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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單位領導班子的民主監督,完善內部審計的制度建設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提升內部審計的內在要求。企業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應完善監事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均應由監事會監督,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在履行其經營管理責任時應接受監事會的監督,讓企業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頭腦中始終都有被監督的意識,他們的經營管理行為不但要為其自身負責,而且要為企業的財產所有者負責,要為企業利益最大化服務,要接受企業財產所有者的監督,如果他們的行為有悖于企業的利益,他們將有被解雇或被起訴的危險。當他意識到這種危險的時候,就有可能產生監督和被監督的愿望,客觀上也就產生了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從而重視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的權威性,進而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以加強。相關人員曾從改革當前內部審計管理體制著手,提出對內審人員實行由國家審計機關“統管”、由單位“自聘”的建議來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并對此建議走訪了一些企業和審計機關。一些人對此持反對意見,主要理由是他們認為該建議將內部審計變成了國家審計。如果從國家現行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改革措施看,這一建議自然是相悖的。但本人認為應加強對單位領導班子的民主監督,從優化法人治理結構入手,將對內審工作的態度、支持力度作為領導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為內部審計撐腰打氣。內部審計協會應考察、借鑒西方內部審計管理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積極探索出一條具有法律效能,既能適應政府對內審管理需求,又能滿足單位管理要求的內審管理模式,從而為政府與單位之間起好橋梁作用,為我國內部審計制度建設獻計獻策。
二、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內審機構怎樣設置,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關系到樹立審計監督的權威性以及加大審計監督的力度。當前機構正值改革中,對這一問題有必要進行很好的研究。按照國際慣例,企業內審機構按其內部隸屬關系劃分為四種設置情況:(1)在董事會領導下,各職能部門之上,其獨立性較強。(2)在總經理領導下,各職能部門之上,有一定的獨立性。(3)在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下,與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獨立性較低。(4)在財務部門設置內審機構,幾乎沒有獨立性。我國應根據具體實際選擇(1)(2)種類型,以提升內審機構層次,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在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應在第一把手領導下工作。
三、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建設
抓緊制訂內部審計的法規和條例,將內部審計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法律形式明確內審人員的法律責任和權利;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行業、部門內審規章制度;用法律規定內審機構的地位、結構、層次。使內部審計納入法制化軌道,用法律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也只有內部審計的法律建設完善了,內部審計協會才能很好地依法開展工作。
四、實現內部審計職業化
內部審計職業化是將內部審計工作作為一種職業看待,內部審計組織、人員資格認定、審計業務的取得、審計程序的執行、審計證據搜集、審計評價意見的發表等一系列工作,都必須按職業化標準加以要求。一是內部審計人員主要經濟來源直接從內部審計業務活動的勞務報酬中取得。二是內部審計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專業化,即內部審計主要依據審計準則,運用專門的審計方法和程序。三是內部審計專業化行業組織完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是指由股東大會選出的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這個組織不是內部審計業務組織,而是專門負責審計項目決策,向內部審計社會組織聘請常年審計咨詢顧問或項目審計人員,接受內部審計報告,處理審計意見書中揭露出的問題的內部牽制機構等。社會審計組織是指具有社會中介性質的內部審計業務組織(內部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名稱)。只有這樣做,才能確保內部審計在組織上、經濟上的獨立性。
五、加強內審人員的業務學習,切實提高內審人員的待遇
內審人員應刻苦學習、苦練內功,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努力探索新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的新路子。單位對此應提供時間和經費保障。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審計質量,用優異工作成績來保障其獨立性。同時各主管單位應在工資福利待遇、升遷考核、工作硬件實施等方面多考慮內審人員,其待遇不應低于本單位的財會人員,以穩定內審隊伍,吸引高素質人才,用相對獨立的工作環境和穩定的審計隊伍來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素質,使內審人員具有良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政策水平。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做到兩個過硬:一是政治過硬。審計人員對復雜的審計對象要及早做好心理準備,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只有這樣,審計人員才能講原則,才能以國家、人民的利益為重,才能制止那些揮霍浪費國家財產的行為。二是業務過硬。審計部門是執行財經法規的業務部門,作為內審人員,必須掌握與審計有關的專業法律、法規;同時,熟悉電算化會計、電算化審計、網絡操作、系統維護、法律、稅務、外貿、金融、紀檢、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加強后續教育,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新晨
六、對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委派與內容的保密
若內審人員是由會計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調人內審部門的,馬上再對他以前從事過或負責過的工作進行審計,會有損其獨立性,所以應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不能被委派去審查他們原先從事的活動。若內審人員長期從事對某些被審部門的審計工作,他們很可能會與這些被審計部門的人員形成親密的私人關系,因此,應規定在有條件的單位可實行內審人員的定期輪換。為了避免內審部門負責人分配審計工作時,委派的內審人員與被審部門有潛在或現實的利害沖突和偏見,有必要規定內審人員應定期向內審部門負責人報告與內審人員自身有關的實際存在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和偏見的任何情況,內審部門負責人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調換這些內審人員的工作。在做好人員的委派工作的同時做好保密工作能更好的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我國在內部審計準則草案中規定:“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決定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數據資料有很大的保密性,不經領導批準,內審人員不準向外泄露。”這里所說的數據、資料及領導的規定都不明確。對此問題,筆者建議應做如下規定:內審人員對所掌握的涉及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機密資料,不經本單位第一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批準,不得外泄或用于私人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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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巧會:《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審計監督,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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