理又負責監督,其公正客觀性很難得到保障。除此之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采用雙重領導制,有時鄉鎮政府與上級部門的意見會出現沖突,長此以往,對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一定的影響。
(二)審計工作隨意性較高眾所周知,政策性以及專業性是審計工作最鮮明的特點,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以及規范,那么審計的質量就會受到一定影響,而必要的制度與規范正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所欠缺的,正是如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隨意性較高,這可能導致工作中會計資料不完善、信息不真實等使審計工作的質量以及效果必然受到嚴重影響,對審計部門的形象也會產生不利影響。
(三)審計形式單一到目前為止,審計制度已在我國建立了30余年,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資產負債審計、合同審計等多種審計形式,審計內容也在不斷豐富,內部控制制度評價以及風險評估逐漸替代了原來的賬目審計,但是相較而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發展還不成熟,審計形似比較單一,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以事后審計為主,對事前把關環節做的還不到位。
(四)審計結果進行弱處理由上文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是鄉鎮政府領導,且本身的獨立性較差,在很多城市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逐漸成為鄉鎮政府的附庸,這使得處理審計結果時可能會受到鄉鎮政府的影響。當審計結果出來之后,相關處理部門可能會互相扯皮推諉,不盡職能等,導致問題被逐漸擱淺,不了了之。除此之外,審計結果不公開也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只有審計結果及時公開,村民以及社會的監督權才能被充分發揮,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一定要及時通報。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創新
(一)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法律法規要想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就需要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法律法規。首先,為了使農村審計工作的定性更加明確,相關部門需要制度與農村審計條例相匹配的取證、管理方法等,例如,在《審計法》中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法律地位,使縱向法律沖突盡量消除。其次,在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制度時,相關部門一定要以當地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使法律的橫向沖突盡量被解決,最大限度的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部門必要的權利。這樣可以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更加規范,將其作用充分發揮。
(二)建立系統的審計制度將質量評價指標逐步完善,審計行為更加規范,審計工作質量得到保障是建立系統的審計制度的具體表現。雖然《審計人員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審計檔案要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程序》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方法、具體實施辦法、內容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總體來說不系統,所以,相關部門一定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制度更加系統。
(三)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環境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環境不僅可以使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得到保障,還可以對其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這樣一來,一旦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工作有違法亂紀等不良問題存在,可以盡早處理,將不利因素扼殺在搖籃中,所以相關部門一定要盡快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環境。首先,通過各種方式取得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領導人員以及主管部門領導人員的重視,為優化審計環境措施的順利推行奠定良好的基礎。其次,逐步構建起資源共享的審計監督機構,方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部門與司法機關、政府審計部門、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信息共享,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工作效率得到進一步提升。再次,審計工作的服務對象包括不同階級人員,所以,要想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環境還需要通過積極宣傳審計工作的重要性等手段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農民群眾的理解支持。最后,可以通過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資金投入的方式為其良好發展奠定基礎。
(四)深化審計內容,拓展審計類型上文提到,我國現階段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內容、形式單一,主要是審計財務收支,但是經濟效益方面的審計工作力度卻不足,這樣也會導致嚴重的經濟問題,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工作還需要深化審計內容、拓展審計類型。首先,增加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人員的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在自律以及監督的共同作用下,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體現的領導人員更加盡職盡責,廉潔公正。其次,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中的經濟效益審計工作的頻率,通過一次次的檢查盡快發現管理漏洞,并及時處理,確保集體經濟資產的保值以及增值。再次,增加合同審計。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發展,在經濟活動中應該引入合同,作為保障簽約雙方利益的依據,例如聯合經營合同、企業承包合同等,并且在簽訂合同之前相關審計機構一定要對合同內容的合法、公平性進行嚴格審查,保護農村集體以及村民自身的利益。最后,實施工程審計。農村在發展過程中必然要修建很多道路、醫院、企業等滿足自身的需求,為了保護農村集體的經濟利益,相關部門需要對工程進行審計。
(五)規范審計過程,落實審計結果審計機構以及審計人員為了達到審計目標而采取的工作總和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程序,大體上氛圍三個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以及終結階段。準備階段中審計人員需要明確自身的任務,審計標準等,在初步調查中了解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后根據實際情況擬定適合的審計方案。實施階段中就需要審計人員對審計對象進行深入了解,將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文件等作為審點,在進一步搜集資料的過程中及時調整審計工作方案,并且要編制審計工作的底稿做備份。在終結階段中需要負責人撰寫審計結果報告,建檔立案。除此之外,在審計工作進行時,審計人員一定要多聽取村民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審計監督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仍不成熟,還存在一些問題,使得農村集體以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威脅,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模式的創新研究迫在眉睫。可以從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法律法規,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環境,深化審計內容、拓展審計類型等方面入手,盡快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率得到提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創造更多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易理中.審計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J].審計月刊,2006,(11):21-22.
[2]趙志明.農村財務審計監督體系改革探索[J].會計之友,2006,(08):35-36.
[3]夏洪偉,陳懷梅,王希華.當前農村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的解決辦法[J]山東省農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04):67-68.
[4]楊黎明.我國鄉鎮政府審計的現狀及完善對策[J].財會月刊(綜合)2007,(04):67-68.
作者:樊春雅 單位:西京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