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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有權威的農村審計體系,是做好農村審計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筆者認為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構建和完善。
(一)加快農村審計的立法立規進程
法律法規是農村審計工作的依據,是開展農村審計工作的基礎,是提高農村審計質量和權威的重要保障,必須加以重視,加快立法立規進程。根據農村審計法律法規的現狀,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修訂《審計法》或對《審計法》做出司法解釋。《審計法》是指導和規范所有審計工作的法律依據,農村審計作為其中一種,《審計法》應專門予以體現。要有專門的農村審計法律條款,明確農村審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職責,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制訂農村審計準則。農村審計工作不同于政府審計、民間審計或內部審計,有著自己的特殊性。農村審計準則應與農村審計性質相適應,應由一般準則、作業準則、報告準則和處罰處理準則構成。三是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審計工作有很強的專業性,應請審計方面專家和農村經管部門共同參與,聯合修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彰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專業性和農村審計的特殊性。四是把農村民主理財制度升格為條例。農村民主理財是農村審計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也是農村審計不同于其他審計的特點之一。但目前的農村現有的民主理財制度約束力和執行力都不強,致使許多地方民主理財流于形式。為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把文件升格為規定,以提升約束力和執行力。建議可由省人大制定和頒布地方《農村民主理財條例》,作為民主理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審計的法規依據。
(二)建立有權威的農村審計組織機構
農村審計組織機構是農村審計工作的載體,有權威的農村審計組織機構是改善審計工作環境、提高審計效果的重要保證。因此,必須加強農村審計的組織機構建設。一是進一步明確農村審計機構的行政職能。從法律法規層面上規定農村審計具有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職能,賦予農村審計機構行政執法權、審計調查權和對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的處置處罰權,使農村審計真正做到權責對稱。二是保證農村審計機構經費的獨立。農村審計機構經費的獨立是保證審計組織機構獨立和業務工作獨立的物質基礎。試想,審計機構沒有一定的經費,其業務活動如何開展;若經費受制于其他單位或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獨立性就難以保證。由于農村審計具公益性和服務性,這就要求國家財政對農村審計經費作一定的安排,并且要有一定的標準,不得隨意變更,以保證農村審計工作的獨立。三是建立獨立的農村審計機構。本著精簡、效能、垂直的原則,結合農村審計特點,建立農村審計機構。審計署應建立農村審計指導司,加強對農村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農業部可建立農村審計司,具體負責全國的農村審計工作。省、市審計和農業部門也應建立相應的機構,使農村審計機構自成系統和相對獨立。應重點加強縣級以下農村審計機構建設。建立縣、鄉鎮(區域)、村三級農村審計的組織網絡,把縣級建成權責對稱、相對獨立的農村審計工作中心,行使業務指導、重點審計和委托審計的工作職責。對欠缺審計力量的部分鄉(鎮)農村,以區域為單位建立區域農村審計小組。對具備農村審計條件的鄉(鎮、街道),經縣農業局授權,可由鄉人民政府負責組成審計組,行使本鄉(鎮)的農村審計職責。村級可以以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為依托,逐步建立村級內審小組,作為農村審計的一個必要補充,行使本村內部審計職責。
(三)建立一支適應農村審計工作需要的審計隊伍
農村審計人員是農村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者,他們素質的高低關系到農村審計工作的成敗,必須配齊、配強。配齊,就是要改變目前農村審計普遍存在的工作量大、審計需求大與審計人員嚴重不足的狀況,增加農村審計人員編制,落實專職的農村審計工作人員,做到農村審計人員數量與審計工作量相適應。配強,就是通過各種途徑,吸收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文化素養、專業水平的審計人員,逐步提高農村審計隊伍的專職化和年輕化程度。同時,加強業務培訓,立足培訓骨干,以帶動全面工作。要對農村審計人員進行有關農村審計政策法規的培訓,促進政策法規在農村審計中的有效運用;要對農村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專業技能;要養成農村審計人員在實踐中學習的良好習慣,逐步積累農村審計經驗,提高審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此外,落實農村審計人員的工作報酬,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的工作考核。使農村審計人員工作有壓力、有動力,充分發揮他們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更好地完成農村審計工作任務。
作者:林新偉單位:浙江仙居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