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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立審計工作中,注冊會計師違背獨立性的現象卻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形:
1.接受招待
審計實務中,審計收費的范圍不明確往往導致注冊會計師不能遵守獨立性。由于審計準則對審計費用應該包括哪些項目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事務所和審計客戶在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時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到外地執行審計時,住宿和餐飲一般都要由被審計單位安排。如果僅僅是一般的標準,亦無所謂;但被審計單位往往會安排審計人員和其財務人員等開展各種聯誼活動,還會被冠以冠名堂皇的名義:“加強交流,促進了解,以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開展”。顯然,注冊會計師已經不能保持形式上的獨立,那么,能否保持精神上的獨立也是未知數了。
2.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長期不換
一般而言,會計師事務所中各個注冊會計師隸屬于不同的審計部門,這些部門負責的審計項目也各有分工。在實務中,每個審計項目的負責人通常會固定下來,以增加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但卻也同時加大了被審計單位與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相互勾結、串通作弊的可能性,不利于審計獨立性的保持。
3.“會計審計是一家”的現象
在實務中,筆者經常聽到這樣一種說法:“會計審計不分家”。各國的獨立審計準則都有類似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有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不一致時,即出現審計差異內容,審計項目經理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建議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以確保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但在實際工作中,這種規定有時被嚴重扭曲產生一種“異化”現象:注冊會計師并非發現不了被審計單位的錯誤或舞弊,而是發現后,憑借對會計準則的熟悉程度,提出一種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看似更合法、更真實的調整方法,使其看起來更完美。如此既不得罪客戶,又保住了自己的業務,這無疑屬于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范疇的問題,但從本質上看,是注冊會計師沒有保持精神獨立的結果。
4.長期的合作關系
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遍情況是規模小,所提供的會計產品結構單一,平均90%以上的業務收入來源于傳統的審計和會計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事務所擁有客戶數量的多少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所以,會計師事務所必然不愿失去已有的客戶。并且,初次審計比連續審計花費要大得多,主要體現在內控制度和期初余額的審計上。因此,審計對象的頻繁更換對會計師事務所不利。可以說長期的合作關系對雙方都有好處,但卻使雙方依賴加強,在目前會計師事務所處于買方市場的情形下,必然是事務所更多地依賴上市公司;一旦產生分歧,事務所從長期考慮不愿失去審計委托,就可能不會過多堅持己見。而過分依賴顯然與獨立性是矛盾的,不利于發揮獨立性原則的作用。新晨
二、審計實務中加強獨立性的對策建議
保持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獨立性,筆者認為應該從兩個層面考慮:確保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和確保審計職業的獨立性。本文僅就審計實務中如何保持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提出一些建議:
1.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審計活動的主體對自己的道德使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發揮道德規范潛移默化的約束作用,強化注冊會計師的使命感,加強注冊會計師的精神獨立對其行為的約束和規范。
2.會計師事務所應從整體上重視審計獨立性,提高全體成員對獨立性問題的認識,制定有關獨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識別損害獨立性問題的因素、評價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建立必要的監督及懲戒機制,并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有關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
3.在處理具體的審計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該采取以下措施維護其獨立性:向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告知其服務性質和收費范圍,使被審計單位明確招待等費用的歸屬及招待的層次等;定期輪換審計項目的負責人及簽字注冊會計師,避免親密關系對獨立性的威脅。
4.針對審計中大量存在的“會計審計不分家”現象,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制定確保審計小組的成員不替代被審計單位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的政策和程序,并安排審計小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復核,以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同時對受理非法定業務的程序、范圍及程度也應做出明確的規定,尤其是針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實現形式上的獨立性。